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期 聘 雇 契 約
立 約 人 :
駐 法 國 台 北 代 表 處
組 織 型 態 : 依1901 年法侓成立之ASSOCIATION
登 記 號 碼 : 95/1903, 案 號 : 120538 P
主 事 務 所 : 78, rue de l’Université, 75007 Paris
辦 事 處 地 址 : 7, rue Victor Hugo, 92310 Sèvres
代 表 人 : 荊 元 宇 組 長
以 下 簡 稱 “ 雇 用 人 ”
與
_____________女 士
_____年__月__日 出 生 於 台 灣
社 會 保 險 號 碼 :
國 籍 :
居 留 證 號 碼 :
住 址 :
以 下 簡 稱 “ 受 雇 人 ”
雙 方 茲 同 意 訂 立 條 款 如 后 :
第 一 條 . 聘 雇
受 雇 人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後,將 依 本 約 受 聘 協 助 公 司 執 行 特 定 臨 時 性任 務, 該 任 務 並 非 雇 用 人 之 經 常 性 業 務 。
受 雇 人 之 職 級 為 "employé", groupe ___, coefficient __。
雇 用 預 報 書 將 於 法 令 期 限 內 提 交URSSAF。依 1978年1月6日第78-17號 法 侓,受 雇 人 有 權 取 得 該 文 件 之 一 切 資 訊 與 更 新。
第 二 條 . 契 約 期 限
本 契 約 自 2012年 __ 月 __ 日9時 起 生 效 , 效 期 __ 個 月 ,至 ______ 年 __ 月 __ 日止 。
第 三 條 . 工 作 內 容
受 雇 人 將 擔 任 檔 案 管 理 員, 其 職 掌 主 要 在 於 建 立 電 子 檔 案, 即 整 理 與 掃 瞄 全 部 書 面 檔 案 並 將 掃 瞄 本 輸 入 電 腦 設 備 內.
受 雇 人 承 諾 全 心 全 力 任 職 , 於 本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不 再 擔 任 其 他 有 給 或 無 給 職 務 , 亦 不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從 事 任 何 商 業 或 非 商 業 行 為 。
第 四 條 .試 用 期
本 約 試 用 期 一 個 月,試 用 期 間 任 一 方 皆 得 隨 時 解 約 ,不 須 支 付 賠 償 金, 但 必 須 遵 守 勞 工 法 第 L 1221-25 及 第 L 1221-26 關 於 預 告 期 之 規 定.
試 用 期 滿 後 , 任 一 方 皆 不 得 提 前 解 約 ,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
- 員 工 有 嚴 重 失 職 情 事 ;
-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
- 經 雙 方 同 意 時 ;
- 經 法 院 判 令 解 約 時 。
第 五 條 . 工 作 時 間
每 週 工 作------ 小 時 , 上 下 班 時 間 由 雇 用 人 管 理 階 層 決 定。
上 述 工 作 時 間 得 視 工 作 特 殊 情 況 , 酌 予 調 整 。
雇 用 人 於 法 令 規 定 範 圍 內 , 得 要 求 受 雇 人 加 班 。
第 六 條 . 薪 資
受 雇 人 每 月 薪 資 毛 額--------- 歐 元 , 一 年 12個 月 , 每 月 底 給 付 。
第 七 條 . 工 作 地 點
受 雇 人 工 作 地 點 為 7 rue Victor Hugo, 92310 Sèvres 。
但 雇 用 人 為 人 事 調 度 及 內 部 管 理 需 要 , 得 變 更 受 雇 人 工 作 地 點 。
若 業 務 需 要 , 雇 用 人 得 要 求 受 雇 人 出 差,不 得 視 為 改 變 工 作 地 點 。
第 八 條 .年 假
受 雇 人 依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休 放 年 假。
休 假 之 時 間 ,由 雇 用 人視 業 務 需 要 決 定 之 。
第 九 條 .業 務 費 用
受 雇 人 因 執 行 主 管 交 辦 業 務 所 墊 付 之 款 項 , 在 雇 用 人 規 定 之 條 件 、 範 圍 內 , 於 提 報 相 關 單 據 後, 由 雇 用 人 償付 。
第 十 條 .社 會 福 利
受 雇 人 享 有 法 令 規 定 賦 予 受 薪 人 之 社 會 福 利, 主 要 有 社 會 保 險 與 依 其 職 等 享 受 雇 用 人 現 行 所 投 保 之 增 補 退 休 保 險, 該 保 險 機 構 名 稱 、 地 址及 電 話 如 下 ﹕
GIE AG2R
UGRR - ISICA
35 boulevard Brune, 75014 Paris
電 話 : 09 72 67 22 22
受 雇 人 自 開 始 工 作 起, 亦 將 加 入 投 保 互 助 保 險, 保 險 機 構 名 稱 、 地 址及 電 話 如 下 ﹕
APRIONIS PREVOYANCE
BP A2
41931 BLOIS CEDEX 9
電 話 : 04 72 84 51 04
雇 用 人 有 權 於 法 令 許 可 範 圍 內 修 改 上 述 保 險 計 劃 , 受 雇 人 不 得 主 張 維 持 舊 制 。
第 十 一 條 • 遵 守 事 項
受 雇 人 應 遵 守 雇 用 人 將 訂 立 之 內 部 規 則 , 並 服 從 長 官 在 職 務 範 圍 內 以 一 般 指 示 或 書 面 通 函 方 式 下 達 之 命 令 。
受 雇 人 承 諾 遵 守 一 切 業 務 上 之 特 別 指 示 並 盡 責 妥 善 處 理 。
受 雇 人 之 身 份 、 家 庭 狀 況 、 住 址 ...等 有 所 變 更 時 , 應 立 即 通 知 雇 用 人。
第 十 二 條 . 保 密 義 務
受 雇 人 對 於 所 掌 公 務 內 獲 悉 之 一 切 機 密 事 項 暨 資 訊 ,應 恪 遵 保 密 義 務 , 嚴 禁 對 外 洩 露 。
凡 涉 及 雇 用 人 之 一 切 計 劃、 業 務 暨 其 所 簽 一 切 契 約 ...等 等 , 皆 屬 機 密 事 項。
該 保 密 義 務 不 僅 於 雇 用 期 間 應 遵 守 , 離 職 後 亦 應 永 久 遵 守, 並 無 限 期 。
受 雇 人 承 諾 於 離 職 時 , 交 還 雇 用 人 一 切 因 其 職 務 關 係 所 持 有 之 文 書 、 資 料 、 鑰 匙、 證 件 ...等 等。
本 條 所 訂 保 密 義 務 為 本 約 成 立 之 必 要 條 件 , 若 有 違 反 時 , 受 雇 人 構 成 失 職 , 雇 用 人 得 立 即 終 止 本 約 並 要 求 賠 償 所 受 損 害 。
第 十 三 條 . 離 職 津 貼
本 約 期 滿 時 , 雇 用 人 應 支 付 受 雇 人 離 職 津 貼, 其 金 額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計 算。
依 現 行 勞 工 法 第L 1243-8規 定, 該 離 職 津 貼 按 員 工 於 受 雇 期 內 支 領 之 全 部 薪 資 之 10% 計 算 。
若 有 勞 工 法 第L 1243-10 條 第 4項 規 定 情 事 , 雇 用 人 免 付 上 述 津 貼 。
第 十 四 條 .團 體 協 約
雇 用 人 應 適 用 之 團 體 協 約 為 現 行 之 3246 號 文 化 事 業 團 體 協 約, 本 約 應 受 其 規 範 , 受 雇 人 承 認 知 悉 該 團 體 協 約 與 本 約 規 定 之 內 容 。
第 十 五 條 .其 他 事 項
凡 本 約 未 規 定 事 宜 , 應 適 用 規 範 雇 用 人 之 相 關 法 律 、 命 令 之 規 定 。
受 雇 人 鄭 重 聲 明 未 與 其 他 企 業 存 有 任 何 關 係 , 得 自 由 接 受 任 職 。
第 十 六 條 .爭 議
因 本 約 所 生 一 切 爭 訟 , 皆 由 勞 資 糾 紛 法 庭 管 轄 。
第 十 七 條 .語 文
本 約 一 式 四 份 , 中 、 法 文 各 二 份 ,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中 文 及 一 份 法 文為 憑 。
雙 方 同 意 以 法 文 本 為 主 。
簽 約 地 : Sèvres
簽 約 日 : 2012 年 月 日
雇 用 人 : 駐 法 國 台 北 代 表 處 受 雇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