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全球疫情快速蔓延,請在新加坡的臺灣留學生注意以下事項:
一、學習及返國:
(一) 請同學依據新加坡學校規定就學,並透過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所提供相關防疫資源做好自身健康管理,非必要避免外出,並注意學校上課規定。
(二) 學校停課或採視訊線上學習課程,如擬離開留學國時:
1、需先確認各校課程的學習及相關規定,以免日後造成學業中斷;且事前應辦妥離校手續,持有效證件俾利日後再入境,並應確認簽證效期,向校方確認是否有離開留學國日數限制,以免影響簽證有效性及日後返校就讀。
2、若大學採線上教學,應注意離開留學國日數及學分採認等最新規定(停留當地學校之修習時間,學士至少32個月、碩士滿8個月、博士滿16個月、碩博同時修習滿24個月)。
(三) 同學倘擬搭機返國,應注意搭機時的染疫風險;請透過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網站充分瞭解目前當地國疫情發展及管制措施,並應依據衛福部及外交部即時發布國際疫情分級警示,謹慎評估各國疫情及入出國搭機染疫致入境後須進行居家檢疫等風險,以免受到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等管制措施。
二、倘有公費留學生擬依據教育部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規定申請返國或離開留學國等事項,相關申請規定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為因應各國疫情,公費留學生如擬暫時返臺且停留超過契約書規定每年可返國日數之規定者(90日),經取得校方及指導教授同意,可於返國前檢附指導教授說明函、在學證明等正本,向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提出申請,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返國。
(二) 倘因特殊事由未能於事前提出申請者,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向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報備後可先行返國,並請於返國14日內補送申請資料,並敘明未能於事前提出申請之理由至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初核後送教育部審核。
(三) 返國後配合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包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等措施者,得先以電子郵件寄送上開申請資料;倘於返國期間提出指導教授說明函或在學證明等資料確有困難者,須於公費生返回留學國後補送至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
(四) 非因疫情原因返國超過90日或以蒐集研究資料原因離開原新加坡,仍應依現行契約書第17條第2項規定辦理,不適用上開申請規定。
三、有關公費留學生因應疫情返國期間,公費支領規定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教育部本(109)年已核發上半年公費生所需生活費(本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為協助公費生因應留學國當地疫情返國需求,返國超過90日者,暫已支領4至6月之公費,均併入公費生整體受獎月數計算(人文類補助年限最長4年、理工類最長3年),惟公費生應於申請時向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提出預計返回留學國之日期。倘嗣後未再返校就讀,將追繳溢領月份之公費。
(二) 返國擬停留至本年6月30日以後者,教育部將暫停核發下半年公費,並應於上述日期屆滿前,向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提出延長返國期間之申請,於返回留學國後,依公費生實際復學當月1日起始得繼續支領公費(當月15日以後復學者,得選擇自當月1日或次月1日起續支領公費),嗣後不得因疫情返國延長公費生受獎年限。
(三) 中斷學業先行返國之公費生,則視同公費留學期滿,應依據契約書規定於返國後繳回溢領之公費。
四、另支領教育部其他各類獎學金之受獎生,為因應疫情須先返國者,亦須於事前向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提出申請後函送教育部審核,返國期間支領獎學金規定請依各該獎學金契約書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