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規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預定臨時入國停留3個月內出國,並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及已訂妥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者,得依所持護照類型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臨時入國許可證:
1.持我國有效晶片護照者:免申請入國許可
預定臨時入國停留3個月內出國,持我國有效晶片護照及已訂妥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
2.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者:於入國時申請臨時入國許可證
預定臨時入國停留3個月內出國,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已訂妥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者,應於入國時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
3.停留期間及延期規定
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或持臨時入國許可證入國者,在臺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最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但符合法規所定特殊事由者,得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再延長停留。
如預計在臺連續停留超過3個月,可於入國前向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持該許可入國者,在臺停留期限自入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1次,並自入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 入境前注意事項:
未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之無戶籍國民,應於抵達臺灣前7日內至內政部移民署「Taiwan Arrival Card(TWAC)」官方網站免費完成網路入國登記表填報。
再延長停留之特殊情形
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持臨時入國許可證入國者於3個月停留期限屆滿,或持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於延期後6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原則不得再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相關證明者,得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再延長停留: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
申請人應持有我國有效之無戶籍國民護照。
(無戶籍國民係指具有我國國籍,但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
* 臨櫃辦理者(送件/取件),敬請事先來電預約(預約電話:02-61201030)
臨櫃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30至12:30,以及下午2:00 至4:00 (國定假日不辦公)。
*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來處前請先填妥相關表格內容,並備妥相關身分證件及文件。
應備文件: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 最近2年內兩吋白色背景之大頭照1張。
- 有效之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護照正本(請另備1份影本)。
- 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例如澳大利亞護照或其他澳大利亞居留證件。
- 免收規費,於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效期內得多次入出國。
- 辦理時間約為10個工作天。
- 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寄地址如下: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Consular Division)
Unit5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02-6120-1030 - 回郵信封(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1.信封規格為型號B4(353mm×250mm)之大件信封。
2.信封請填好收件人姓名、電話、地址及預付郵資之回郵信封。
本處受理澳洲郵政以下寄送方式:
(1) 快捷郵件 Express Post(2) 掛號郵件 Registered Post
9.停留期間:
每次入國後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1次,自入國翌日起併計最長6個月。
相關資訊:內政部移民署「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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