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國際學生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臺灣與各國交流、瞭解及友誼,特訂定此項獎學金。
二、獎學金名額:2名
三、獎學金待遇:
-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新臺幣4萬元以內,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4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 生活補助費:教育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1萬5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2萬元。
四、獎學金期限:
-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4年、碩士班2年、博士班4年
- 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 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五、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
詳細獎學金作業要點及受獎生相關權利義務可參閱「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0033)
六、申請資格如下: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荷蘭籍人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臺灣)國籍。
-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5年。
- 曾被註銷本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項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教育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部分補助款。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臺灣各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七、繳交文件:
申請人應向駐荷蘭代表處提出申請並應於2021年4月15日前將下列文件送達駐荷蘭代表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Netherlands (Taiwan Scholarship), Van Stolkweg 23, 2585 JM,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 獎學金申請表。
-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雙重國籍者另繳交其他國籍證明文件)
-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 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申請非全英語學程者須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TOCFL)進階級測驗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 校長、教授、導師或工作主管之推薦信二封。
- 教育部臺灣獎學金承諾書。
所有證明文件均得應駐荷蘭代表處要求完成驗證之後方可發給獎學金,初選通過之申請人另須繳交合格之健康檢查表。
八、臺灣獎學金申請聯絡資訊: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Netherlands (Taiwan Scholarship)
Van Stolkweg 23,
2585 JM,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Phone: +31 70 250 3000 ext. 117
Email: secretary@taiwanembassy.n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