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於2010年11月22日宣佈,國人凡持有我國外交部核發,註記有身分證字號之普通護照到加拿大旅遊、探親、遊學或進行商務等活動,可享 有停留期限最長6個月的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入境待遇,過去數年來因極少數國人由於不熟悉加拿大免簽證原意,於入境加國時遭加拿大移民單位拒絕入境,遭原機遣 返或送往留置所留置再被遣返之案例。茲再就加國政府給予國人簽證之性質特別說明如下:
各國政府是否允許外國人進入其國境係屬國家主權之行 使,亦即准許外國人入境是一個國家之權力,即使一個外國人取得合法之簽證,簽發國政府之移民單位仍有權力取消該簽證並拒絕持合法簽證之外國人進入其國境, 是故大多數國家之簽證申請表、領務網站等都會加註『即令取得簽證並不確保可進入其國境』等字樣。
各國在外國設立使領館,並由其領事官員負責核發簽證,其目的即在過濾不受歡迎,或其入境可能不符派遣國利益之簽證申請人,同樣地在機場或港口之國境線上之移民官員亦可行使同樣之職權。
不 論簽證官或移民官基本上都會先假定簽證申請人或擬入境之外國人皆有可能入境從事不符其國家利益行為之可能,故會從文件審查,口頭詢問等各種方式來確認申請 人不會於入境後從事與簽證或入境目的不符之行為。而其獲得結論之方式為「自由心證」,許多國家甚至規定對於拒絕簽證或拒絕入境皆可不檢附理由,且不得提出 行政訴訟救濟之。
本處建議國人出國前,事先作好行程規劃,隨身攜帶效期半年以上之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回程或下一站之機票,以及與旅行目的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力證明、企業或贊助單位的信函、學校信函、旅館訂房紀錄、旅遊計畫等文件以供加拿大移民官查驗,移民官可能查驗項目可能包括且不限於 下列項目:
*健康狀況
*詢問與您私人之相關任何問題,如在台工作及收入情形、住址電話及家人或在加拿大之親友等資料,您的回答必須不令移民官引起懷疑,移民官員將可能會進一步打電話查證您的回答是否屬實。
*您必須讓移民官員相信您將如期於旅遊或其他行程結束後離境。
*須備有與停留時間相當之足夠金錢,或提款卡、信用卡。
*其他任何要澄清疑慮之問題。
在 此特別提醒,在回答移民官的問題時務必誠實作答,也不宜拒絕回答問題,否則就很可能被拒絕入境。倘因語言溝通障礙可向移民官請求中文通譯人員協助,另倘入 境無正當理由遭拒,建議您於第一時間向移民官提出聯繫本處之要求(可撥打本處緊急聯絡電話416-587-8111),以便由本處人員即時介入瞭解與溝 通。此外,國人絕對不可以免簽入境方式在加國非法打工,如欲在加工作應事先申請工作簽證。
茲舉國人入境遭拒絕之案例供參考:
【案例一】:
A女原籍中國大陸,入籍我國後取得中華民國護照,伊看到報章刊載我國人赴加國免簽證之消息後,便與其已移民加國之中國大陸鄉親通過兩次電話後,即購買機票隻身來加,惟因無返台確期,爰未訂回程班機,且伊對於來加觀光之行程均未事先規劃。
加拿大移民官經電話聯繫伊在加國之聯絡人,該友人以伊小名稱呼,與其護照姓名不相符合,而伊對於聯絡人之背景資料亦不甚瞭解,故無法回答移民官員的問題,由於諸多疑點,於是被判定有非法打工之嫌,而被拒絕入境。
【案例二】:
B 學生自稱此行係來參加親人1月婚禮,惟移民官電詢其親人卻獲告其婚期為7月,與其說詞不吻合,B生再稱係來加就學,原擬在台申辦學生簽證,惟認為學校開課 在即恐不及申辦,於是先以免簽證入境,惟移民官進一步調查發現,B生原已有足夠時間申辦學生簽證,加以其所持又是單程機票,於是加國移民官未同意其入境。
【案例三】:
C 先生自稱擬來加國觀光14日,僅訂2個禮拜旅館,惟其確認之回程機票日期為半年後,亦即擬於半年後才返台;此外,C先生身上僅有150元加幣及一張提款 卡,無信用卡,且移民官詢問提款卡內額度時,C先生不願意回答其問題,而150元加幣顯然不夠觀光兩週之所需,移民官進一步發現C先生在台灣並無工作,有 太太及2個小孩,且渠在加國並無親友,故移民官員質疑渠來加目的並非單純觀光,因而拒絕其入境。
此外,被拒絕入境之外國人,除非自行同意被 立即原機遣返,否則將會被送至機場外之留置所(Holding Centre),等候次一班機遣返,而在送到留置所過程中,基於安全考量,當事人可能被上手銬,此為加國移民境管當局對所有外籍人士採行之標準作業程序, 特在此提醒想要來加之國人,在與移民官員應對應保持基本禮節,不宜衝動或口出惡言,請於第一時間即要求與本處聯繫。
【案例四】:
D 學生係此間大學一年級學生,因未留意所持學生簽證停留期限到期,以至於未依規定於到期前一個月上加國移民局網站辦理延期手續,D學生後來護照屆期申請換 發,於返台省親時將內有學生簽證之截角舊護照留在國內,僅持新護照以免簽方式返回加國繼續學業,並停留超過半年,加國境管單位認為D君已在加國逾期停留, 且以免簽觀光身分入境加國,就讀正式學位學校違反加國移民法規定,故將D君遣返台灣。
【案例五】:
E女於入境加國機場海關 時向移民官員表示,此行係來加國觀光,並擬與另一位已先行抵加國友人會合,加拿大移民官曾電話聯繫獲E女上述友人確認朋友關係,另E女曾表示其友人刻覓租 房中,未來在加國停留期間,兩人將分擔租房費用等語。E女係以免簽身分入境加國,亦訂有回程機票,惟加國移民官認為E女及其友人先後以觀光身分入境,並擬 租房分攤房租乙節,認為有非法打工之嫌,因而拒絕其入境,E女嗣具結同意放棄入境並遭遣返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