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內政部114年9月8日實施「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認定之,將不再採認護照僑居身分加簽作為僑民役男身分認定依據。
二、有戶籍國民因兵役或喪失國籍等原因欲申請僑居加簽者,即日起起改申請 「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相關說明請洽詢國內主管機關: 1. 僑務委員會「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說明:https://www.ocac.gov.tw/OCAC/Pages/VDetail.aspx?nodeid=1468&pid=79128439 2. 內政部役政司「僑民役男」說明: https://dca.moi.gov.tw/chaspx/menulist.aspx?web=382
※有關僑居加簽用途、權利、義務及限制等詳細資訊,請洽詢國內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
僑居加簽申請資格
- 具日本國籍或持有日本永住者
- 曾在國外居住4年以上。不同國家之間可累計(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除外),計算時以內政部移民署發行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 *為以利計算,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涵蓋自出生迄今所有入出境紀錄;若自行提交證明書者,申請時請務必申請自出生年起之紀錄。
- 在日本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或最近2年每年在日本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 以上資格須同時具備。
- 未持有日本永住者
- 曾在國外居住4年以上。不同國家之間可累計(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除外),計算時以內政部移民署發行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 *為以利計算,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涵蓋自出生迄今所有入出境紀錄;若自行提交證明書者,申請時請務必申請自出生年起之紀錄。
- 在日本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或最近2年每年在日本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 自申請日起往回推算,連續4年具有日本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 以上資格須同時具備。
- 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以後才具備以上僑居加簽資格之「接近役齡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或「役齡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須另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註銷其護照上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後,始能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不限事由)。
- 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每年返國累計未超過183天(入出國當日不計入)。
- 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於役齡期間第1次返國時已符合僑居加簽資格。
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僑居身分加(移)簽申請書(新表格於113.8.12啟用)填寫範例參考。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備妥身分證件影本以及親屬關係證明(戶籍謄本、住民票等)。(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或透過本處申請方式)。
- 當地居留證件正本。(如永久居留證或公民證正本)
- 免收規費。
- 本處僅受理「日本」僑居加簽及移簽。倘現有加簽係依據日本以外國家之居留證明文件所取得(即已轉換僑居地),請提交以上文件重新申請。
- 持本處轄區以外之都道府縣所發行之住民票者,請向該僑居地所在之辦事處申請。※本處管轄區域為:福岡縣、佐賀縣、熊本縣、長崎縣、大分縣、宮崎縣、鹿兒島縣、山口縣。
申請方式
1.申請者年滿18歲,由本人臨櫃申請。
2.申請者未滿7歲,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陪同本人臨櫃申請。
3.申請者年滿7歲惟未滿18歲,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陪同本人臨櫃申請。
陪同未成年人申請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提出1.護照正本及影本2.可證明與申請者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法院監護宣告/判決書、3個月內發行之戶籍謄本或住民票。
申請書簽名方式:※請參考網站下方範例。
【0歲-未滿7歲】
- 申請人簽名欄: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理簽署子女姓名後,註明(OOO代)。
- 父或母或監護人須於背頁(第二頁)處同意書親簽。
【滿7歲-未滿18歲】
- 申請人簽名欄:由該未成年子女(申請者)親簽。
- 父或母或監護人須於背頁(第二頁)處同意書親簽。
申請費用
僑居加簽免收規費。
取件方式
1.申請者本人臨櫃取件。
2.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理臨櫃取件。
3.郵寄取件(申請時請自行準備回郵信封レターパック,可在郵局或便利商店購買)。
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