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持雙(多)重國籍且以外國身份在日離婚者,本處得驗證其結婚文件,惟無法受理函轉
※ 現場櫃台申辦採取「週一至週四:現場排隊制」及「週五:網路預約制」,來館前請務必詳閱說明: 說明及預約請按此
委託本處函轉(國內戶政機關) 所需時間約三~四週 |
委託他人在國內辦理 | |
一、國人與國人 (依日本方式) |
①我國護照及影本三份 ②全姓名印章 ③雙方台灣戶籍謄本各一份(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④日本市(區)役所發行之離婚届受理證明書(三個月內發行)一份及中文譯本(請勿填寫翻譯人) ⑤離婚登記申請書 ※若非協議離婚,另需日本離婚判決書(三個月內發行) |
①我國護照及影本一份 ②授權書 本人來處填寫在台受託人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③日本市(區)役所發行之離婚届受理證明書(三個月內發行)一份及中文譯本(請勿填寫翻譯人) ※若非協議離婚,另需日本離婚判決書(三個月內發行) ※需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
二、國人與國人 (離婚協議書) |
①我國護照及影本三份 ②全姓名印章 ③雙方台灣戶籍謄本各一份(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④兩位證人帶護照及影本三份 ⑤離婚登記申請書 ⑥離婚書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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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人與日籍人士 | ①我國護照及影本三份 ②全姓名印章 ③台灣戶籍謄本一份(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④載有離婚紀錄之日方戶籍謄本(三個月內發行)一份及中文譯本(請勿填寫翻譯人) ⑤離婚登記申請書 |
①我國護照及影本一份 ②授權書本人來處填寫在台受託人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③載有離婚紀錄之日方戶籍謄本(三個月內發行)一份及中文譯本(請勿填寫翻譯人) ※若非協議離婚,另需日本離婚判決書(三個月內發行) ※需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
四、國人與外籍人士 (特定國家人士除外,例如:俄羅斯、泰國、印尼及越南等等,建議來電確認) |
①我國護照及影本三份 ②全姓名印章 ③台灣戶籍謄本一份(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④日本市(區)役所發行之離婚届受理證明書(三個月內發行)一份及中文譯本(請勿填寫翻譯人) ⑤離婚登記申請書(本處備表格) |
①我國護照及影本一份 ②授權書本人來處填寫在台受託人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③日本市(區)役所發行之離婚届受理證明書(三個月內發行)一份及中文譯本(請勿填寫翻譯人) ※若非協議離婚,另需日本離婚判決書(三個月內發行) ※需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 |
五、國人與中國大陸人士 | ①我國護照及影本三份 ②全姓名印章 ③台灣戶籍謄本一份(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④日本市(區)役所發行之離婚届受理證明書(三個月內發行)一份及中文譯本(請勿填寫翻譯人) ⑤離婚登記申請書(本處備表格) |
注意事項:
◆上述申請各項文件驗證皆需五個工作天。
◆若非本處函轉者,建議先洽在台主管機關確認。
◆若為裁判、調停離婚等非協議離婚者,請先來電本處洽詢03-3280-7803。
◆本處僅受理轄區範圍內之業務。管轄區域為:東京都、青森県、岩手県、宮城県、秋田県、山形県、福島県、茨城県、栃木県、千葉県、群馬県、山梨県、埼玉県、新潟県、長野県
費用請參考:領務規費收費數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