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當事人在台臨櫃登記所需文件或有不同,請逕洽國內戶政機關
※我國人持雙(多)重國籍且以外國身份在日結婚者,本處得驗證其結婚文件,惟無法受理函轉。
現場櫃台申辦採取「週一至週四:現場排隊制」及「週五:網路預約制」,來館前請務必詳閱說明: 說明及預約請按此
★領務開館時間 週一 ~ 週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6:00
「每週一至四」:請於上述開館時間內抽取號碼牌,依序受理,無需預約。
「每週五」:網路預約制,未預約者無法入館。
※預約網站(請按此)
※ 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規定:
第六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受理速件處理並製發收據後,請求人不得撤回速件處理及要求退費。
一、國人與國人(依日本方式)
|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所需時間約三~四週 |
授權他人臨櫃代辦(需先行洽獲國內戶政機關同意) |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
授權他人臨櫃代辦(需先行洽獲國內戶政機關同意)
※需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
二、國人與國人(包含同性) (結婚書約)
三、國人與日籍人士
|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所需時間約三~四週 |
授權他人臨櫃代辦(需先行洽獲國內戶政機關同意) |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
授權他人臨櫃代辦(需先行洽獲國內戶政機關同意)
※需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
四、國人與外籍人士
(特定國家人士除外,例如:泰國、印尼及越南等等,建議來電確認)
|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所需時間約三~四週 |
授權他人臨櫃代辦(需先行洽獲國內戶政機關同意) |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
授權他人臨櫃代辦(需先行洽獲國內戶政機關同意)
※需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
五、國人與中國大陸地區人士
六、國人與港澳地區人士
(香港出生並持有英國BNO護照者仍視為香港地區人士辦理)
|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所需時間約三~四週 |
授權他人臨櫃代辦(需先行洽獲國內戶政機關同意) |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
授權他人臨櫃代辦(需先行洽獲國內戶政機關同意)
※需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
- 上述申請各項文件驗證皆需五個工作天,由本處函轉戶政機關完成登記約3~4週。
- 結婚當事人雙方皆需親自來處辦理。國人與國人辦理結婚書約,2位證人亦需到現場。
- 若日籍配偶婚後更改姓氏,則需攜帶改名後之有效證件(護照或日本駕照)。
- 若已先於日本以外國家登記結婚,則該國結婚證明需先經過我國駐該國館處辦理驗證後,始得於本處函轉。
- 本處僅受理轄區範圍內之業務。管轄區域為:東京都、青森県、岩手県、宮城県、秋田県、山形県、福島県、茨城県、栃木県、千葉県、群馬県、山梨県、埼玉県、新潟県、長野県
- 我國《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費用請參考:
領務規費收費數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