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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與友邦分享我發展經驗及促進學術交流與合作關係,中華民國政府特提供巴拉圭共和國學生赴臺修讀學士學位之「臺灣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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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學年度獎學金名額: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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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2017年2月1日至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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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學年度獎學金學門:
為使獎學金生所學切合巴拉圭實際發展所需,本年度獎學金學門為:科學及科技、經濟及貿易、農業、社會科學(教育)等相關科系。受獎學生於抵臺所選換科系如非屬本條規定之學門,將註銷其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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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學年度受獎期間:
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為期1年。學業成績通過臺灣獎學金規定之最低標準,可續領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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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總期限:
-受獎生暫獲核1年獎學金在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推薦之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研習中文,俟受獎生自行申獲我大學校院入學許可攻讀如本辦法第四條所訂學士學位,始再延長受獎期限4年,獎學金總期限最長為5年,期間不得中斷。
-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間自受獎生註冊入學月至受獎期間屆滿或該生畢業、結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應於赴臺次年6月前提出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Level 2以上證書影本,未提出者註銷其續領學位學程獎學金資格。
-曾獲我政府華語文獎學金之受獎生不得選擇先修華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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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待遇:
先修華語期間:每月新臺幣2萬5千元(約合美金780元);
學位學程期間:每月新臺幣3萬元(約合美金936元);
暨赴臺及返國最直接航程單程經濟艙機票各乙張。
受獎期間之學雜費、膳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其他雜費等均由受獎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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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巴拉圭共和國國籍;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未具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具中文或英文能力(需檢附相關語文能力證明);
-未曾在臺灣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或先修語文課程;
-非為中華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巴拉圭大學簽訂學術合作協定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未曾被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
-未同時受領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學校設置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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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應檢附文件:
-臺灣獎學金申請表;
-護照或國籍證明影本;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證明(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證明需經公證始生效力) ;
-中文或英文語文能力證明;
-學習計畫;
-推薦函2份;
-良民證;
-逕申讀中文學位學程者,應提出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Level 2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及已向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表件影本;
-逕申請全英語學位學程者,應提出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及已向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表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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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單位:巴拉圭全國獎學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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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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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審單位: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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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流程:
-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函請巴拉圭教育部轉知巴全國獎學金委員會於2017年3月18日前初選獎學金候選人50名。
-巴教育部函轉巴全國獎學金委員會所初選獎學金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表件予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
-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嗣會同巴全國獎學金委員會成立推薦委員會,依據候選人學業成績、學習計畫、地域平衡、中英文能力等標準予以面試,排列優先順序,於2017年4月15日前將30名推薦名單呈報中華民國外交部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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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名單公佈日期: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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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核定受獎生必須自行向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推薦之大學華語文教學中心或大學校院提出入學申請,獲得入學許可後始成為正式臺灣獎學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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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獎生須於2017年7月15日前將下列文件送交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逾期未繳者,視同放棄候選資格,由備取者遞補之:
-該學年大學校院或華語文教學中心入學通知書影本;
-臺灣獎學金承諾書;
-經公證之健康證明(包含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梅毒、肺結核及阿米巴痢疾等有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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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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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外交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