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簡章
壹、申請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 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並經海外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 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
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 年。但計算至西元2019 年8 月31 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
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申請,惟需簽具切結書,經僑務委員會就報名截止日至西元2019 年8
月31 日之海外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二)需具備華語文聽講及筆記能力。
(三)品德優良。
(四)體格及精神健全無痼疾者。
(五)申請者均須在臺覓得監護人(具親屬關係者優先,足以代表家長,並能行使監護權者)。
(六)在臺原有戶籍,所持中華民國護照未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
(七)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校畢業僑生升讀高級中等學校,須參加當地舉辦之學科測驗(學力鑑別測驗)
成績達錄取標準。
二.入學資格:
(一)升讀高級中等學校:
在僑居地華校初中畢業或相當於華校初中之學校畢業,3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以60
分為及格標準),得申請升讀高級中等學校,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國立華僑高
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
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者,應分發於一年級。
(二)升讀國民中學:
在僑居地華校高級小學畢業或相當於華校小學畢業程度之學校畢業,新生入學年齡在13歲以下
【即2006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得申請升讀公立國民中學。
貳、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自西元2019 年2 月11 日至3 月10 日截止(以當地發信之郵戳為憑)。
二.申請地點:
(一)我政府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學生應在原居留地向上述單位申請保薦,不得
越區申請。(馬來西亞、印尼、泰國、汶萊、菲律賓地區可由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收件
後,寄交駐外機構核轉僑務委員會)
(二)保薦單位(政府駐外機構)應將申請表件彙集後立即以航空掛號寄至中華民國臺北市徐州路5
號3樓僑務委員會僑生處收,非政府駐外機構之保薦單位應將申請表彙集後,即時分批寄交當
地我政府駐外機構審查後,由駐處彙整核轉僑務委員會辦理。凡逾時寄出、證件不齊全或以海
郵寄發者,不予受理,亦不能申請延繳。
三.繳交表件:
(一)申請僑生繳交資料檢核表。(如附件一:本表請置於申請表件首頁,其餘繳交表件依本表項次
順序裝訂)
(二)申請表一式3份各附貼照片1張,保薦單位留存1份(如附件二)。
(三)僑居地居留證件(如僑居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之影本;惟
影印證件須經保薦單位簽章證明,至正式證件,仍須於抵臺入學時檢呈學校審查。(泰北地區
另繳驗戶籍登記表正本或足資證明華裔身分之文件,並附影本2份,保薦單位抽存1份)。
(四)持泰國護照僑生因獲錄取分發而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簽證及入境我國機場、港口時,均應繳驗
具有泰國公民權之證明。
(五)學歷證件:
1.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保薦單位核驗之畢業證書,本年夏季應屆畢業,尚未領得畢業證書者,
可檢送本學期在學證明書,但入學時須繳交畢業證書,如無法繳交時,即取消其入學資格並
自費返回僑居地。
2.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保薦單位核驗之最近3學年原始成績單,須註明該校所在地及學制年
限,並由保薦單位於檢核表上簽章證明。
3.如因僑居地學制無法發給中學畢業證書者,得繳交相當於我國國中3年級畢(結)業程度之
證明文件。
(六)切結書。(限計算至西元2019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規定連續居留年限者繳交)
詳情請洽下列網站:https://ws.moe.edu.tw/001/Upload/7/relfile/7843/63084/81a1cdea-e998-4153-980f-f55fe371198c.pdf
https://ws.moe.edu.tw/001/Upload/7/relfile/7843/63083/cb14cf97-522b-4f68-9642-da7cdf34572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