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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臺列嶼之主權聲明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Japan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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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臺列嶼之主權聲明


釣魚臺列嶼之主權聲明
中華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的立場與主張


中華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的立場與主張
釣魚臺列嶼(Diaoyutai Islets)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其行政管轄隸屬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與國際法來看,釣魚臺列嶼都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

為了讓世人了解釣魚臺列嶼與臺灣的關係,以及釣魚臺列嶼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緣由,本文將先回顧釣魚臺列嶼問題之起源與發展,再根據地理、地質、歷史、發現、命名、使用及國際法說明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之法理依據,並駁斥日本之論據,最後提出我政府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的主張及作為,以及未來爭端解決的展望。

壹、歷史背景


一、日本竊占釣魚臺列嶼之經過

(一)1879年:日本併吞琉球

日本在明治維新(1867年)之後,國勢日盛,開始對外擴張。1874年曾藉口臺灣原住民殺害漂流至臺灣的琉球人而率兵入侵臺灣東南部,史稱「牡丹社事件」。1879年日本廢藩置縣,正式併吞琉球。

(二)1885年:日本開始著手圖謀釣魚臺列嶼

日本正式併吞琉球後,繼續擴張領土。根據現存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國立公文館、以及防衛省防衛研究所圖書館的相關文件,自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政府開始圖謀侵占釣魚臺列嶼。1885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臺列嶼,以設立「國標」。同年9月22日西村以密函回報稱:此等島嶼係經中國命名,且使用多年,載之史冊,如在勘查後即樹立「國標」,恐未妥善,建議暫緩。

山縣有朋仍不死心,再徵詢外務卿井上馨之意見。10月20日,井上馨在答覆山縣有朋的極密函件「親展第三十八號」中,亦指出「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且當時中國報紙報導(按:係1885年9月6日上海《申報》標題為「臺島警信」的一則報導指出:「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佔據之勢,促請清政府注意」。)明治政府因自忖力量不足,又察「近時清國報紙等揭載我國政府欲占據臺灣近傍清國所屬島嶼的傳聞」,乃未敢妄動,決定「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且為免「招致清國猜疑」,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

基此考量,內務、外務兩卿會銜在明治18年(1885年)12月5日下達指示,要求沖繩縣暫勿設立「國標」。對當時福岡人古賀辰四郎開發釣魚臺的申請,亦予批駁。此為日人意圖竊占釣魚臺列嶼之始。

(三)1895年:日本利用清廷甲午戰爭失敗,趁勢竊占釣魚臺列嶼。

1894 年 7 月,日本突然攻擊赴朝鮮平亂的中國軍隊,兩國乃爆發甲午之戰,至十月底中方海、陸軍皆已戰敗。次年4月17日,清廷議和全權大臣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下關(馬關) 的春帆樓簽訂《馬關條約》。該條約第2條規定中國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與澎湖列島。

條約中對澎湖雖以經緯度明確界定其範圍,對臺灣的範圍卻未予確定,顯然埋下伏筆,預留解釋空間。事實上,至1895年6月3日中日雙方就割讓臺灣完成交接手續時,亦未列舉臺灣的附屬島嶼,明治政府用心,可見一斑。

就在簽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鑒於甲午之戰勝利在望,乃以「今昔情況已殊」為由,秘密核准沖繩縣於釣魚臺設立「國標」。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竊占,至此完成。然而日本政府此一行動並未依據正常程序透過天皇敕令或以任何官方公告方式發布,因此外界毫無所悉。事實上,沖繩縣當時並未設立「國標」,一直到1968年相關爭端發生後才設立。

日本竊占釣魚臺後,即許可其國民在島上開發。自1897年起,古賀辰四郎及古賀善次父子先後曾在釣魚臺上從事羽毛及鳥糞收集、標本製作、鰹魚罐頭工廠經營及農耕。前後二階段,共歷時約二、三十年,終因成本過高及太平洋戰爭爆發而終止。

二、二次世界大戰後之發展

(一)1945年:美國託管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依據「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規定,日本領土限於四大島。同年將琉球交由美軍進行託管,而釣魚臺列嶼亦予納入,但未妨害我國人民使用。我國基於區域安全理由,未表異議,在此後二十多年間,美軍除曾以赤尾嶼作為艦砲射擊及飛機炸射之靶標外,對釣魚臺列嶼並未做其他用途之使用。

(二)1968年:釣魚臺列嶼附近海域可能蘊藏大量石油

1968年「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 ECAFE) 在黃海及東海地區進行六週的地質勘測,亞洲各國(包括中華民國、日本、韓國等) 均派科學家參加,勘測結果預測釣魚臺列嶼附近東海的大陸礁層,可能蘊藏大量石油。

民國58年(1969年) 7月,我國政府宣示對大陸礁層擁有主權權利,並開始規劃海域石油探採。民國59年(1970年) 8月總統批准我國在1958年簽署的聯合國《大陸礁層公約》,同年9月公布《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並在臺灣海峽及東海劃定海域石油礦區,開始與七家外商簽約,進行探測工作。

1970年7月,日本向我國提出外交照會,否定我國對海域石油礦區之權利,我政府予以嚴正反駁,爭端遂起。兩國政府外交部門均曾多次發表立場聲明,爭端不斷加溫,美國、中國大陸與琉球政府均捲入爭端。

(三)1972年:美國錯誤地逕行「歸還」釣魚臺列嶼行政權予日本

1971年6月,美國以日本對琉球仍有所謂「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而與日本簽訂「沖繩歸還條約」(Okinawa Reversion Treaty),並於1972年5月將琉球「歸還」予日本,同時將釣魚臺之「行政權」一併轉送,此舉引起海內外華人強烈抗議。自此,日本強勢控制釣魚臺列嶼,並開始驅離進入該列嶼12海里的臺灣及大陸漁船。

三、釣魚臺列嶼與東海主權爭議

自1972年迄今,日本政府持續採取下列行動控制釣魚臺列嶼,引發我國及中國大陸強烈反應:

(一)自1972年至1978年,日本曾數次企圖在釣魚臺建立直升機場等設施,未能如願。

(二)1978年4月,大陸漁船二百艘圍繞進出釣魚臺水域宣示主權,日本派艦驅離,雙方對峙數日。

(三)1988年日本右翼組織「日本青年社」在釣魚臺上設立燈塔。

(四)1990年10月,日本海上保安廳預備承認島上燈塔並標上海圖,企圖造成既成事實,乃發生高雄區運會聖火船企圖登陸釣魚臺宣示主權而未果的事件。

(五)1996年7月,日本政府實施《有關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宣布將釣魚臺列嶼劃入其海域範圍,引發各界不斷強烈抗議。此外,「日本青年社」在島上建立無人看管燈塔,再度引起臺、港、大陸及海外華人的普遍憤怒,而引發大規模的保釣運動。

(六)2005年6月,我國漁船不滿日本公務船在釣魚臺列嶼附近海域頻頻驅逐查扣我漁船,妨礙其作業,進而影響漁民的生計,和日本之間爆發嚴重的海上漁事衝突,立法院長、國防部長偕同立法委員,搭乘軍艦巡弋釣魚臺海域宣示主權。

(七)2008年6月10日,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防艦在釣魚臺領海海域撞沉我國籍海釣船「聯合號」並扣留船長。外交部長召見日本駐華代表當面表達嚴正抗議。中華民國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也發表聲明,表示堅持維護釣魚臺主權的決心從未改變。對於日本政府船艦在我國領海撞沉我國的漁船、扣留我國的船長,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立即釋回船長及提出賠償,也要求海巡署立即強化編裝,提升維護主權及捍衛漁權的力量。6月19日,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公開道歉,日方也同意釋回船長及賠償,風波才告一段落。

(八) 2008年6月15日,臺灣保釣行動聯盟為了抗議「聯合號」撞沈事件而發起保釣行動,在海巡署四艘巡防艦與五艘巡防艇全力保護下,搭乘「全家福號」前往釣魚臺,日方在距釣魚臺一海里外以多艘小艇阻擋進入,最後在逼近距離釣魚臺0.4海里處試圖登島未果後,以繞行一周方式宣示主權後結束返航。

(九)2010年9月7日,大陸漁船「閩晉漁5179號」在釣魚臺海域與日本巡邏艦艇碰撞,日方扣押大陸漁船、船長和船上14名船員,海上保安廳決定以日本國內法妨礙公務罪嫌逮捕船長,經過大陸外交部門的強烈抗議和一連串的措施,日本海上保安廳於9月13日釋放所有船員和漁船,9月24日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釋放被扣大陸船長。

(十)2010年9月13日我保釣人士搭乘「感恩99號」漁船前往釣魚臺海域宣示主權,海巡署派出12艘艦艇隨行保護,外交部召見日本駐華代表嚴正表達立場。14日凌晨,海巡署艦艇在釣魚臺西南方23海里處與日本海上保安廳7艘艦艇對峙5小時後,「感恩99號」在無法繼續前進下被迫返航,外交部向日方表達抗議。

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

釣魚臺列嶼與臺灣有非常深厚的地理、地質、歷史及使用上之關係,依據國際法,釣魚臺列嶼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有關法理論據分述如下:

一、地理

釣魚臺列嶼由五個無人島(釣魚臺、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及其附近的三小礁所組成,總面積約6.1636平方公里,最大島亦稱釣魚臺,面積4.3838平方公里。該列嶼散布在北緯2 5度40分到26度及東經123度到124度34分之間,位於臺灣東北方的東海中,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距最近的中華民國和日本領土(含無人島)則各約為90海里。

該列嶼位於黑潮(kuroshio or black current,西太平洋暖流)向北流經之處,並與臺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因此從臺灣北部來此,既順風又順流,甚為方便,由琉球來此則較為不便。此為明清兩朝赴琉球之冊封使從福州出海之後,何以必須行經此列嶼前往那霸的理由。又因為大陸沿海海流與黑潮在釣魚臺列嶼附近相會合,形成一大規模的漩渦,在最東的赤尾嶼附近,海流時速可達4海里(7.2公里),波濤湍急,使得海底有機物不斷上湧,成為魚群攝食的最佳場所,故為一大漁場,盛產鰹魚,係臺灣東北海岸台北、基隆、蘇澳地區漁民的主要傳統捕魚區。

從季風、洋流、距離等地理因素來觀察,我們即可理解,何以早在14世紀釣魚臺列嶼即先被中國人發現、命名,並納入史冊,而不是被日本人或琉球人發現、命名;而自16世紀中葉起,釣魚臺列嶼也被國人確定是臺灣之屬島,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地質

釣魚臺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的邊緣,為一貫穿第三紀岩層噴出的火山島,是臺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質上與臺灣東北方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一脈相承。釣魚臺附近水深不足兩百公尺,但自赤尾嶼往東或自南小島往南,即以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與琉球群島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達2,717公尺,水色深黑,歷史文獻稱之為「黑水溝」,形成與中國大陸和琉球之天然海界。海槽的地質構造傾向於「海洋塊」(oceanic crust),與東海之大陸礁層之屬於「大陸塊」(continental crust)顯然不同。從地質來看,釣魚臺列嶼與琉球群島具有顯著的差異。

釣魚臺列嶼所在之大陸礁層,平均寬度逾二百海里,為世界著名的大面積大陸礁層,其上厚積長江、黃河等大河沖下的沉積物,因此頗富石油潛力。從中國大陸東岸起,至釣魚臺列嶼最東的赤尾嶼為止,都屬於我國「陸地領土之自然延伸」(natural prolongation of land territories),符合國際法對大陸礁層所下之定義。而上述沖繩海槽,在未來東海海域劃界上具重大意義。

三、歷史

釣魚臺列嶼與中國的關係,可以追溯至六百年前的14世紀,當時琉球向中國明朝納貢稱臣,對清朝亦然。每逢琉球新王登基,中國明清兩朝均派遣特使冊封新王。冊封使照例自福州出海,並由琉球官員隨行,航行數日,經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後,穿越中琉海界「黑水溝」,至望見久米山(或稱古米山),即進入琉球國境。明嘉靖年間(1522-1566年),東南沿岸各省倭寇(日本海盜)為害甚烈,釣魚臺又被納入抗倭海防區內,直到清代均係如此。

茲將釣魚臺列嶼與我國的關係分述於後。透過下述論據,吾人可以確認在1895年前,釣魚臺列嶼並非琉球的一部分,也不是無主地,而是臺灣的附屬島嶼,1945年後係屬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中國人最早發現釣魚臺列嶼,命名、使用並認定為領土。

釣魚臺列嶼最早由中國人發現、命名及使用。留存至今有關釣魚臺列嶼的原始文獻中,最早為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作者佚名,原書謄清抄本為英國牛津大學Bodleian圖書館收藏)。其後明清兩朝多次派遣赴琉球之冊使(或副使),均載明釣魚臺列嶼的地理位置。其中最早記載釣魚臺列嶼的使錄為明嘉靖13年(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而日本今日之所以稱其為「尖閣群島」,是因為1843年英國艦長見釣魚臺列嶼中北小島上有如針狀的錐形石柱,遠望有如教堂的尖塔(pinnacle),故稱其為Pinnacle Islands,日本人再意譯為尖閣群島。換言之,在日本人命名之前,中國人已命名、使用達數百年之久。

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嘉靖35年(1556年)在《日本一鑒》中認定「釣魚嶼,小東(指臺灣)小嶼也」,從所附地圖來看,釣魚臺列嶼在地理上確為臺灣的屬島。明嘉靖以後皆明記釣魚臺地理位置的冊封使(或副使)包括:郭汝霖(1561年)、蕭崇業(1579年)、夏子陽(1606年)、杜三策(1633年)。清代以降,使錄更進一步明載中琉兩國之間的黑水溝(即今之沖繩海槽)為「中外之界」,如汪楫(1683年)、徐葆光(1719年)、周煌(1756年)、趙文楷(1800年)及齊錕(1808年)等。

(二)納入海防區域與清朝版圖之內

明嘉靖年間,我國東南沿海倭寇(日本海盜)為害甚烈。明嘉靖40年(1561年)鄭若曾的《萬里海防圖》將釣魚臺列嶼列入;嘉靖41年(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統帥兵部尚書胡宗憲將釣魚臺列入《籌海圖編》的「沿海山沙圖」之中,釣魚臺乃納入我國東南海防體系。

有明一代,固係如此,清朝亦同。隨著臺灣於康熙22年(1683年)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釣魚臺亦以臺灣附屬島嶼的身分一併納入。清代御史巡察臺灣的報告與地方編修的福建省及臺灣府的地方志,為我方論證最具權威性的歷史文獻。其中包括: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視臺灣的御史黃叔璥所著《臺海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並稱「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 29年(1764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叔璥的記載。

同治10年(1871年)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更將釣魚嶼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並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所轄。從方志的「存史、資治、教化」性質而言,清代地方志書對於水師巡航泊船於釣魚臺的記載,除了是歷史紀錄,亦為清代持續不斷行使主權的依據與表徵,足以證明釣魚臺為噶瑪蘭廳衝要,並受之管轄,為臺灣的一部分。由於釣魚臺不僅是海防巡邏點,亦納入臺灣行政劃分,充分表現了中國的有效管轄。

(三)歷代中國、日本及琉球地圖均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領土,而非琉球領土。

1.1701年(康熙40年)琉球遣使蔡鐸所撰《中山世語》及所附地圖詳列之琉球三十六島名稱,均無釣魚臺列嶼。

2.1785年(乾隆50年,日本天明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臺列嶼與中國同繪為紅色,而與琉球三十六島的淡黃色及日本的淺綠色完全不同,顯然認為釣魚臺列嶼乃中國之領土。林氏自稱「此數國之圖,小子非敢杜撰之」,而是依據清康熙58年(1719年)中國冊封副使徐葆光所著的《中山傳信錄》及附圖。該書是古代著名的信史,歷代為中、日、琉三國學者所推崇。

3.1863年(同治2年)湖北巡撫官修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版圖。

(四)中、日、琉外交文書中均確認琉球領域不含釣魚臺列嶼

1879年(光緒5年)日本廢琉球藩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覆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函中,確認琉球為三十六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

1880年(光緒6年)日本駐華公使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上述史實,充分證明釣魚臺列嶼為中國固有領土、臺灣的屬島,不屬於琉球。此一事實,在1884年以前,日本與琉球官方都一貫承認。直到1885年日本有意謀奪釣魚臺後,情況才開始改變。

四、我國民間使用情形

由於釣魚臺是我國固有領土,我國人民對該列嶼及附近水域的使用,在過去數百年間,是司空見慣的事,茲說明如下:

(一)漁民

我國臺灣東北角的漁民自古即在釣魚臺水域捕鰹魚(見1915年日本臺灣總督府編《臺灣之水產》)或避風,已有長遠的歷史。1970年釣魚臺事件爆發後,9月18日日本《讀賣新聞》報導臺灣漁民在「尖閣群島」(即釣魚臺列嶼)一帶「侵犯領海」與「不法上陸」是「日常茶飯事」。

(二)藥師

我國大陸及臺灣中藥師均曾在釣魚臺採集石蓯蓉(又名海芙蓉,學名Statice Arbuscula),據稱可治高血壓及風溼。

(三)工人

我國龍門工程實業公司曾僱工在島嶼附近打撈沉船及在島上拆船,因此曾在釣魚臺上建築台車道及臨時碼頭。

五、國際法

我國政府一貫主張,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並列舉上述史實作為佐證。其實在15世紀,現代國際法尚未真正誕生,吾人固難以尚不存在的法律原則來規範當時的行為,但即令採取較嚴格現代國際法標準,我國的主權主張亦有憑有據。

(一)釣魚臺列嶼在1885年時並非無主地,是臺灣的屬島,我國的領土。

由上述各項歷史文獻所記載的事實可知,我國對釣魚臺主權的依據是發現、命名、使用,進而行使有效統轄(清代受臺灣水師巡邏,列入噶瑪蘭廳管轄)。我國漁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而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外地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否認。

是以,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之「先占」主張主權,自始即不成立。先占之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釣魚臺列嶼已是臺灣屬島,並非琉球之一部分,此一史實當時為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

(二)釣魚臺列嶼應隨臺灣歸還我國

1943年11月同盟國之「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明定,「日本竊取於中國之一切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同盟國之「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第8條復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時,在「日本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中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1952年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第2條中,日本亦已放棄對臺灣、澎湖之主權。上述這些文件對日本具有國際法之約束力。釣魚臺列嶼係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後連同臺灣一併占據之中國領土,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及「中日和約」,自應歸還我國。

(三)時際法

在國際法中,有所謂的「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即對於古代的國際事件,應以「當時」的法律來評斷其效力,而非適用「當前」(即爭端發生時或審判時)的國際法。就此而論,依十五、六世紀通行歐洲的國際法,我國對釣魚臺列嶼之主權無任何疑義。

參、日本主張欠缺法理依據

一、先占

日本主張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是基於「先占」(occupation),即依據1895年1月日本內閣的決議,在釣魚臺設立「國標」。

此一主張不能成立,因為日本的內閣決議當時並未對外公布,亦未納入次年日本天皇敕令第十三號(劃定沖繩縣的範圍),因此當時外界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先占的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國。釣魚臺上琉球政府所設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之後才設立。

其次,先占之對象必須是「無主地」,而釣魚臺列嶼在日本1895年「先占」三百多年之前,早已是中國領土,屬於臺灣之附屬島嶼,並非琉球之一部分,且此一史實為當時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

日本外務省於1971年提出的《我國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聲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之內。」,不過,根據現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時期相關官方文件可知,今日日本官方說法亦與事實不符,證據之一,是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鑒於釣魚臺列嶼為「踏查不充分」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臺列嶼實地調查,然而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

證據之二是1894年3月1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謂:「自明治18年(即1885年),由本縣屬警部派出的調查以來,期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故難有確實事項回報。」此一文件為1894年8月1日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的最後一份官方文件,不但直接反駁當今日本政府所宣稱「對尖閣諸島進行過再三徹底的調查」的說法,亦說明明治政府當年實是藉甲午戰爭的勝利而竊占釣魚臺列嶼。

由上述史實可知,日本主張的先占,在國際法上不能成立。

二、時效

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因此可用國際法上「時效」(prescription)的概念作為依據,來取得主權。此一說法,問題重重:

第一,日本是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臺列嶼,而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的一部分,臺灣割讓予日本,釣魚臺列嶼亦然,此為馬關條約第二條「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所明定。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之後一天(即12月9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無效。1943年11月26日的「開羅宣言」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中第1條及第6條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與1952年的臺北中日和約第2條,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臺列嶼應回歸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

第二、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期間,釣魚臺既為臺灣屬島,故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古賀辰四郎父子的開發行為即為一例。此亦可解釋民國九年我國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一份感謝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因為當時確實如此。

第三、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 釣魚臺列嶼不在日本管轄之下,亦非以任何國家名義統治。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協防臺海也使對美交涉沒有必要。直到1968年釣魚臺主權問題浮上檯面,台灣漁民才受到琉球砲艇驅離。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臺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也一再表達正式抗議,故當然不存在時效問題。

三、美國將行政權歸還日本

日本主張,1972年美國將琉球群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時,由於釣魚臺列嶼也包括在內,所以日本恢復釣魚臺列嶼的主權。

此說亦不成立。首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美國歸還日本琉球群島行政權之舉並未取得二次世界大戰盟國之同意;另琉球群島等位於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既已依「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送交聯合國託管,並由美國為管理當局,依《聯合國憲章》第76 條規定,託管之目的,在領導託管地趨向自治或獨立。故依前述法律文件,美國無權片面決定琉球與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歸屬。另1953年8月,美國決定將琉球群島北部的奄美大島交還日本時,中華民國外交部在當年11月24日,曾向美國駐華大使遞交備忘錄,首度表示對於琉球的最後處置,中華民國有發表其意見之權利與責任。

其次,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僅將行政權交還日本,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移交行政權並不等於確認日本擁有主權。美國對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迄今未曾改變。

肆、中華民國政府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作為

自美國與日本開始洽商所謂「沖繩歸還條約」時期迄今,我政府為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曾針對美、日兩國之錯誤舉動,多次發表聲明並提出嚴正交涉。同時,民間亦自動發起多次保釣活動。茲就我政府及民間維護釣魚臺主權之重要作為,以及此項爭端解決之展望,分別陳述如下:

一、我政府維護釣魚臺主權之作為

(一)1971年4月9日美國國務院聲明,釣魚臺列嶼之行政權將於1972年隨琉球歸還日本。同年6月11日我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表示釣魚臺列嶼附屬臺灣省,基於地理位置、地質構造、歷史聯繫及臺灣省居民長期繼續使用等理由,毫無疑問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故我國絕不接受美國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一併交予日本,並切盼關係國家尊重我對該列嶼之主權,應即採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導致亞太地區嚴重之後果。同年6月17日美、日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國內民眾及海外華人均發起保釣運動表達強烈的抗議。同年12月2日我政府將釣魚臺列嶼劃歸臺灣省宜蘭縣管轄。

(二)1972年5月9日,我外交部針對美國訂於當年5月15日將琉球群島連同釣魚臺列嶼交付日本乙事發表聲明稱,中華民國政府堅決反對美國將釣魚臺列嶼與琉球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中華民國政府本其維護領土完整之神聖職責,絕不放棄對釣魚臺列嶼之領土主權。

(三)1990年10月21日,我傳遞高雄區運會聖火船隻在釣魚臺附近海域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防艦艇強力攔阻,被迫折返。外交部及駐日本代表處立即向日本表達強烈不滿與抗議。

(四)自1996年8月中華民國與日本舉行第1次漁業會談之後,10餘年來,我國與日本間針對重疊經濟海域之漁業糾紛已先後舉行16次漁業會談。我政府為明示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均在上述漁業會談中,明確表示我國擁有該列嶼主權之嚴正立場。

(五)1996年9月,我政府為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成立跨部會「釣魚臺案工作小組」,確立:1、堅持主張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2、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3、不與中共合作解決;4、以漁民權益優先考量等四項原則,以處理任何有關涉及釣魚臺列嶼主權之問題。

(六)1999年2月10日,行政院公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部界線」,將釣魚臺列嶼劃入我國海域。

(七)2005年8月17日,內政部為因應鄰近國家向聯合國申請大陸礁層延伸,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大陸礁層調查5年計畫」,並自2006年7月起執行。迄2010年年底,我海洋調查船赴釣魚臺及東海我與日本重疊海域調查共17次,其中馬總統上任後進行16次,每次日方均向我方表達關切,我外交部均向日方重申我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有從事海洋調查權利之一貫立場,並促日方勿干擾我船作業。2010年7月26日內政部聲明指出,不論是海域基礎資料調查與建置、領海基線修正與研訂,還是島礁清查與基礎圖資測繪等工作,其目的均為維護我國海域及島礁主權及相關權益,政府均秉持「主權在我、絕不退讓」的基本原則進行。

(八)2008年6月10日發生我海釣船「聯合號」在釣魚臺附近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撞沉事件並扣留船長,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即發表聲明,重申堅決維護釣魚臺主權的立場,外交部部長立即召見日本駐華代表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放人、道歉及賠償。

(九)2010年8月間針對日美將在日本西南外海包含釣魚臺海域附近舉行聯合軍演及日本眾議院安全保障委員會成員搭機視察釣魚臺列嶼等事件,外交部分別重申我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一貫立場,並訓令駐日本代表處向日方表達關切及抗議。同年9月13日下午我保釣人士搭乘「感恩99號」漁船出海宣示主權,外交部召見日本駐華代表表達我方嚴正立場,海巡署並派艦隨護,與日方海上保安廳船艦在釣魚臺水域對峙五小時。

二、爭端解決之展望

聯合國憲章前言及第2條第4款均明文禁止各國以武力解決爭端,日本與中國大陸皆為會員國,自應遵守;我國雖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同時,禁止違反聯合國憲章而以武力解決爭端,已成為國際法上的「絕對規範」(jus cogen 或 peremptory norm),各國不論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對此均應遵守,因此我國自不會以主張非和平方式解決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

而和平方式則包括下列三種可能:交涉談判、第三國調解和仲裁或訴訟。

在第三國調解方面,目前尚無跡象顯示中華民國、日本與大陸有邀請第三國調解的意願,亦未見有第三國表態願出面調解。至於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中華民國由於已在1971年10月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所以無法訴諸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進行爭端之解決。中國大陸理論上可將此問題提到國際法院,因為它和日本目前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大陸進入聯合國後,曾在1972年正式去函聯合國秘書處,否定中華民國1946年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compulsory jurisdiction) 的聲明,迄今為止大陸也未接受強制管轄。而就大陸過去處理其與印度、緬甸、蘇聯、越南領土爭議的紀錄來看,從未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或訴訟,因此大陸在釣魚臺列嶼問題上,採取此一途徑的可能性不高。

日本雖亦接受國際法院管轄,但因為它自認現在已控制釣魚臺列嶼,如送請國際法院裁判主權歸屬問題,反而有失去的風險。從日本對其他領土爭議的處理方式,也可得到佐證。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擇捉、國後、色丹、齒舞)的爭議,與南韓有「獨島」(日人稱竹島) 的爭議。北方四島與獨島目前均分別由俄羅斯及南韓占領,日本即積極主張提送國際法院裁判,但卻反對將釣魚臺主權爭議提送國際法院訴訟或交付仲裁,可見日本為了自身利益,採取了雙重標準。

綜合以上分析,在三種和平解決的可能方案中,交涉談判實為最佳的選擇。不過由於我國與日本並無正式邦交,所以交涉過程必然相當艱辛。

伍、結語

釣魚臺列嶼自14世紀起即為我國人所發現、命名、使用,是臺灣的附屬島嶼。19世紀末,日本在擴張主義的驅使下,企圖染指釣魚臺,先因實力不足,未敢輕舉妄動,等待十年後,再利用甲午戰爭大敗清廷的機會,加以竊占,至今猶不肯歸還。日本的上述作為,影響了我國與日本之間的友好關係,也不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

在確保我釣魚臺列嶼主權之前提下,中華民國政府願意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所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與日本進行交涉,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共享資源,以達到維護主權、保障漁民權益,以及解決爭議之目的。

政府在未來與日本的交涉談判中,必定會對主權、戰略價值及資源,作通盤與宏觀的考量,並加強對釣魚臺問題的研究與宣導,以爭取國家的最大利益。同時也希望國人充分了解,釣魚臺列嶼數百年來就是臺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同彭佳嶼之於臺灣。唯有全民凝聚共識,堅定立場,才能維護我國固有領土釣魚臺之主權。
更新日期: 2011/12/6 資料來源:條約法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