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學時間及修業年限 (一)入學時間:109 年 9 月入學。 (二)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修業年限之規定,學士班修業年限以 4-6 年為原 則,碩士班修業年限以 1-4 年為原則,博士班修業年限以 2-7 年為原則。 (三)申請轉學入學者,應依「義守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二、申請資格 (一)招收對象:在境外就學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以下簡稱「境外臺生」),其境 外就學地區(含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及其他國家)因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為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 第三級警示者。
【申請學士班】 1.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現為大學在學者,入學時修業 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得報考二年級;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得報考 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2.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可報考二或三年級) 3.所持境外學歷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等相關採認規定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規定)。於錄取 驗證報到時,須依教育部相關規定繳驗(交)所需文件。學歷(力)資格 不符教育部規定而錄取者,一經查明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4.學歷資格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4 條或第 9 條第 4 款規定。
【申請碩士班】 1.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碩 士班同等學力者。 2.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 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 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4.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 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2 5.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 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 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本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 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二年制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證書,未等同於「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 證明書」,自無法據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碩士班 (99 年 8 月 25 日教育 部台高(一)字第 0990144703 號) 。
【申請博士班】 1.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 具有博士班同等學力者。 2.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論文),因故未 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3.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 位考試,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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