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二、申請程序:
(一) 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申請。
(二) 在海外地區者: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三) 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符合居留規定條件者:逕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pdf檔案)一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二)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pdf檔案)一份。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但HF168、 HF192、HF193免附之)
(四) 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未滿二十歲者免附。
(五)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pdf檔案)(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另未滿六歲者,得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備查。
(六) 申請人在國外送件,證照費現金45美元;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卡)者,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前2項收費之居留證,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請先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證照費新臺幣2,600百元。(申請人須入境後始得另案申請,但HF168不得申請居留入出境證)。
(七)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八) 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者,加附入出境許可證。
(九)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pdf檔案)(詳列表-附件1(pdf檔案))。
(十)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申請弘法傳教之居留申請案,需另附文件(各二份):
1、 活動計畫書(pdf檔案)(註明宗教活動主題、活動目標、活動項目、活動期間及地點、邀請來臺參與之理由、經費來源及概算、活動構想或源起等,並註明邀請單位名稱、負責人(簽章)、地址、電話及日期,如有協辦或其他參與之單位亦請併附)。(詳列表-附件2)。
2、 邀請函影本。
3、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宗教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4、 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十一)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pdf檔案)。
四、注意事項:
(一) 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
(二) 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在臺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 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但HF168、HF171、HF172、HF181、HF187、HF188、 HF190、HF191、HF192、HF193不能申請定居)。
(四)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一年;因工作申請延長居留效期者,不得逾申請人聘僱效期,亦不得逾一年。(應備文件:1.延期申請書、2.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 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超過三十日以上者,未滿一年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翌日起算一年;逾期停留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翌日起算二年;逾期停留二年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翌日起算三年。
(六)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未於前項規定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