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華民國國民晶片新護照、到期換發(將於1年之內逾期)、遺失補發、發給入國證明書等服務注意事項(2022.3.14)
1. 申請程序及時間:
本人親自前來(未成年人請由父、母、監護人、其他適當監護身分人士陪同本人,並持上述人士的護照及居留簽證件、英文版關係證明等正影本各一份)、申請書一份、舊照照片頁影本一張、照片2張(必須6個月內所攝彩色、白色背景之專用相片,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必須介於3.2至3.6公分,詳細說明請見下方5.詳細規定電話:03-6074788轉Consular Section領務組)於週一至週四上午9至11:30前來處辦理,申請書可來處再領取填寫。
2. 費用:
每本收費為155以幣(可能隨匯率變動調整)。敬請準備正確之以幣現金支付,本處尚未能接受信用卡、支票,且有時無法保證有足夠零錢找付。
3. 辦理護照所需時間:
申請案將電郵送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製發最新晶片護照,需時二週至一個月快遞寄返。倘遺失或有緊急返國需求,本處將核發「入國證明書」供持憑搭機返國(免費),或製發MRP非晶片護照(必須付費)前往他國。
4. 其他:
護照到期申請換發,須攜帶舊照(領照時亦須攜帶舊照,以備剪角作廢);若申請護照遺失補發或入國證明書者,須先向當地警察局申辦英文或希伯來文遺失證明;但因特殊事故(如: 護照未遺失,疫情期間辦理他案致無法提出者)申請入國證明書者,不需提供遺失證明。
5. 晶片護照相片: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2張(1張請貼於申請書,另一張以迴紋針夾附左上角)。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須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另提醒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照片,照片不修改,修圖可能會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無法順利辨識臉部特徵,導致無法使用快速通關,造成入出境困擾。
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相片無墨跡或摺痕。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四、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五、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六、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七、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之相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八、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九、請勿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註1: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註2:作業時間—晶片護照(原則於8週內)、無內植晶片護照(原則於5個工作天內)、入國證明書(原則2個工作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