駐緬甸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2017年「臺灣獎學金」,特依中華民國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本簡章。
一、獎學金名額:5名。
二、獎學金待遇:
外國學生前往臺灣攻讀碩士及博士學位,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每學期於新臺幣4萬元以內,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 生活補助費:教育部補助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台幣2萬元。來回機票、食宿費及其它雜支費用等,均應自行由獎學金中支應,不另提供補助。
三、受獎期限:
(一)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前往臺灣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三)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四、報名期間及方式:
報名期間: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報名方式:請填寫所附申請獎學金表格後列印並簽名,以掛號郵寄至: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Myanmar
No. 97, Damazedi Road. San.Chaung Township, Yangon, Myanmar
未依規定填寫或未送齊相關證件者,不予受理;未以掛號郵寄者,報名
資料遺失恕不負責;所寄表格及資料恕不退還。
五、申請資格:
(一)、具緬甸國籍且具大學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 端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父母中有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子女自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 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項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教育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三)、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六、報名繳交文件:
- 已填寫之獎學金申請表。
- 本人及父母之護照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國籍之文件影本)。
- 最高學歷英文證明影本及成績單正本,並由畢業大學出具英文信正本敘
明其修業期間、所獲學位及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未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
二分之一。
-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2所以上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交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 語文能力測驗成績單或證書影本:限在臺就讀全英語學程(請在
http://www.studyintaiwan.org/event/sit85/index.html#/home
網站上查閱完整全英語學程名單)並繳交托福(TOEFL)PBT考試成績
550分(CBT 213分、IBT 79分) 以上之證明或相當於PBT 550分之IELTS
6.0分、TOEIC 750分以上等英文考試成績影本證明。
- 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2封(經推薦人密封並於封口處簽名)。
- 獎學金候選人應自行申請學校及取得入學許可後,於6月30日前將我
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送本處確定受獎資格;未能依限提出者,應敘
明理由報請本處審核;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不另通知。
逾期未交件者,視為放棄受獎資格,並由本處7月25日前自備取候選
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
七、甄選程序及期程:
- 初選(2017年4月初至4月中旬間):就申請人之學業成績等擇優錄取候選人若干名參加面試,將另行通知。
(二)面談(2017年4月底間):面談後擇優錄取受獎人。
八、本處遴選原則如下︰
(一) 應考量獎學金受獎生能配合國家建設,為緬甸及我國所用之人才,以
促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二) 受獎生在校學業成績GPA總平均分數4.5分為滿分時,大學部應於平
均分數達3分以上,碩士班成績應於平均分數達3.5分以上。
(三) 具備應對進退禮貌及品性道德。
(四) 申請表件應齊全。
九、受獎後之成績要求
受獎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應達下列標準,始得續領獎學金:
(一) 研究所最低八十分;如各大學校院系所另有較高標準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 就讀博士班第三年以上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及學期成績基準,依各校
院規定辦理。
(三) 受獎生受獎期限未屆滿,經就讀校院核定逕讀下一級學位者,得由就讀校院檢附受獎生填具之獎學金申請表、在臺學業成績單、逕讀學位核定資料等,函報教育部核定申請變更受獎級別及期限。
十、受獎生轉換學校、系或所規定如下:
(一) 受獎生於就讀申請入學之大學校院、系或所達一學期以上,經擬轉出
及轉入校院核准,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轉系或所。
受獎期間內受獎生於同一級學位之轉學、轉系或所以一次為限。
(二) 受獎生擬轉換學校、系或所之不同學位課程時,應向我國駐外館處重
提申請,不得以續領方式轉換不同學程。
(三) 受獎生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
出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
月,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
十一、注意事項
(一) 獎學金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2所以上大學校院申
請入學。
(二) 受獎生應自行繳納學費及雜費每學期超過4萬元之金額及其他應繳費
用,如經濟情況困難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自生活補助費中予以扣繳
支付。
(三) 受獎生在校學業、操行成績或出缺席紀錄未達就讀學校規定標準者,
依各該校規定,予以停發或廢止本獎學金。
(四) 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
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並視實際情況由
就讀學校廢止其獎學金。
- 受獎生觸犯法律、受就讀校院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廢止其獎學金。
- 受獎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各校標準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近二個連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各校規定標準者,廢止自下一學期起之獎學金。
- 受獎生有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經查證
屬實者,除撤銷本獎學金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生活補助費及學雜
費。
- 受獎生應依規定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
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
- 受獎生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者,應廢止其獎學金,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
- 受獎生因就讀學校課程規定,須出國實習者,應停發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且不予補助該學期學費及雜費。
(十一) 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補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十二) 受獎生應配合教育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語文、文化等
教學、交流、活動。
- 本要點依據中華民國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而訂,
本要點未規定或有疑義時應以中華民國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規定 (2015年12月9日修正, 詳見
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