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草山行館藝術家工作室」
藝術家進駐創作遴選簡章
一、宗旨
為有效利用場地空間,並延續四小棟工作室作為藝術進駐之規劃,善用本場域空間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的地理位置優勢,優美的生態環境,以及草山行館豐富的歷史資源,創造文化古蹟、生態、藝術與當地居民的對話領域,藉由提供藝術家駐地進行多元性的藝術創作,將藝術帶入民眾休閒生活中,並且創造並促進文化藝術交流平台之活絡與效益。
二、主辦單位
草山行館(營運單位:力譔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請資格:
不限國籍,凡年滿二十歲之個人或登記立案之團體皆可提出申請。
每年公開遴選國內/外藝術家(團隊)計3名(團隊)為限,團體申請每團以4人為限;需具備三年以上藝術相關工作/創作之經歷;以最近一年內未曾接受任何國內外藝術駐村者為優先考量。
四、進駐創作類型
(一)視覺藝術:繪畫、雕塑、電影、紀錄片、影像、設計及新媒體等。
(二)表演藝術:舞蹈、音樂、作曲、戲曲等。
(三)其他型態:文學、工藝、文化創意產業及策展人…等各類相關藝術型態。
※申請者/單位所提出申請內容須與陽明山聚落之文化地景、生態環境、人文歷史脈絡或社會意涵具有關聯性較佳,考量場地因素、需大型機具、切割、明火等創作類型較不適宜。
五、進駐創作時間
申請進駐創作時程以「週」為單位,最短為一週,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申請進駐藝術家(團體)因創作須要,得提前向本館提出延長進駐之申請,經本館同意
後,申請者始得延長進駐之申請,惟受理延長進駐期限以一次為限。
六、進駐創作空間
提供本館91號工作室之室內,作為藝術家(團體)進駐,進行在地創作、展演、排練
空間及住宿之使用,91工作室空間平面圖詳如附件。請於申請書內詳填空間使用規劃。
七、進駐創作條件
(一)進駐期間每週須繳交新台幣3,000元整之場地清潔費,作為清潔房舍、住宿、工作室展演或排練空間之費用,此費用含括進駐期間使用水電等相關費用。進駐期間之清潔費應於進駐前一次繳清;未依所提進駐計畫期程提前離開者,已繳交之清潔費概不予退還。
(二)進駐期間藝術家(團隊)須自行負擔所有交通、餐飲及創作衍生之相關費用。
(三)進駐藝術家(團體)須於進駐期間內完成至少一件創作作品,媒材與體積不限;
並配合開放工作室讓民眾參觀與交流。進駐期滿,並配合本館規劃進行創作作品
發表或展演活動。
八、申請資料
(一)申請表乙份
(二)個人作品光碟或書面資料各乙份
1、近二年作品光碟,與進駐創作主題相關作品為佳。作品總數量至少3件,至多
7件為限,儲存成與PC相容圖片檔案格式,圖片總數量以20張為限。每張圖
片檔名請標註:作品名稱、創作年代、材質、尺寸等,視作品屬性標註。
2、近二年影音數位作品,每件作品剪輯成3分鐘以內之長度,作品總數量至少3件,至多5件為限,儲存成與PCPowerDVD相容播放格式,每個作品檔名標註作品名稱,並依作品數量於檔名上編號。(單一作品長度超過3分鐘,或檔案不符合格式之作品,將不予播放。)
3、近二年內出版作品集,送審作品以4件為限。
※以上申請文件,除書面出版品外,均以A4規格單面列印繳交,一律於左上角以長尾夾裝訂,切勿以其他方式裝訂。
九、申請及截止日期
2014年5月01(三)至2014年7月31日(三)受理申請。需於2014年7月31日(三)
下午5:00前送達,掛號寄送以郵戳為憑。缺件、逾時或未依規格準備申請資料者,
恕不受理。
十、送件方式
(一)申請資料需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指定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103巷54號,信封請註明「申請草山行館工作室進駐創作」。恕不接受電子郵寄送件。
(二)未錄取及因故未進入審查流程者,如欲取回申請資料,請註明並附回郵信封,或於2014年8月底前親自領取,郵資不足及未於時限內領取者,視為無需退件者處理。
(三)如有疑問,請電話洽詢:(02)2711-3828。
十一、遴選方式
依申請藝術家(團隊)之申請進駐創作計畫構想為主要遴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選項平均分配之規定。遴選方式如下:
(一) 採「公開遴選」方式,成立遴選會,邀集五位各領域專業委員組成遴選會委員,其組合應力求藝文領域多元之觀點;本館提報主管單位備查。
(二)本館針對提出之申請文件進行「資格審查」通過後,始進行遴選委員會審查。
不符合簡章相關規定之申請案件,本館通知申請者於指定時間及地點領取申請文件,逾期未領取者,申請文件由本館逕行處理。如須以郵寄方式退回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內即須附回郵信封。
(三)遴選會議採合議制,遴選會議前將申請資料寄送各遴選委員;獲選進駐藝術家
(團體)名單以遴選委員之最後結果為準,未符合遴選委員認定之標準者,該年度遴選進駐藝術家(團體)得以從缺。
(四)遴選委員不得對外公開評審之過程與結果,影響評審之客觀與公正。且為使遴
選會議保持獨立客觀,並基於尊重申請者之隱私權,遴選會議不對外公開。
(五)遴選結果於每年9月底前公布於本館網站及主管單位網站,並以電話及電子郵
件通知獲選者。
十二、進駐創作藝術家義務與責任
(一)為尊重湖山里居民權益,發展聚落共生良好關係,敬請尊重鄰近其他住民之作息時間,不得有違環境安寧與安全之情事。
(二)本館開放之空間場域,隸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管轄,應遵守依國家公園相關法令規定,區內嚴禁用火且所有動、植物皆受相關法令保護,禁止私自砍伐樹種、破壞環境生態,違者依法令辦理。
(三)進駐藝術家(團體)不得攜帶違禁品、易燃品或易爆品等任何危險物品,並且應依本館規定使用進駐所屬空間、設施或借用公物,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四)進駐藝術家(團體)須遵守進駐協議,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本館協調後方得使用,不得逕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如進駐創作計畫涉及更動建築體及外觀,須徵得本館及主管單位同意始得進行。
(五)進駐藝術家(團體)應自行保管創作作品,並維護環境清潔。如違反情節重大或屢勸不聽者,視同違反進駐協議行為,本館得以即刻終止其進駐創作之權利。
(六)藝術家(團體)於獲選通知後一個月內,應與本館簽訂進駐協議書,並依申請時間完成進駐計劃;若因故無法成行,除非獲得本館同意,否則視同自動棄權,不得有任何異議。
(七)進駐藝術家(團體),須全權擔負製作完成之責任,於進駐期間至少完成一件創作作品,媒材與體積不限,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因前開情事致使本館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進駐藝術家應負全部法律及賠償責任。進駐計畫結束時,應配合本館規劃進行創作作品之展示。
(八)進駐藝術家(團體)應配合本館規劃之藝文推廣計畫及公開活動,如藝術教學、分享藝術創作經驗、社區組織活動、展演、講座或工作坊等公開活動,並配合於特定時間開放工作室讓民眾參觀及進行藝術交流,其活動內容與方式經與本館商討後,始得執行。
(九)進駐時間屆滿或提前遷離者,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私人物件於期限內搬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本館無須通知或催告即有權利做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衍生之一切損害,概由進駐藝術家(團體)負擔。
(十)本館負責投保藝術家(團體)進駐期間,於進駐工作室內之公共意外災害保險,不提供藝術家(團體)之訪客及其他人身、財產、物品等保險。
(十一)進駐之工作室內全面禁煙及嚼食檳榔。
詳細內容請參閱草山行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