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歐盟經貿觀察
(第21期)
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編
一、專題分析
1. 歐盟是怎麼「盟」?(7)
二、經貿新聞
1. 荷蘭網路販酒及其相關規定
2. 人物素描:ING總裁Ralph Hamers
3. 本期總經要聞
4. 本期個經要聞
三、其他
1. 歡迎外國人來台創業
相關書籍暨EU等相關網站,2015/08/11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
歐盟是怎麼「盟」? (7)
前情摘要
前期介紹歐盟「執委會」 (The Commission)的編制是由主席(President)、外交暨安全政策高級代表(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 Security Policy,同時兼任副主席),另有26名各有所司的「執行委員」(法律文件上的正式稱謂為:Members of the Commission,然俗稱Commissioners,其中有6位亦掛有副主席的名銜。)所組成,此28個政務官係由每一會員國各提荐1位部次長級的政要,經一定程序後任命之,而每一執行委員均設有一小內閣(Cabinet)以輔佐業務。
另外為推動執委會業務,執委會轄下聘有25,000名以上的專業文官,並依執掌分工設立33個「總署」(DGs)和11個辦公室(Services);每一總署或辦公室再分成「署」(Directorates)和「處」(Units) 2個行政層級。這些文官也全部依不成文的比例,向28個會員國招募。無論是執委會的委員或文官在執行業務時,均應以增進歐盟整體的福址(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Union)為考量,不得只考量母國本身的利益;而本期介紹的重點放在歐盟執委會的職掌及其運作實務。
觀察與解析
1. 要說明歐盟「執委會」的職掌及其實際運作前,首先要認識歐盟與會員國間、大小會員國與執委會間、以及執行歐盟業務的各主要機關間(在此意指:「執委會」、「部長理事會 」和「歐洲議會」等3個機關)的相互關係,並從近60年來,這些關係演進的歷史背景加以了解後,才容易窺見其中奧妙。
2. 歐盟的每一項職權,原則上都需獲得各會員國以條約方式逐一授予(Confer);至於沒被授權處理的業務,則仍屬會員國原既有的主權範圍。而「灰色地帶」的權限只能依法理上的「補助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和「比例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來運作 。「補助原則」就是說此一灰色業務,若由歐盟來推動,會比每一國家個別推動的整體效益大時,歐盟可以主動地去做。而「比例原則」則是指歐盟在這灰色地帶所採取的措施,不得超過達到目標的必要程度。
3. 歐盟「執委會」是由主席、27名政務官帶領龐大的專業文官團隊施政的機關,是處理歐盟業務的火車頭。 它的法定職掌為設法將被授權的業務項目做大、做好,以增進歐盟整體的福址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Union)。基於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執委會」日常重要業務之一為:研擬母法草案並制訂子法;也就是說應替「部長理事會 」和「歐洲議會」草擬歐盟條約授權業務的執行法案,俾供審理,另外也應為歐盟條約、歐洲議會或/及部長理事會通過的法規、以及本身依上位法規授權,應研訂的施行細則。
4. 目前歐盟的「部長理事會」因涉及不同部會的業務很多,開會的頻率自然很密集,只要主席或任何會員國認有必要開會,各國業務相關主管部長就會出席 ;至於平時的業務則由各國派駐布魯賽爾的代表團就近代理。「部長理事會」最重要的職權是審理法案的立法工作、協助元首級「歐洲高峰會議」草擬政策方向、以及監督「執委會」的作為等。「部長理事會」在依「普通立法程序」審理歐盟法案時,其地位類似國會2院制國家的「參(上)議院」。
5. 歐盟的運作迄今仍處由各國政要或精英領導的狀況,與盟內人民直接的互動不多。然而在現代的民主社會,掌權者若沒有人民的直接授權,當其權力來源遭受質疑時,統治的正當性就會發生動搖。歐盟為改善此一欠缺人民直接授權的瑕疵(盟內術語叫做:Democratic deficit),厚植各會員國支持歐盟的草根力量;便於1979年起,將原「歐洲議會」議員的間接選舉,改成由各會員國人民直接選出。從此「歐洲議會」在歐盟機關間的權力,便日益擴大。目前「歐洲議會」的議員數固定在751名 ,議員依業務分工組成相關委員會;各國議員並依不同的政治理念,組成各式各樣的問政團體。「歐洲議會」最重要的職權 為:審理法案的立法工作,審理預算、決算,通過執委會政務官的任命和彈劾案等。「歐洲議會」在「普通立法程序」審理歐盟法案時,其地位類似國會2院制國家的「眾(下)議院」。
6. 歐盟的法律體系龐雜,法律名稱的用語不但與主權國家不同,且因歷史的演進關係,不同性質的法律,用語重疊的情況十分嚴重,以致對初接觸的人來說,不易理解。歐盟法律架構中,位階最高的當然是歷年來各會員國授予歐盟權限的條約(Treaties)、議定書(Protocols)、協約(Accords)、特約(Charters)、宣言(Declarations)、歐洲議會或/及部長理事會通過的解釋文(Regulations)、或建議(Recommendations)等五花八門。但凡經簽署後仍需各國依法定程序批准,才能對該國產生拘束力者,居最上位;若僅由各國元首或政要議定或簽署,不需批准就頒布者,次之。2009年里斯本條約生效實施後,對這些主要的法規大體都記載在「歐盟條約」(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簡稱TEU。) 及「歐盟運作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n the European Union,簡稱TFEU。) 2文件的本文或其附錄中,餘散見各處。
7. 歐盟法律架構第2層位階的法規 (Legislative acts)計有:通過「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立法審議程序後,用2機關名銜共同頒布的法規,以及因歷史傳承或條約授權得單獨用「部長理事會」或「執委會」的名銜頒布實施的法規。這些法規依其性質分別以「規則」(Regulation)、「準則」(Directive)、或「決定」(Decision)等用語命名之。
8. 法規冠有「規則」者,意指被規範的會員國、對象或情境等,應一體、直接適用,如: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492/2011 (Freedom of movement for workers within the Union)。法規上冠有「準則」者,則應由會員國就該準則欲達成的目地,另以內國法規擬訂執行的辦法和方式施行之,如: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2010/41 (Equal treatment in an activity in a self-employed capacity)。而「決定」則是拘束特定對象或事項的法規,如:Council Decision (EU) 2015/1339 on the conclusion, 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Union, of the Doha Amendment to the 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joint fulfilment of commitments thereunder。
9. 歐盟法律架構第3層位階的規定,大都屬於執行前2層法規的施行細則 (Delegated/Implementing acts),這些施行細則仍沿用「規則」(Regulation)、或「決定」(Decision)的用語,絕大多數都是由「執委會」制訂並頒布實施;而且依里斯本條約的規定,此類法規用語前應加「Delegated」或「Implementing」的字眼。例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5/1365 (on the transmission format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diture data)、或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5/1357 (establishing the financial contribution from the Union for expenditure incurred by the Netherlands in 2011, 2012 and 2013 for the financing of the emergency measures to combat avian influenza)。
10. 第2層的歐盟法規,在里斯本條約生效後,均應經過立法程序制訂 。法案的立法程序一般係由執委會主動草擬,送請歐洲議會及部長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共同頒布實施,此一程序被稱為「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若該法案是條約授權歐洲議會或部長會議訂定,或歐洲中央銀行(ECB)、歐洲投資銀行(EIB)、或歐洲法院議請歐洲議會或部長理事會立法,經2單位依規定程序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時,則稱為「特別立法程序」(Special legislative procedure)。
11. 由前述說明可知,執委會無論在研擬第2層法規草案,或自行訂定第3層的施行細則時,都居於樞扭的地位。鑒於執委會所擬法案送請部長理事會審議時,依法定程序部長理事會僅能以一致決(Unanimity)的方式修改內容 ,實務運作上十分困難。因此,執委會的「處」或「署」在草擬法案的過程中,各會員國便會指派官員、專家或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Expert Committee)參與是項草擬的工作;此外,各國相關業者組成的公協會也會另組成「諮詢委員會」(Consultative Committee)適時提供意見。當然執委會比較重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因為沒有獲得該委員會認同的法案,終將在立法過程中胎死腹中。
12. 另執委會在制訂第3層的施行細則時,除本身機關內不同層級的運作外,傳統上,各會員國均會指派代表組成「執行委員會」(Implementing committee)參與其間,這些委員會的「行話」稱為「Comitology」。目前依不同議題組成的Comitology數目龐大,約有250-300個之多;若依其對草案的影響力去分類,有些Comitology僅是提出意見供參辦的性質(Advisory procedure);有些則能以條件多數決(QMV) 阻攔(Block)草案進度(Management procedure);有些草案需該Comitology以QMV 通過(Regulatory procedure);有些則能混用包括直接修改或/及以上的各種權限(Safeguard measures);2006年以後,因歐洲議員的勢力興起,對凡具有類似第2層法規,得以廣泛適用的施行細則(意指部份的Delegated acts),另發展出縱使通過Comitology,議會仍可否決的新程序(Regulatory procedure with scrutiny,RPS) 。
13. 根據學者的研究,在1970s、1980s年代時,執委會每年單獨頒布施行的法規多達4,000種以上,其中包括許多第2層「規則」、「準則」、或「決定」的法規。但2009年里斯本條約生效以後,執委會單獨頒布的法規數已腰斬,其中已無「準則」的法規,其他具有第2層法規性質者,也已幾乎絕跡。可見執委會在制訂法規上的權限,已因條約上明訂「補助原則」和「比例原則」而受到箝制,另外想必也感受到來自「部長理事會」或/及「歐洲議會」日益擴權的壓力,使得執委會的主管們,不願強出頭。
14. 執委會其他的職權和運作,下期分解。
Rijsoverheid.nl, 2015/8/10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王利桐
荷蘭網路販酒及其相關規定
依荷蘭酒類發證及餐飲法(Alcohol Licensing and Catering Act)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凡向餐廳、酒店或超市、專門賣酒的零售店等場所買酒的消費者,必需年滿18歲以上;但購買無酒精或酒精濃度在0.5%以下的飲料,則不在此限。而在2014年1月1日前,16歲以上的人即可購買酒精濃度15%以下酒品;購買15%以上的酒精飲料,才需年滿18歲。
依同法規定荷蘭人可用網路進行酒品買賣;不論是網路販酒或在其他實體場所賣酒,均需向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申請販酒執照,經審核販售場所符合土地分區使用及相關建築法令的規定,並且經理人在21歲以上且領有健康及職業證照後,即可獲發。
在荷蘭法律課予賣酒人應防止未滿18歲者買酒的義務,凡販售人對購買者是否年滿18歲發生疑慮時,應請對方出示身份證明,並確認無論後,始可銷售。購買人於網路購酒時,需先提供出生年月日資料,經電腦確認符合者始能購買,並應以信用卡或金融卡付款,留下交易紀錄。運送人應於外包裝上明顯地標示為酒類,並應於交貨時確認購買人的年齡,始可遞交。
各地方政府對含網路販酒在內的各類場所,是否執行防止18歲以下人買酒之義務,負有監督管理之責;同時也鼓勵民眾隨時檢舉不法。一經查獲對未滿18歲者販酒者,可處予€1,360歐元的罰款,1年內違法超過3次者,得依情節輕重處予1至12週的暫停販酒的處分,嚴重者,則可吊銷其販酒執照。
另外有關網路販酒及酗酒問題的相關研究,請參見2011年4月荷蘭酒類政策研究機構(Nederlands Instituut voor Alcoholbeleid)出版的荷文網路販酒報告(De verkoop van alcohol via Internet),該報告針對網路販酒、年齡門檻及青年人由網路購酒產生的問題有詳細分析,下載該報告的網址為:file:///C:/Users/Economic/Downloads/rapport-de-verkoop-van-alcohol-via-internet.pdf。
Financial Times,2015/8/12
單位:歐洲地區/荷蘭/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
人物素描:ING總栽Ralph Hamers
消息摘要
8月3日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商務生活(Business Life)版,有篇荷蘭安泰(ING)銀行總栽(CEO) Ralph Hamers的專訪報導,除該公司第2季(Q2)財報資料是本組所增添者外,餘謹摘譯重點如下:
1. Hamers 君於前(2013)年接任ING銀行總栽職位,迄今2年多。該行去(2014)年底還清政府於2008年進駐該行時,所拿出的€100億歐元貸款,贖回民營的身份。當年該行的稅後純益為€34億歐元,較前年成長40%;8月5日安泰銀行公布Q2財報時,Q2的毛利更高達€16億歐元,較去年同期成長25.3%。所以該行的股價在他領導的2年內,已翻了一番,成為荷蘭銀行界的異數。
2. 安泰銀行早在20多年前,便率先投入數位科技的運用和發展,因此和顧客間的關係,即日漸數位化;如今更是銀行界中科技運用的泰斗,大多數存放借貸的金融交易,都已透過網路進行。所以這些年來,雖然該行的主要地盤--荷比盧的金融業普遍不振;但ING Direct無遠弗屆的數位力量,卻能大量帶進德國、西班牙和澳洲的新客戶。(註:ING Direct在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的部門,於金融風暴時,已被迫讓渡。)
3. Hamers接掌總栽職位後,更引進辨臉、指紋確認等識別科技,使得任何交易均不需親自辦理。因而該行2014年全年增加120萬名新顧戶;而Q2的財報也顯示今年上半年(H1),又增加了60萬戶。在H總栽眼裡,銀行業務的本質幾千年來沒多大改變;但現代科技已將金融業變成和高科技業、新聞媒體、以及電信業一樣,都是傳遞訊息的行業。因為:「在現代的交易裡,你已經不須要紙鈔,只有數字傳來、傳去。」
4. 對於業務分工,Hamers總栽也有他獨到的見解。安泰銀行已不再以傳統的專長進行分工,例如分成:外務行銷組、金融產品研發組、或資訊科技運用組等;而改採軟體設計公司或網路行銷公司普遍採用的任務編組,例如該行的「新客戶開戶組」,便是由不同專長領域的人湊在一起,以便針對客戶需要即時改進。
5. Hamers總栽自認本身言行如一、內外如一,他說:「私下的我和執行總栽職務時的我,無論言行是一模一樣,沒有差別。」;此外,他用人不疑,他說:「我的同事不用擔心是否百分之百的得到我的信任,因為我一開始便是如此;所以我對他們的信任不會增多,只會減少。」
6. 安泰銀行於去年率先回清政府的貸款,Hamers總栽估計荷蘭政府對安泰的貸款,連本帶利的至少多賺了€50億歐元。他認為政府不是正常身份的股東,為讓銀行的業務能夠正常化,他主張儘速還清。因為只有還清,銀行才能正常的發放股息,銀行發放幹部薪支和獎金的限制,也會減少。Hamers總栽去年的薪津為€127萬歐元,遠比他國的同業少,但比荷蘭同業多。
觀察與解析
1. 經了解Hamers總栽是1966年在荷蘭清境(Simpleveld)出生,畢業於Tilberg大學計量商學暨作業研究系(Business Econometrics/Operations reseach);1991年進入ING前,曾短暫的在加拿大擔任會計工作或在ABN Amro銀行任職。出任安泰總公司總栽職務前,為比利時和盧森堡分行的總栽。
2. 今年3月底ABN AMRO銀行董事會調增6名高層主管底薪€10萬歐元時,曾引起荷蘭社會的一陣撻伐;因此本刊第10期起,曾寫過幾篇「肥貓怨聲再起」的文章湊熱鬧。其時,Hamers總栽€127萬歐元的薪津,也曾引起側目;但終因該行已民營化了,故未被媒體追殺。如果ING去年賺進€34億歐元的稅後純益,確與Hamers總栽的領導風格有很大的關聯時,渠分了其中的€127萬歐,你覺得多不多?
2015/08/03-04
單位:歐洲地區/荷蘭/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
本期總經要聞
1. 律師被控以「無贏免錢」方式收費:前任VARA廣播公司董事長Cees Korvinus律師頃被阿姆斯特丹律師公會傳喚,以說明他在2009年與客戶Ad Bos間的律師費支付方式,是否違反公會的行為準則。
Ad Bos原以密報營建舞弊案為業(Klokkenluider),與當時的荷蘭政府間曾有轟動社會的一連串糾葛,故委由Korvinus律師代表向內政部求償,其後成功地獲得數百萬歐元的賠償金。如今荷蘭鹿特丹商報(NRC Handelsblad)揭露2009年3月間,也就是內政部被判應支付賠償金前,Korvinus與Bos雙方曾達成協議,B氏同意提撥補償金額的部份比率,做為律師費。
阿姆斯特丹律師公會會長Pieter van Regteren Alterna證實因外界檢舉,該會已就本案進行調查。本案關鍵繫於Korvinus律師是否同意依案件裁判結果收費?Alterna會長表示如經查證屬實,結果將相當嚴重;因為在荷蘭此類案件的律師不得以「無贏免錢」(No cure, no pay)的方式收費。他說:「關於此節,公會的律師行為準則有明確的規範,這是不被允許的。目前荷蘭僅在涉及傷害的案件,試辦此一收費方式。」
若律師公會查證Korvinus律師違規收費屬實,他將面臨警告、罰款、暫停執業或撤銷律師資格的處分。
Korvinus律師本人婉拒評論6年前的案件,他僅表示:「依補償金額比率收費的協議,是發生在Bos君已經接到賠償金額之後的事。」而且「事後各方對此一分配協議,都很滿意。」
Korvinus律師和Bos君雙方均不願透露賠償金額的數字,Korvinus律師也不願意透露收取多少的賠償金,據知情人士透露K律師收到的金額,介於€150,000-€200,000歐元間。
Korvinus以前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Quintus Abeln律師回想原協議確實是依賠償金的比率計算。但他認為並不是「無贏免錢」的收費方式;而是打贏案子的「獎金」,收取贏案獎金是合法的行為;除了鐘點費外,律師和當事人當然可就贏案獎金進行協商。他說:「一般來說,收個10%-15%的獎金,也不是不常發生的事。」。問題是Korvinus律師在本案並沒有向Ad Bos收取鐘點費,因為當時Ad Bos太窮,是項律師費因而是由政府資助(pro deo)。
本案緣起於2013年後,檢察官不得再對Bos君提起公訴,導致B君有權追回他當初付出的律師費用,使得本案產生新的利害關係。從而Korvinus律師當初收Bos君多少錢和其收費方式,變成了爭點。
Bos君當時確實同意付出該筆款項,如今他卻想弄清楚Korvinus律師究竟有無違規。他現在聘用的律師,RNS律師事務所的Roberto Pennino律師說:「對Bos君而言,Korvinus律師當時是否遵守律師行為準則收費是非常關鍵的。」;「如果K律師違規,Bos君可採民事訴訟追回該筆款項。Bos表示當時他不知道這樣的收費方式是違規的,而一個專業的律師應事先充份地告知客戶相關的規定。」
Korvinus拒絕評論本案,然而他表示當初是他協助將案件上訴到二審和最高法院,才使得Bos君向政府求償的死結打開而獲得賠償;但6年後卻發生這樣的事。他說:「我會說明一切而且對結果有充分的信心。」(2015/08/3,NRC Handelsblad頭版。)
2. 荷蘭個體戶占GDP達10.2%:據荷蘭個體戶研究中心(ZZP Barometer)最新的資料顯示:自己一個人「校長兼撞鐘」的個體企業,每年對荷蘭經濟的貢獻為€625億歐元,占國內生產毛額(GDP)高達10.2%。
據該研究資料所載,荷蘭個體戶平均每小時賺€68.18歐元,每年計酬的工作時數約894小時,平均每人的年收入為€37,000歐元;另計酬的工作時數約占他們總工作時數的48.9%。
男個體戶平均每小時的收入,較女個體戶高出9.7%;而且女個體戶的工作時數,較男性約少25%。以行業別而言,科技貿易業、建築業和資通訊產品的技工,計酬的時數最高。(2015/08/04,Financieele Dagblad第3版。)
2015/08/8-08/11
單位:歐洲地區/荷蘭/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
本期個經要聞
1. 宏達電股價創新低:8月8/9日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報導宏達電股票跌停,創下該公司股價10年來的新低,因為宏達電在8月6日對外表示預期第3季(Q3)的虧損將達每股新台幣5.51-5.85元間,遠高於眾分析師預期會虧損1.17元的共識。
今年上半年(H1),因為中國手機市場較原先預期軟乏,加上宏達電旗鑑型的機種銷售情況也不好;所以該公司第2季的營業額僅為新台幣330億元,而且虧損金額達80億元。
據報導除了宏達電外,韓國三星手機在中國的銷售情況,同樣不理想;然縱使是蘋果的手機,也面臨停滯的狀況。當然中國手機市場的需求不振是原因,而中國低價的手機,因品質、功能提高,以致威脅高階手機的生存空間,也是很殺。但三星和蘋果都財大氣粗,可以苦撐待變;宏達電則情況日窘。
2011年宏達電手機在全球的市占率曾高達10%,如今卻不到2%;雖然公司表示將減少機種,集中全力研發利潤較好的高階手機求生。但野村證券的分析師Anne Lee認為該公司的營運,在短期間內應難好轉,故對其股票的評價為「賣出」。
Lee分析師說:「我們對該公司的前景保持戒心,我們認為2線品牌的手機在目前市場不振的情況下,要想保有競爭力,是非常具有挑戰性的。」(2015/08/8-9,Financial Times。)
2. 鴻海投資印度50億美元:8月10日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報導鴻海將於未來5年內,在印度西部的Maharashtra省投資$50億美元開設工廠,創下外資在印度投資金額的記錄。
據報導鴻海的總舵手郭台銘,日前在M省首府孟買和該省主席Devendra Fadnavis簽署備忘錄。鴻海此舉不啻為印度總理Narendra Modi推動「印度製造」的政策,注入一劑強心針。Modi總理推動此一政策的目的,是要吸引勞力密集的產業能從東亞轉入印度。
印度的政要鼓吹建立中國式的經濟發展,已有許多年;其中最重要的考量是要替每年湧入勞工市場、數以百萬計的年輕人找到就業機會。但在印度投資的外國企業,經常抱怨該國的勞工法令,不僅晦暗不明,而且不合時宜;此外該國的基礎建設,也嚴重落後。
鴻海是蘋果iPhone和iPads的代工廠,目前是中國民間企業中,雇用最多員工的廠商。因為中國工資高漲,7月間鴻海即曾對外證實,該公司有意在印度投資10幾間工廠,預計雇用100萬名印度工人;備忘錄內載明鴻海將在孟買與工業城Pune間,設立工廠,初期將雇用5萬人。(2015/08/10,Financial Times。)
3. 荷蘭輸俄切花需持檢疫證明:俄國植物安全保護局(Rosselchoznadzor) 8月4日公告,來自荷蘭的切花因帶有各類有害的病蟲(Thrips),威脅俄國農業的生態環境;所以自8月10日起,荷蘭輸俄切花均需持檢疫證明通關。由於荷蘭輸往俄國的切花金額每年高達€2億多歐元,此項公告自然在荷蘭花卉界引起軒然大波。
據了解7月間荷蘭農業界即獲悉俄國正醞釀對荷蘭進口的切花採取限制措施,當時荷蘭農業聯合會(LTO Netherlands)發言人還曾公開質疑俄國政府的擬議帶有政治動機,因為其時荷蘭正遊說聯合國對俄國飛彈打下馬航MH17班機事展開調查,而俄國採取反對立場。至於荷蘭的花卉商協會(VGB)則三緘其口,僅低調表示正和相關業者研擬對策。
本週一(8月9日)俄國措施生效當日,即傳出荷蘭運送新鮮切花的卡車在俄國邊境被扣押的消息;荷蘭花卉協會(VGB)表示因新措施導致通關延誤的損失,雖由俄國進口商負擔;但荷蘭花卉業者憂心俄國進口商因此不願再訂購荷蘭花卉,如此將對花卉業將造成不少傷害。
為反制歐盟的經濟制栽,俄國在去(2014)年間,曾採取禁止歐盟蔬菜、水果、离畜肉、魚肉、牛乳和乳製品進口的措施,所以2014年荷蘭對俄國的輸出金額已劇減50%;如今俄國再出新招,看來對荷蘭輸俄情勢,無異雪上加霜。(2015/08/11,NIS News Bulletin。)
經濟部投審會資料,2015/8/11
單位:歐洲地區/荷蘭/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
歡迎外國人來臺創業
法令摘要
為引進新創事業人才,提高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業的誘因,以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矽谷,並成為青年創業圓夢的園地;進而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經濟部頃訂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外交部則於上(7)月31日起,配合開始受理申請外國創業家簽證的業務。
適用「創業家簽證」的對象,初期並未包括中國大陸籍的創業家。申請人得以個人或團隊方式申請,如為外國人則向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遞件申請,如為港澳居民則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辦事機構或內政部遞件申請,再由該等機關轉送經濟部投審會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審查作業。
申請人取得創業家簽證後,依規定於入境後15日內,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港澳居民則核給臺灣地區居留證),首次申請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居留期間如在臺設立事業並具有一定營運實績者,得申請延長居留期間2年。初期試辦的頭2年,每年暫以核發2,000名簽證為原則,試辦期滿後,經濟部將會同相關部會意見,做必要的調整。
依照審查要點第3點規定,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申請人應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2.已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3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3.取得國內外專利權。
4.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5.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團隊時(每一團隊以不超過3名為原則)
1.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1目至第4目條件之一者。
2.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
另依審查要點第4點規定,符合前點第5目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係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5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3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觀察與解析
1. 依我國現行「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外國人來臺從事商業活動時,得依以下條件取得停、居留:
a. 商務停留
i. 對象:從事商務活動,擬在臺作6個月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
ii. 停留期間:規定最長停留期限為6個月。
iii. 說明:實務上,核發商務停留的期間以90天為原則;如有需要,可再申請延長90天。故每180天須出境1次,對於規劃長期在臺創業者較為不便。
b. 投資居留
i. 對象:投資20萬美元以上之外籍人士得申請投資居留。
ii. 居留期間:3年。
iii. 說明:投資金額要求至少達20萬美元,對初創事業者而言,似缺乏誘因。
c. 投資移民
i. 對象:投資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5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或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滿3年者,可取得永久居留。
ii. 說明:條件較投資居留更高,對初創事業者而言,更缺乏誘因。
本刊宗旨和聲明
1. 我國商人實為「台灣奇蹟」最重要的推手,他們長期在艱困的環境下奮鬥、茁壯,逐漸成為全球知名的企業;他們的努力除了帶給自己財富外,也帶來台灣社會長期的經濟繁榮,值得國人敬重。目前台灣企業在荷蘭投資設點者,約有200家左右,且絕大多數為我國上市櫃公司,而派駐來此、或被荷商聘用來此的人,都有很高的專業智能和流利的英文能力,他們以荷蘭為基地並在歐洲各國市場征戰。
2. 荷蘭和台灣一樣都曾有很艱困的環境,但對社會主義的實踐程度,卻有很大的不同。這裡領最低工資的人要繳36.5%的所得稅,中上階級繳納最高52%所得稅的人,比比皆是;而花可支配所得時,除食物外的貨品及服務,須再繳21.5%的消費稅。所以這裡的政府很「夠力」,手上握有許多資源,在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和醫藥方面,執行著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此外,勞資關係和我國相比,也很不同。凡此總總,均讓習慣自由經濟思維的台商,來此後得重新學習、適應。
3. 荷蘭是個法治國家,政府執行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時,得先有法律授權、再依法行政。然英語在荷蘭雖可通行,卻非官方語言,所以荷蘭龐雜的法令體系和日常所見全是建立在荷文基礎上。在荷台人雖英文流利,卻往往囿於業務繁忙,而疏於學習荷文。因此凡涉及經營企業的法令問題,大都逕向當地會計師或律師洽詢;然專業詢答所費不貲;且時因兩國制度、思維和文化相距甚遠,導致溝通不夠精準,而影響詢答效果,進而影響業務推動。因此如何增進台商對荷蘭與歐盟經貿環境的認識,讓渠等能更加順暢地推動業務,繼而增強我對歐洲的貿易力度,便成為關心台歐經貿關係人的重要課題。
4. 有鑒於此,本組認為協助台商建立一套有參考價值的中文資料庫,應是可行之道;但要建立有系統、對每一行業都有用的資料庫,談何容易。於是本組決定自今(2015)年起,將平日業務收集的荷文或英文經貿動態、財經資訊或法令等,酌予消化後,擇要以中文逐一解析,而每彙集8-9則便發行1期電子報,e給需要的在荷台人、以及關心台荷、台歐盟經貿關係的國人參考,希望以涓滴成流、聚沙成塔的方式在1-2年內,讓收閱的人能於累積足夠的資料量後,再各自按自己的需求分類整理成有用的資料庫。
5. 本刊係利用政府編制內資源以及依職權範圍編撰的開放型期刊,屬贈閱性質;故歡迎索閱、或無償性的張貼、轉寄、或主動提供資料和意見。而刊物內凡涉及觀察、評析或感想的內容,均係執筆人個人的意見,其目的或在提供該則資訊的背景資料、或在協助讀者了解、比較不同的思維或現象、或為增加刊物可讀性等,不一而足;但完全與我政府任何的官方立場無關。另索閱者提供之姓名、e-址或公司聯絡資料係供寄送本刊物為目的,同時並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