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歐盟經貿觀察[1]
(第63期)
- 專題分析
- 橫行霸道的Google吃到歐盟苦頭
- 經貿新聞
- 本期總經要聞
- 荷蘭強調出口是經濟的驅動力
- 荷蘭應加強推動「創新外交」
- 研究顯示應儘早規範分享經濟
- 本期個經要聞
- Wageningen大學孕育不出新創公司
- 荷蘭工會在公司併購案的角色
- PPG放棄收購AkzoNobel
- 本期總經要聞
三、其他
- 老蝶癡夢
出處:EU網站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2017/07/07
橫行霸道的Google吃到歐盟苦頭
前言
6月27日歐盟執委會以谷歌(Google)在《歐洲經濟同盟協議》(EEA)市場內,濫用搜尋引擎的市場大哥地位,進而不當地影響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益為由,對該公司開罰24億2,449.5萬歐元,同時並要求該公司於90天內提出改善方案,否則將按日另計每天不超過1,060萬歐元的罰金,直至違法行為確實改善為止;此一金額係依谷歌集團--即Alphabet Inc. 2016年全球營業總額日平均的5%計得。
本案是歐盟執委會競爭總署受理19家谷歌競爭者的投訴,於2010年11月30日展開的調查,全案經過近7年的漫長審理後,除本購物搜尋比價案(Comparison shopping)外,另也衍生出手機安卓作業系統(Android operating system)案以及谷歌廣告(AdSense)2案。而6月27日公布的行政處分只是購物搜尋比價的部份,至於安卓和廣告2案仍未審結。既然本決定為行政處分的性質,那就意味著谷歌仍有循歐洲法院的司法系統,尋求司法救濟程序來平反的可能。
若從競爭對手的角度來看,本案可說是「遲來的正義」,在谷歌濫用市場地位的蹂躪下,絕大多數的競爭對手像原告之一的英國Foundem、美國的Yahoo或Bing等購物搜尋比價的平台,早已退出EEA的市場;不過它們如今倒是可以拿執委會的行政處分,循民事程序來要求谷歌賠償原先所受的不法損害。惡人藉侵權來獲利的現象是現代法治社會的無奈,舉凡溫良恭儉讓人的正當權利受到惡人侵害時,你或同案的受害人得知識夠多、口袋夠深、命夠長,才能在正義遲遲來到時,依法獲得該有的補償。
本案的調查報告因內含原、被告和證人的許多商業機密,得俟競爭總署的幕僚人員逐一過濾並打上馬賽克後,才能公布周知,依往例這將是幾個月後的事。在沒有調查報告可檢視的情況下,為儘快讓關切本案的人能正確地了解Google為何會在歐盟嚐到苦頭,本文只得改就7年來歐盟歷次公布的相關新聞稿、事實摘要(Fact Sheet)、谷歌前為和解本案所提的承諾(Commitments)、以及相關規定等為素材,依法理拼湊出下列的違法情節供大家參考。
案情摘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7-1785_en.htm )
- 在談論某公司是否具有市場壟斷地位(Dominant market position)前,得先定義「市場」;本案市場的範圍為《歐洲經濟同盟協議》(EEA)31國所構成的大市場。歐盟28會員國經過70多年來的努力,已將原本28個有關貨物、服務、人員和資金流動的個別市場,整合成單一市場(The Single market);而冰島、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和挪威等3國,則先後透過協定的簽署和歐盟就這一部份整合在一起。因此歐盟執委會在對外貿易和公平競爭議題上的職掌,往往涵括EEA 的31個國家。而本案具體的「市場」有二:一是谷歌搜尋引擎(Google Search)在EEA內「基本搜尋功能」(General internet search)的市場,另一則為經由基本搜尋所跳出的「購物搜尋比價」(Comparison shopping)的市場。
- 本案原調查的期間為2008年,競爭總署發現從那時起,Google Search在絕大多數的31個EEA國家中都有超過90%以上的市場占有率,因此谷歌在基本搜尋市場內確實具有壟斷性的影響力。若依《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2條暨《EEA協定》第54條規定內容來看,任一或數公司在EEA市場具有壟斷力本身並不當然違法;但若該等公司「濫用」(Abuse)這項影響力,讓市場機能無法有效發揮時,則為法所不容。因此,本案調查重點在購物搜尋比價的平台上,谷歌有無「濫用」搜尋市場大哥的地位。
- 當消費者想購買某項產品譬如華碩的Zenbook時,他可能會在Google Search上打Asus zenbook,點進去後就會跳出一頁頁的選項,這些一頁頁的選項就是本案調查的焦點--購物搜尋比價的平台。依歐盟調查顯示平均約有95%的消費者,會點選第1頁的選項,35%的人會點第1頁排在最上頭的選項,17%的人會點選同頁列在第2位的選項,11%的人會點排列第3的選項;而第2頁頭1個選項就只能獲取1%人的青睞,這是調查單位實際追蹤5.2 terabytes搜尋資料所得出的點選行為模式。
- 前已說明Google Search在基本搜尋功能的市場占有大哥的地位,而谷歌從2004年起,也在EEA的市場經營「購物搜尋比價的平台」。一開始這個平台稱為:《Froogle》,於2008年改名為:《Google Product Search》,2013年後再改稱為:《Google Shopping》,這個平台一直是谷歌的金雞母,集團營收有很大一部份是來自Google Shopping的廣告收入。本案調查的重點在於谷歌有無「濫用」Google Search的大哥地位,來協助Google Shopping獲取不當的利益,進而擠壓其他競爭者或/及消費者的權益。
- 歐盟調查的結果證實消費者在Google Search打上產品名稱後,接著跳出來的購物搜尋比價的前幾頁都是付錢給Google Shopping的客戶,而且錢付得愈多位置愈前面;至於沒有付錢者則依正常點選率的客觀標準(Algorithmic)全部排列在付錢客戶之後。依歐盟的調查結果來看,就算是原本最受消費者青睞、正常點選率很高的其他競爭平台,若沒有付錢給谷歌的話,最好的排列位置都在第4頁以後,致乏人問津。因此,歐盟最後認定谷歌的確有「濫用」市場大哥地位的事實,並已不當地影響到比價市場該有的機能,讓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權益受到傷害,此為EEA競爭法所不容,故決定予以裁罰並要求限時改善。
- 依歐盟的調查顯示在谷歌橫行霸道地蹂躪下,Google Shopping的點選情況在英國增加了45倍,而英國本身購物搜尋比價平台的點選則僅剩原有的15%,遽降了85%;德國的情形則為谷歌平台的點選增加35倍,而該國競爭平台的點選則遽降至原有的8%;法國的情形為谷歌增加19倍,法國原有的競爭平台則遽降80%,僅剩20%。故Google Search的作法已嚴重影響其他競爭者的競爭力,扭曲市場正常的機能,違法情形尚稱明確。
- 本案裁請谷歌應改善作法的部份,最耐人尋味。歐盟執委會認為Google Search為公器,故不得「私用」而應給予其他競爭者「同等的待遇」(Equal treatment)。谷歌為民間的營利事業,若從谷歌的角度去看,只有付同樣的廣告費,才會有「同等待遇」的問題;今後如何應歐盟的要求在付錢和不付錢間去給予「同等待遇」,在在得考驗谷歌的創意。這部份依歐盟的處分,谷歌得於60天內提出第1份改進的方案,90天內改善完成,否則就會面臨日罰1千萬歐元的命運;但谷歌的律師群絕非省油的燈,讓我們拭目以待地去欣賞雙方如何繼續地鬥法。
- 觀察與解析
- 據英國金融時報6月28日的報導,美國的公平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往也曾就谷歌的搜尋引擎是否有違反競爭法的部份進行過調查,不過2013年間因查無不法而予簽結。因為歐盟接連對美國蘋果、臉書和谷歌開刀,難免讓人懷疑歐盟是否仇視美國的科技大咖;其實這類含沙射影的指控和其他世間事一樣,很難加以評論。但是純粹地就法言法而言,舉凡個案的比較都得仔細地考慮所適用法條的內容、違法的時空背景和情節、以及證據力的強弱等,才能釐清判決是否客觀;這就如同殺人的案件,法院判出來的結果常會南轅北轍般。此外,甲國不違法的行為,並不表示在乙國也同樣不會違法,這類的例子很多譬如瘦肉精的使用、同婚等皆是。
- 本案審理過程中歐盟發現手機和平板電腦的螢幕較傳統的電腦小很多,能顯示的搜尋結果更為侷限,以致於谷歌濫用市場地位的情形更為嚴重;再加上絕大多數的手機和平板電腦的操作系統都採用谷歌的開放軟體--《安卓系統》(Android),經檢視谷歌與手機和平板電腦製造商間使用軟體的契約內容後,歐盟覺得這份部也有違反歐盟競爭法的重嫌,因此競爭總署於2015年4月15日就安卓的部份單獨另起一調查案(案號為:Antitrust 40099號)。接著競爭總署又發現谷歌和特定廣告平台間的契約,涉嫌不當限制該等平台接受其他搜尋引擎的廣告,故於2016年7月14日再立一起AdSense調查案(案號為:Antitrust 40411號)。
- 有關安卓軟體的具體案情略以:谷歌對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製造商暨電信公司提供財務誘因,要求他們的產品或服務只能使用Google Search;另外在核准(License)製造商預裝The Play Store時,也同時要求應一併預裝Google Search和Chrome Browser為條件。又安卓為開放軟體,因而會有人據以開發改良版的手機操作系統,這類系統業內暱稱為Android fork;可是谷歌要求凡獲准預裝谷歌相關軟體的製造商,都不得使用Android fork。凡此種種歐盟認為都會使得競爭對手的創新找不到生存空間,而有違法之嫌。
- 至於AdSense案的具體案情則為:谷歌所簽的廣告案除在自家的管道刊登外,也和B2C的網路零售商、電信公司或媒體業者合作,利用他們的平台刊登,谷歌稱這些合作夥伴為Direct Partners。在谷歌的要求下,谷歌和Direct Partners間的合作契約普遍都訂有以下內容:Direct Partners至少應保留一定數量的最佳版面給谷歌的廣告,同時谷歌競爭對手所下的廣告位置不得好過谷歌,也不得與谷歌的廣告並列;另Direct Partners要優化競爭對手廣告的位置前,應先徵求谷歌的同意;此外,谷歌也約束Direct Partners儘量不要承接來自谷歌競爭對手的廣告。鑒於AdSense案的違法情節甚為明顯,據了解谷歌在歐盟立案調查後,已主動採取行動修改和Direct Partners間的契約內容。
- 各國制定競爭法或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就是要讓市場的機制能自由的發揮,確保供需雙方的利益;而我們都知道要讓市場機制充份地發揮,理論上就是要讓供需雙方的力量能夠自由地展現,並找到其間的平衡點。而谷歌所為不但限制競爭者出頭的機會,也扭曲了消費者的選擇致引來歐盟的取締和處罰。過去10多年來,我們看到歐盟的整合進度明顯地碰到許多瓶頸,可是在競爭的議題上,卻因歐盟積極地作為而明顯地有團結力量大的效果,各位不妨試想一下,若31個國家都各自對谷歌單獨採取行動,能產生什麼樣了不起的效果?
- 本案罰金數額因創歐盟反托拉斯案的新高,所以普遍地成為新聞標題的內容;其實如何計算罰金的部份,歐盟執委會曾於2006年頒布一項核算罰金的準則(Guidelines,2006/C 210/02)。鑒於本文的內容已拖得有點長,就不再贅述。我建議有興趣的讀者,可回頭去參考第54期「華碩在歐洲設定零售底價為何不法?」一文中,觀察與解析的第18-20節。
期間:2017/05/08-05/31
編譯:駐荷蘭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總經要聞
- 荷蘭強調出口是經濟的驅動力:去(2016)年荷蘭的貿易順差在歐盟國家中排名第2高,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10.9%,僅次於愛爾蘭的41%,不過比德國的8.9%高;而歐盟28個國家的平均數卻只有2%,至於日本則不到1%,美國更不用提了,美國的貿易赤字超過4%。荷蘭銀行公會理事長Chris Buijink在介紹這本報告時說:「我們的出口表現雖然不錯,但還是可以再精益求精;特別是在歐盟以外經濟成長強勁的市場,荷蘭的表現仍落後其他國家,我們在這些國家的市場占有率應可再提高1倍。而目前只有12%的荷蘭企業積極地在開拓國際市場,這個比率至少應提高至20%。」。荷蘭這種走向全球的論調,在先進國家反全球化普遍當道的時代,會不會顯得有點異類?Buijink理事長認為正好相反,他說:「反全球化是因為國際市場競爭激烈,若能迎向競爭,將未來掌控在自己的手裡,才是勝出的重要因素。」因為統計資料顯示先進國家掀起反全球化風潮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大批的中產階級受到工業自動化和國際分工嚴重的衝擊而引起,這些國家的中產階級找不到像以前一樣好的工作,而知識的斷層擴大,政府提供的社會安全網則日益縮小等,都是他們焦慮不安的來源;因而Brakman教授認為雇主在大步走向國際的同時,也要嚴肅地看待這個問題。荷蘭銀行的首席經濟學家Wim Boonstra則表示傳統「以鄰為壑」的重商主義思想,若從內國消費的角度去看,就是支出不足;他認為荷蘭人過度地節儉,所以支出永遠低於收入,以去(2016)年為例儲蓄幾乎達到GPD的8%,Boonstra經濟學家說:歐盟中入不敷出的國家無法消費太多,而像德國和荷蘭這種有盈餘的國家卻又不願意多花費;因此,歐元區整體經濟成長率就長陷低迷不振的深淵。
- 不但消費者如此,荷蘭的企業家在面對工資調整時,也常一毛不拔;他們時常忘記提高工資後,員工的消費能力也會增加,80年代,有位出名的荷蘭企業主經常強烈地反對調整工資,結果前一陣子荷蘭經濟遭逢不景氣,人們可支配所得連續5年呈現負成長,這位Anton Dreesmann先生家族經營上百年的百貨公司V&D,在人們沒錢消費的情況下,只得宣告倒閉。(取材自2017/05/08,Financieele Dagblad第6版。)
- Buijink理事長認為本報告的方向和Brakman教授的看法並不衝突,因為他主張荷蘭要發展的國際化,是屬於全民參與的國際化,是以荷蘭傳統Polder精神、公民願景和社區價值為中心的國際化,是人人都能參與追求更好生活的國際化;而不是只有在阿姆斯特丹市中心運河一帶、或Eindhoven的高科技園區中少數人受益的國際化。所以Buijink理事長主張新政府或企業在走向世界的同時,也要投資教育和人力資源,例如:提供MBO學生到國際社會去實習的機會、企業主和員工攜手共同走向全球、實踐終身學習、以及給予人們信心去面對變革等等。
- Groningen大學國際經濟學教授Steven Brakman則認為反全球化浪潮的形成,並不是像Buijink理事長所說的那麼單純;Brakman教授認為荷蘭有開拓歐洲以外市場國家的雄心,基本上沒有錯,因為長遠來看荷蘭的人口呈現縮減、老化的趨勢,強勁的經濟成長已不復見,而一般而言外貿對荷蘭的經濟是好的,一般而言大家都將因出口成長而獲益,可是他卻意有所指地強調:「一般而言」這幾個字。
- 荷蘭的企業界、地方政府和高級文官最近卻呼籲新政府,應設法再增加出口、提高貿易順差,以做為荷蘭經濟成長的驅動力。他們在一本名為《讓荷蘭在全球更強》(Team Nederland:samen sterker in de wereld)的報告中,主張政府每年應編列1.8億歐元來協助出口融資,5千萬歐元來推廣出口俾在2030年前,讓荷蘭的貿易順差能大幅提高至GDP的40%。
- 荷蘭應加強推動「創新外交」:荷蘭《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AWTI)在提交給看守政府的報告中,大聲呼籲政府應比照德國和瑞士的作法,加強推動「創新外交」,讓全球的人才知道荷蘭在創新研發上,是個很有吸引力的國家。AWTI的成員包括Philips Research前副董事長Martin Schuurmans以及Twente大學奈米科技專家Dave Blank教授等人。這份報告和前不久荷蘭銀行公會理事長Chris Buijink等人所提:《讓荷蘭在全球更強》(Team Nederland:samen sterker in de wereld)的報告,可說是相互輝映。而AWTI注意到荷蘭幾乎沒有編列吸引人才的預算,雖然荷蘭的《經濟部》在全球17個國家派駐共40名的科技外交官,但對如何吸引有創新能力的企業家或科學家來荷發展,卻沒有明確的策略;而《教育、文化暨科學部》和經濟部對如何推動科技外交的協調聯繫,似乎也沒有做得太好,因而像:「什麼樣的科技或研究主題在荷蘭具有利基,應到荷蘭來發展?」之類的問題,竟然沒有人能答得清楚。有鑒於此,AWTI建議荷蘭應先問一下自己,確定外國的科學家或研究人員來荷蘭時,荷蘭能提供什麼?再問這些人能給荷蘭帶來什麼?同時也要弄清楚那個國家的那個研究主題或產業是荷蘭科學家或產業所需要的。同時AWTI也具體地建議荷蘭派在國外的科技外交官人數應擴大1倍,每年應編列1億歐元的預算用來提供獎學金或供跨國公司創新研發之用。(取材自2017/05/16,Financieele Dagblad第6版。)
- 幾年前經濟部從水力到農產食品等選定9個重點發展的產業(Top sectors),可是這些重點產業間的國際合作應如何相輔相成,相互支援?卻也沒有明確的策略方向。此外,像Amsterdam或Eindhoven等地方所設立用來吸引外資的單位,雖然都加入全國性的企業收購平台(National Acquisition Platform),可是當有外國企業考慮到荷蘭投資時,這些單位往往也會搶成一團。
- AWTI表示歐洲國家中,德國、瑞士、丹麥和奧地利等常能吸引國外的傑出人才,借重他們來協助研發具有突破性的科學研究;而荷蘭卻落後這些國家許多,導致荷蘭面臨無法吸引人才的風險。例如:德國的Akademische Austauschdienst是德國各大學聯合成立的機構,這學術機構每年提供5億歐元供做吸引國內外人才和國際研發合作之用;另Alexander von Humboldt基金會每年也捐助1億歐元的研發經費。而瑞士的Swissnex則在波士頓和上海等5大科技城設有辦公處,專門發掘瑞士研究人員或公司有興趣的創新議題和人才;德國、丹麥和奧地利等也各有80至100名的科技外交官派駐在重要科技國。
- 研究顯示應儘早規範分享經濟:荷蘭《Rathenau研究機構》頃公布一篇名為:「公平分享」(Eerlijk Delen)的研究報告,內容主張為能維護公序良俗,政府應儘早將房屋分租平台Airbnb、或私房餐廳平台Airdnd等分享經濟納入規範,免得這些平台急速擴張後對消費者保護、個人隱私和公共秩序造成威脅。在大城市這類問題特別嚴重,所以阿姆斯特丹市已試圖和一些分享平台達成協議並開始適度地加以規範;但要規範到什麼程度則常發生爭執,市政府在5月下旬曾要求Airbnb申報房東的確實身分時,雙方就吵得很不愉快。反對過度規範者常見的理由就是會扼殺創新的空間;去年歐盟執委會曾明確地希望會員國不要因偏愛傳統經濟而犧牲了共享經濟的發展。Frenken教授表示本研究報告也沒有要建議扼止共享經濟的商業發展,尤其在初期時,研究報告主張應給分享平台一些發展空間。根據Rathenau的研究報告顯示,荷蘭在Airbnb、Uber、Helpling、SnappCar、Airdnd以及二手平台的消費金額,在2013年時僅占總消費的6%,2016年時已躍升至近25%,也就是說在4年內成長了4倍多。另據PwC顧問公司的估計,2025年時美國利用汽車共乘或旅遊等重要的分享平台消費的金額,將較2013年成長20倍。一般來說分享的平台往往從社區的小小需求開始,可是若能切中共同的需求且價格合宜的話,如Airbnb或SnappCar等,則會呈現爆發性的成長。根據Rathenau的研究這些快速成長的平台,正是對公序良俗造成壓力的來源,因為規模大幅擴大後,會在該行業形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不用繳稅的人因可以壓低價格來競爭時,就會擠壓到合法納稅的業者,而產生不公平。Rathenau的研究顯示大型的分享經濟對生活環境的改善,有時也有正面的效益。例如汽車共享就可節能減碳,同時也減輕城市停車問題;因而若換個角度想,政府也可將停車費調漲1倍來鼓勵車輛共享。(取材自2017/05/31,Financieele Dagblad頭版。)
- 所以政府在規範這些分享平台時,如何讓分享經濟和傳統經濟的業者負擔相同的稅賦,一直是個重要的課題。Frenken教授表示:「一份稅務機關的內部文件顯示,稅務機關對如何課到分享經濟的稅收,可說是想破頭。」按理說有所得就應該申報,可是在分享經濟的情境下,稅務機關的稽查工作很難進行。此外,在沒有依法繳稅的情況下,如果這些分享經濟的個體戶失業時,誰將提供失業救助?所以工會也應該思考這個問題,因而草擬分享經濟的規範時,也得同時考慮彈性工作的議題。
- 目前共享平台的種類成長快速,在荷蘭就有150種以上,例如:工作分享(Werkspot)、房屋清理(Helping)、到府作菜(Thuisafgehaald)、遊艇分租(Barqo)、房屋分租(Airbnb)、樓梯子、桌子、自行車等日用品分租(Peerby)、汽車分租(SnappCar)、露營器材分租(Camptoo或Goboony)、或摩托車分租(MotoShare)等,可說是五花八門。
- 任職於共享經濟聯合會─ShareNL的Pieter van de Glind先生就認為95%的政府仍習慣以過去實體營運的思考模式來看數位經濟,以致於無法適度地規範共享經濟;他建議政府部門應隨著數位經濟的發展來成長,以便有能力用更好、更公平的方式來調整稅制、核發執照、以及做好都市的分區規畫。
- 主持是項研究的Utrecht大學Koen Frenken教授表示:「我們從Facebook和Google的竄起學到些教訓,網路公司成長異於傳統的商業模式,它們往往一下子就成為巨無霸;現在想再回頭來規範這些巨獸的話,工程真是浩大;故最好儘早考慮如何規範分享經濟的新興平台。事實上,有些共享平台已經對公序良俗造成滋擾。」;他接著說:「各地的政府對如何規範這些新興行業其實已經很傷腦筋,因為它們可以很快地就取得市場壟斷的地位;但是無論是住家、遊艇的分租或私房餐館的分享,房東、船主或私人廚師都不用納稅,同時也都是無照營業,這對公眾造成很多的滋擾。」
期間:2017/05/17-06/02
編譯:駐荷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個經要聞
- Wageningen大學孕育不出新創公司:根據荷蘭財金日報(Financieele Dagblad)的調查顯示:Wageningen大學和9個附屬研究機構(WUR)在孕育新創公司方面幾乎繳不出成績單;去(2016)年一整年,擁有5,000名研究人員的WUR,僅孕育出1家新創公司,這種成績遠不及位於Delft、Enschede和Eindhoven等地的科技大學。去年TU Delft孕育出13家,TU/e 8家,TU Twente則有5家。5月16-17兩天來自荷蘭國內外的75位投資人,將參與該大學所舉辦的《下一代農業和食品》(F&A Next)研討會,與會的人也許會對該大學孕育新創公司的成績感到失望。經濟部政務次長Martijn van Dam也曾於去年底強調,荷蘭應在營養保健、新食材和新作物等方面不斷地孕育出能挑戰大型企業的新創公司,因為荷蘭若想要維持其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2大農產出口大國的地位,不斷地產生包括初創公司在內的新業者,至關重要。
- WUR董事會3月份才任命首位「創造價值」的部門主管Sebastiaan Berends,據她表示:「Wageningen大學承認前述的情況的確令人失望,學校方面正研究如何來迎頭趕上。」雖然學校對如何藉由新的研究成果來成立新創公司,沒有訂出具體的目標;但是Berendse強調WUR在應用研究人員所研發出來的新科技時,除成立新創公司的作法外,傳統上也常與現有的公司合作。(取材自2017/05/08,Financieele Dagblad頭版。)
- Friesland Campina乳製品公司3年半前,為了科學新知和商業機會搬進了WUR的校園,該公司的研究主管Margrethe Jonkman說:「Wageningen在孕育新創公司的部份,雖然落後Delft和Eindhoven科技大學許多,不過WUR有很多新科技和相關資料庫,它們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 荷蘭工會在公司併購案的角色:本刊對美國PPG油漆/塗料公司收購荷蘭AkzoNobel的案情發展,曾有不少次的說明,本案已在6月1日法定期限屆滿前落幕,PPG在AkzoNobel頑抗下,宣布收手放棄收購之議。本期將就工會在收購中扮演角色暨全案如何落幕再加著墨,首先以一則新聞來談工會的角色。Leijenaar理事長在出庭的前一天,曾向法庭提交一份反對收購的書面意見,也曾向外界公開表示工會希望由自己聘用的律師陪同他出席,因為他們是基於員工的利益、代表員工對本案的意見,並不是公司的意見。他說:「我們代表員工的利益,而荷蘭公司的治理概念中,員工的利益是排在所有利害關係人第1位。」AkzoNobel的「中央員工理事會」明確地反對被PPG收購,因為他們害怕PPG收購後,會進行裁員。AkzoNobel在全球擁有44,000多名員工,在荷蘭境內則有約5,000名員工。事實上,聲請假處分的原告Elliott基金也曾在庭上表示經他們的計算,PPG成功地併購AkzoNobel後,最多可能裁掉1,100名員工;可是若PPG沒有收購成功,AkzoNobel因經營困難可能會面臨裁撤6,500名員工的命運。當然AkzoNobel的執行長(CEO)Ton Buchner不這樣子認為;他反將工會的擔憂化為抵抗PPG的利器,所以企業庭最後駁回原告聲請假處分的要求。(取材自2017/05/19,Financieele Dagblad頭版。)
- Groningen大學的專攻商業訴訟的教授Huub Willems在接受財金日報(Financieele Dagblad)採訪時,認為對上市公司而言,工會在公司合併或收購的事件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Willems教授曾擔任過目前審理本案的企業庭庭長,他舉2007年ABN Amro的收購案為例,當時該銀行的「中央員工理事會」在企業庭審理全案時,沒有出庭正式表達工會的立場;可是在法庭核准收購案後,卻又加入其他工會抗議法院的裁決。Willems教授說:「當法院召開公聽會審理收購案時,你不正式出庭表達意見,那事後的抗議當然無濟於事;我認為當時工會若曾出庭表達反對的立場,那ABN Amro收購案的結局,可能大不相同。」
- 第61期的個經要聞中,我們曾報導AkzoNobel的美國大股東Elliott基金要求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提議,因一再被公司派拒絕後,曾於5月9日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以召開此項會議;而《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企業庭》(Ondernemingskamer)在審理Elliott基金的提訴過程中曾傳訊本案各利害關係人的代表,以聽取他們的意見,因而AkzoNobel的工會代表當然會被列為傳訊名單。然而AkzoNobel是個企業集團在國內外設有分公司、子公司、孫公司等,且各有各的《員工理事會》,所以本案的工會代表便由各《員工理事會》在總公司所組「中央員工理事會」(Centrale ondernemingsraad)的理事長Steven Leijenaar代表出庭,來陳述工會對本案所持的立場。
- PPG放棄收購AkzoNobel:6月1日曾是高中摔角冠軍的美國油漆/塗料公司PPG Industries總裁Michael McGarry因未能放倒荷蘭的AkzoNobel公司,抿著嘴宣布放棄收購該公司的行動,結束2公司間近3個月來的拉扯;另一方面AkzoNobel公司的總裁Ton Büchner則高興地請大家吃冰淇淋。這項強強結合的併購也許從商業利益去看,會是件好婚姻。美國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理Tweedy Brown就認為Ton Büchner的固執終將削弱AkzoNobel的競爭力,長期來看員工和股東的利益都會受到傷害;該公司的合作夥伴Roger de Bree也說他一直鼓勵AkzoNobel與PPG坐下來好好的談,不要意氣用事,因為他相信雙方合併後,會創造出「全球無敵的企業」。
- 就算在最後一刻,PPG的執行長Michael McGarry也還試圖安排和AkzoNobel的公司派坐下來談,希望能化解他們的疑慮;Ton Büchner也證實此事,可是他說不久就出現PPG放棄收購的消息;看來本案的是非功過,就留待時間來證明吧!(取材自2017/06/02,Financieele Dagblad頭版。。)
- 今年3月間就在荷蘭大選以前,驚傳全球最大、生產最先進的粉狀油漆/塗料公司PPG決定收購排名第2、在液狀油漆獨步全球的荷蘭AkzoNobel公司;就在3月8日PPG宣布將以每股83歐元溢價29%的價格收購AkzoNobel時,荷蘭正處於國會選舉期間,當時幾乎所有的政治人物都齊聲反對這項交易,他們不願意這家在荷蘭有250年歷史、代表荷蘭驕傲的公司落入美國人的手裡。選舉結束後,PPG曾2度提高收購的價格,最高曾來到4月24日每股96.75歐元、總價270億歐元的天文數字,據PPG這邊表示這時AkzoNobel前20名的大股東都已轉而贊成本案;但是以總裁Ton Büchner為首的公司派攜手工會則利用民氣頑強地負隅抵抗。
老蝶癡夢
孤飛獨舞老蝴蝶
戀上枝頭一朵花
那逢時盛開的蕊
嬌滴答
蝶兒舞起老邁的身影
恰恰恰
花兒定定地觀賞
細細地打量著
這蝶兒
和
其他
老蝶奮力地振翅舞出
恰恰恰
這是它舞不動前
最後的
一支
花
沈 建 一
本刊宗旨和聲明
- 我國商人實為「台灣奇蹟」最重要的推手,他們長期在艱困的環境下奮鬥、茁壯,逐漸成為全球知名的企業;他們的努力除了帶給自己財富外,也帶來台灣社會長期的經濟繁榮,值得國人敬重。目前台灣企業在荷蘭投資設點者,約有200家左右,且絕大多數為我國上市櫃公司,而派駐來此、或被荷商聘用來此的人,都有很高的專業智能和流利的英文能力,他們以荷蘭為基地並在歐洲各國市場征戰。
- 荷蘭和台灣一樣都曾有很艱困的環境,但對社會主義的實踐程度,卻有很大的不同。這裡領最低工資的人要繳36.5%的所得稅,中上階級繳納最高52%所得稅的人,比比皆是;而花可支配所得時,除食物外的貨品及服務,須再繳21%的消費稅。所以這裡的政府很「夠力」,手上握有許多資源,在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和醫藥方面,執行著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此外,勞資關係和我國相比,也很不同。凡此總總,均讓習慣自由經濟思維的台商,來此後得重新學習、適應。
- 荷蘭是個法治國家,政府執行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時,得先有法律授權、再依法行政。然英語在荷蘭雖可通行,卻非官方語言,所以荷蘭龐雜的法令體系和日常所見全是建立在荷文基礎上。在荷台人雖英文流利,卻往往囿於業務繁忙,而疏於學習荷文。因此凡涉及經營企業的法令問題,大都逕向當地會計師或律師洽詢;然專業詢答所費不貲;且時因兩國制度、思維和文化相距甚遠,導致溝通不夠精準,而影響詢答效果,進而影響業務推動。因此如何增進台商對荷蘭與歐盟經貿環境的認識,讓渠等能更加順暢地推動業務,繼而增強我對歐洲的貿易力度,便成為關心台歐經貿關係人的重要課題。
- 有鑒於此,本組認為協助台商建立一套有參考價值的中文資料庫,應是可行之道;但要建立有系統、對每一行業都有用的資料庫,談何容易。於是本組決定自今(2015)年起,將平日業務收集的荷文或英文經貿動態、財經資訊或法令等,酌予消化後,擇要以中文逐一解析,而每彙集8-9則便發行1期電子報,e給需要的在荷台人、以及關心台荷、台歐盟經貿關係的國人參考,希望以涓滴成流、聚沙成塔的方式在1-2年內,讓收閱的人能於累積足夠的資料量後,再各自按自己的需求分類整理成有用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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