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念臺灣,帶孩子回家學爸媽的家鄉話
107 學年度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至校短期體驗試辦計畫
壹、計畫緣起:
為使短期返國探親或辦事之海外僑民,能安心將其6-15歲之子女帶回臺灣,增加其子女對臺灣文化與習俗的認識,爰訂定「戀念臺灣,帶孩子回家學爸媽的家鄉話—107學年度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至校短期體驗試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提高海外僑民帶子女回國之意願,協助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藉與國內同年齡兒童或少年共同學習的機會,領略臺灣風土及人情之美,進而認同臺灣文化,鏈結其對臺灣的情感。
貳、計畫目標:
一、讓隨家人短期回國之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能在真實的教室情境中,與同齡之國內兒童或少年共同學習,體驗並領略華語文之美,藉此增進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華語文能力。
二、藉由國內外兒童或少年於課室互動交流的機會,協助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認識優質且多元的臺灣文化,提高其對臺灣的認同度。
叁、辦理單位: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及各地方政府。
肆、計畫期程:107年5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伍、服務對象:隨家人短期返國之6-15歲之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
陸、國內辦理學校:
一、辦理過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之公立國民中小學。
二、有意願辦理且具有接待海外學生至校短期附讀經驗之公立國民中小學。
柒、至校短期體驗時間:107年9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
捌、辦理方式:
一、由有意願帶子女返國之海外僑民 填具申請表(附件1)向僑委會提出申請。
二、僑委會彙整海外僑民所提申請表(附件1)後,將申請表整批函送國教署,由國教署辦理媒合至學校短期體驗相關事宜後,將媒合結果函知僑委會,再由僑委會將媒合結果函復海外僑民,依期程帶子女至媒合學校短期體驗學習。
玖、國教署補助國內辦理學校經費(經常門)項目:
一、隨家人短期返國之6至15歲之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至校短期體驗之書籍費、簿本費、活動費及午餐費,前述各項費用核實支應。
二、辦理本業務所衍生之各項費用(如:辦公事務費、雜支等),上限3萬。
拾、本計畫各項工作辦理期程及辦理單位:
一、準備期:調查國內學校辦理意願及辦理學校網路資料填報107年4月1日至107年5月10日(國教署、地方政府)。
二、宣導期:海外宣導107年5月11日至107年5月25日(僑委會)。
三、申請期:
(一)駐外單位報名:107年5月26日至107年6月10日(僑委會)。
(二)報名資料彙整:107年6月11日至107年6月20日(僑委會)。
四、媒合期:
(一)媒合至國內辦理學校就讀並申請經費:107年6月21日至107年7月14日(國教署、地方政府及辦理學校)。
(二)結果通知:107年7月15日至107年7月31日(僑委會)。
五、體驗期:107年9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僑委會、國教署、地方政府及辦理學校)。
拾壹、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僅供返國之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至校短期體驗,不提供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至校短期體驗每日上放學交通接送及住宿事宜。
二、申請者請於返國一星期前與媒合學校聯繫,回國後填妥至校短期體驗表(附件2)送媒合學校教務處註冊組,以利學校安排至校短期體驗服務相關事宜。另體驗學生之班級安排以家長所填寫之申請表(附件1)為主,倘家長未填列欲體驗之年級,即以體驗學生之年齡作為編班依據。
三、請家長自行為學生投保在校體驗期間之意外險(含醫療險),並檢附保險影本以資證明。
四、隨家人短期返國之 6至15歲之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至校短期體驗不涉及學籍規定,不進行成績評量,並應遵守學校各項規定。
五、倘隨家人短期返國之6至15歲之海外僑民兒童或少年至校短期體驗期間,若有違反學校規定或無法配合學校各項學習活動者,學校得停止其至校短期體驗,惟學校停止其至校短期體驗服務前,須充分與該生家長充分溝通,並將溝通結果通知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國教署及僑委會。
六、國內各辦理學校之各項經費運用得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8條第8項「各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間互相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容行政程序自行辦理」之規定,就業務費項下非新增項目辦理相互流用或勻支,以彈性運用經費。倘學校完成學生體驗之前置作業後,學生臨時放棄來臺體驗,學校因本計畫所衍生之前置作業費用,由本計畫經費項下核實支用,惟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繳回。
七、為嘉勉承辦學校及縣市之辛勞,於活動結束後,由主管機關針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國內學校及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有功人員優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