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五十屆世界兒童畫展國內作品比賽徵集計劃
簡章下載:第50屆世界兒童畫展國內簡章
一、 主 旨:提高兒童美術教育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增進人類友誼和瞭解。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文化部、外交部、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中華民國造形藝術教育學會。
四、 協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五、 展覽日期:民國 108 年 9 月 (另訂)
六、 展覽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七、 徵集對象: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及幼兒園學生。
八、 參加作品:
(一)、類別:不分類(寫意畫、寫生畫、水墨畫、貼畫、版畫、美術設計均可)。
(二)、組別: 國中組、國小 1~6 年級(共六組)、幼兒園組
(三)、規格: 1 個別創作 40x55 公分以內形狀不拘,可依畫題內容自行決定畫紙形狀 2 集體創作(全開紙為限,作者三—四人為限)
(四)、主題內容:依下列主題內容自行命題創作 1 自由創作不拘內容(以兒童生活經驗,地方特色…等,自行命題) 2 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以原住民族生活景觀、人文活動祭儀…等,自行命題) 3 臺灣港灣人文之美 (以港灣生態、港口人文景觀、港務貿易、港口城市多元面貌…等 自行命題)
(五)、標籤統一規格以 A4 大小為主。如後表一式兩聯,並以正楷打字填入各欄,貼在作品背 面右下角(指導老師限填一人)。甲聯實貼,乙聯浮貼(甲、乙聯請確實填妥一致)。
九、送件日期:
(一)、初選:各校按規定件數於民國 108 年 4 月 30 日以前送達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指定之 學校參加複選。
(二)、複選: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辦理複選,並將作品於 5 月 10 日前寄臺北市中正區 南海路 43 號(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並附複選評選委員名單及各年級入選總數 統計表。
(三)、決選:民國 108 年 5 月下旬在臺北市。
十、評選辦法:
(一)、初選:各校公開慎重辦理初選,不可指定作品參加。
(二)、複選: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聘請評選委員至少五人,選出各年級參加數約四分之一 作品送大會參加決選。(各縣市附入選名冊,含指導老師)。
(三)、決選:
1.評選委員會由本會聘請兒童美術教育家、兒童心理學家、畫家、藝術評論家 組成之(人數不少於二十五人)。
2.由各縣市複選作品中選出佳作約一千六百件,由上項作品選出約四分之一的 作品為『優選獎』給予展出,其餘為『佳作獎』,佳作不參展,如有國外辦理 交流展覽或比賽時由大會送展。
3.各年級錄取特優獎(相當於第一名)各組十件(國小每年級,國中,幼兒園 共八組。)
十一、 獎 勵: (一)、『特優獎』及『優選獎』『佳作獎』分別發給獎狀。 (二)、榮獲特優獎(相當於第一名)優選獎(相當於第二名)之指導老師,敬請縣市政府依權 責惠予敘獎。 (各縣市入選名冊,含指導老師請自行保留一份以利敘獎用)
十二、 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筆或曾經參加比賽之作品均不予評選,冒名頂替之作品並追 究責任。
(二)、每一學童不同主題最多參加各一件。
(三)、作品均不退還如需留原作請勿參加,得獎作品著作權轉讓主辦單位,未得獎作品之著作 權視同放棄。
(四)、獲佳作以上(含優選獎、特優獎)之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複製或製作成各種文宣事 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等)發行,得獎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