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出生未成年者,首次辦理護照:
首次辦理護照: 申請人須親自到本處辦理! 已成年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請與本處直接詢問所需文件!
依中華民國國籍法規定,下列人士具有我國國籍:
- 生父母皆為我國國民,或生父母一方為我國國民,且小孩為我國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
- 僅生父為我國國民之非婚生子女,須辦理認領手續。
- 僅生母為我國國民之非婚生子女,無須辦理認領手續,惟子女應於 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且須從母姓。所需文件
| 文 件 | 說 明 | |
| 1.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請詳實填寫申請表各欄位並親自簽名(申請表第2頁-第11欄)。[申請人簽名]欄位 :
未滿7歲: 父或母簽署申請人的中文姓名,並加註(父代)或(母代)。 滿7歲未滿18歲: 申請人親簽。 [受委任人簽名]欄位: 由代理送件人親簽。 [父親或母親簽名]欄位: 未滿18歲之申請人,父母雙方均須於第11欄下方指定欄位簽名。 |
| 2. | 父母身分證件 | 1.父母雙方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影本須為彩色。2.居留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德國籍則免) |
| 3. | 父母同意書 | 請與本處接洽索取申請書 |
| 4. | 出生證明正本及中譯本 | 已由駐外單位驗證過的出生證明正本及中譯本 申辦驗證一般公文書。 |
| 5. | 父母婚姻狀態證明 | 申請人婚生子女須提供:1.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父母親結婚證書。
2.已登載父母婚姻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核發之有效戶籍謄本。 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1) 父為外國人,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母取得國籍。請提供母親的三個月內核發之有效戶籍謄本。子女須從母姓。 (2) 倘其父為在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國人,其父應先辦妥認領登記(父若為在台有戶籍國人,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其母之單身證明等文件,向國內戶籍單位辦理認領登記,有關認領登記詳情請洽全國各戶政事務所)後,其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得申請護照。 謹註: 倘為自然人憑證下載之電子戶籍謄本,請將電子檔電郵至本處信箱: deu@boca.gov.tw, 以利查驗。 |
| 6. | 出生子女姓氏約定書 | 適用未成年申請者,父母親自簽名。 |
| 7. | 兩吋照片兩張 | 六個月內所拍攝之彩色正面、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照片兩張(詳情請參考領務局 晶片護照相片規定)· 請勿配戴瞳孔放大片/變色片 |
| 8. | 臨人字入國許可申請書及照片乙張 | 海外申辦之首本護照尚無身份證字號,須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證,始可憑證赴臺(詳請參閱移民署)。 |
| 9. | 其他文件 | 申請人居留證正影本或德國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如新生兒尚未取得居留證可免) |
| 10. | 規費 | 一般10年效期、遺失補發及污損換發之護照規費43歐元。申請者為14歲以下或未具僑居加簽身份之役男男子已出境29歐元(請自行備妥現金,本處恕不接受刷卡繳費)。
或是匯款至本處銀行帳號之轉帳證明 Taipeh Vertretung in Berlin IBAN:DE96 1004 0000 0266 6345 01 BIC:COBADEFFXXX |
| 11. | 回郵信封 | 無法親自取件者,為保障申請人確實收訖新護照,請務必以掛號方式郵寄,即於提出申請時,並附上6.65歐元郵資之雙掛號 回郵信封 (回郵信封貼妥足額郵票,而非附上現金郵資)。 |
晶片護照由台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統一製作,辦理時間約1個月,實際作業所需時間將視本處收件量調整。
護照為重要身分證明文件,務必請詳實填寫申請書表,檢齊相關證件,以便辦理。
倘表件不齊全或填寫字跡潦草,將無法辦理,而不得不退回申請案。如果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所屬領務轄區承辦單位。
如有相關問題,請電郵本處領務組deu@boca.gov.tw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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