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華民國教育部台灣獎學金計畫(Taiwan Scholarship Program)提供五個獎學金名額予斯洛伐克或羅馬尼亞籍人士赴台攻讀大學、碩士或博士學位,即日開放報名申請至2018年3月31日為止,相關資訊如下:
臺灣獎學金計畫公告
一、 中華民國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不包括大陸地區、香
港及澳門)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
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辦理2018年度臺灣獎學金計畫。
二、本處依據本計畫獎勵優秀斯洛伐克或羅馬尼亞籍人士赴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一)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每學
期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
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
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
行負擔。
(二)生活補助費:教育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
士生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三、獎學金期限如下:
(一)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
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
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三)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
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四、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斯洛伐克或羅馬尼亞國籍人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
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
限。
3.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
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
7.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
補助金。
(三)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五、申請人應於我國駐外館處指定期限內繳交下列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並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
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
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
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各駐外館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就讀非全英語學程者:
申請者未繳交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者,應於抵臺就讀第一學期內,自費並自行報考進階級或同等級華語文能力測驗,並取得通過測驗之成績單或證書,繳交所就讀
之學校。
2.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得由駐外館處決定,免提具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證書,僅提具達各駐外館處所定標準之托福測驗
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所屬國籍國家以英語文為官方語言者,
免繳。
(六)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七)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六、審核通知規定如下:
(一)本處原則上於本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通知該等候選人及其申請學校。
(二)正取獎學金候選人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送交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未能依限提出者,視為放棄受獎資格,並由我國駐外館處逕自於備取候選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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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請參考下列網頁:
http://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scholarship.aspx
以及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