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兩岸觀光旅遊及放寬陸籍人士來臺商務交流相關事項
2023-9-1
一、放寬陸籍人士來臺短期商務交流
陸委會公告自112年8月28日起恢復陸籍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短期商務之參展、觀展及商務研習(含受訓)。
(一)參展:
邀請單位或受邀單位須為參展廠商;依參展廠商承租攤位數,每一標準攤位(9平方公尺)2人,每增加1個攤位可增加1人,原則不得逾10人;停留期間限展前2天至展後2天。
(二)觀展:
邀請單位須為經核准設立有案之我國參展廠商、受邀單位須為我國參展廠商之合作廠商,或具合作潛力之廠商或買家;每一我國參展廠商原則至多可邀請10人,且受邀廠商每家至多2人;停留期間限展前1天至展後1天。
(三)商務研習(含受訓):
依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限制邀請人數,原則不得逾100人(年度營業額未達1千萬元之企業,邀請不得逾10人;1千萬元至5千萬元之企業,邀請不得逾25人;5千萬元至1億元之企業,邀請不得逾50人; 1億元以上之企業,邀請不得逾100人)。
(四)餘其它各類商務或專業活動續同前受理申請,如商務務履約或跨國企業或其他專業活動。
(五)申請方式:
臺灣邀請單位代被邀請大陸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申請入臺證,被邀請之大陸人配合申請案件之審核,於移民署指定時間至本處接受審查。
二、恢復海外陸客來臺觀光
自9月1日起,恢復旅居及留學第三地陸籍人士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適用對象:
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來臺觀光,各類對象如下:
- 大陸地區人民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者。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 前四款人員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者。
(二)應備要件:
- 申請書:於移民署「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登錄旅客資料,免列印紙本。
- 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旅行證件。已取得外國國籍,尚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檢附外國國籍之身分證明文件。
- 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5五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一張,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 資格證明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 應檢附目前就讀學校之有效學生證或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來臺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證明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應檢附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證明文件。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來臺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同戶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監護人同意書及監護證明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者:應檢附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最近一個月內金融機構開立之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存款證明,且存款期間須達一個月以上。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應檢附旅行證件之最近一年以上期間,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入出境查驗章戳紀錄或旅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國(境)紀錄證明、當地工作許可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
- 前4項人員之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者:應檢附當地居留權證明、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當地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辦時間:
觀光案件審核期間為案件受理申請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線上申請案件經退(補)件者,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四)申辦費用: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規費,經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移民署線上系統以信用卡繳費。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六百元。
(五)申請方式:
至內政部移民署「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作業平臺進行申請。(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foreign-china)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參考資料:
(一)內政部移民署官網首頁─業務專區─各類人士來臺專區─各類人士來臺QA。
(二)申請應備文件參考:內政部移民署官網首頁─申辦服務─申辦須知─大陸地區人民─觀光─0523(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線上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