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福岡總領事2025年12月29日投稿琉球新報謬論
一、 台海客觀現狀及日本參議員石平訪台: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自1912年成立至今,與1949年才成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台灣,台灣也絕對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是當前台海現狀,也是國際公認的客觀事實。最具體案例為日本參議員石平(曾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其後歸化日本籍),石平參議員雖於2025年9月遭中華人民共和國制裁及禁止入境,惟本(2026)年1月6日卻能順利進入台灣國境,他在台灣機場公開表示,「此已充分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是完全不同的國家。台灣絕對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台灣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關係,台灣是獨立的國家。」
二、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既未提及台灣,即與台灣無關,更未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原則」: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通過第2758號決議,只確定「中國代表權」之歸屬,其中提及兩岸之內容如下: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爲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卽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由以上內容可知,該決議僅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全文未曾提及台灣,也未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更未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所以該決議與台灣無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聯大第2758號決議曲解為「一中原則」的法理及事實基礎,並誆稱該決議「已自政治上、法律上及程序上解決包括台灣在內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不僅完全與歷史事實不符,也無法理根據。
三、 聯大第2758號決議對聯合國專門機構、聯合國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均無拘束力: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2條至第14條、聯合國大會第396號決議、聯合國秘書長1971年函、聯合國秘書處法律事務廳(OLA)1962年之法律意見,以及「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有關國際法法源的規定,聯大決議及法律事務廳對聯大決議的解釋均無國際法效力,故對聯合國專門機構、聯合國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均不具拘束力,各國自然沒有遵守的義務,可自由與台灣建立外交關係,唯有台灣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擁有代表台灣參與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機制或活動的權限。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原則」絕非國際共識,也非普遍國際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誆稱全球183個國家都基於「一中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然而目前只有57個國家明確表示接受「一中原則」,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則採行各自的「一中政策」,此一事實充分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一中原則」絕非國際社會普遍共識及實踐,更無法成為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或國際習慣法。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意圖藉由曲解及武器化聯大第2758號決議,為其將來武力犯台創造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持續曲解聯大第2758號決議,並與其「一中原則」不當連結,目的不僅在限制及排除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以及侵害台灣主權及台灣人民的權利,更意圖藉由將該決議武器化及其「一中原則」國際化,強迫其他國家接受其政治主張,篡改國際秩序,為其未來武力犯台建構法理基礎。
六、 《舊金山和約》已取代《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1943年《開羅宣言》提及「日本自中國人所竊取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註: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8條提及「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並且日本的主權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三國政府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因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才成立,故上述二項絕不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又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51年《舊金山和約》作為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其第2條提及:「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舊金山和約》經49國簽署,已取代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政治聲明。該條約未將台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從未統治過台灣。又《日中共同聲明 日方草案對中說明》提及,「依《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日本已放棄對台灣之一切權利,就台灣目前之法律地位,並無作出獨自認定之立場」,該政策至今仍延續,故中方所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包含台灣的全部領土行使主權,係張冠李戴,刻意誤導,實屬謬論。
七、 台海問題應和平解決:《日中共同聲明 日方草案對中說明》提及,「《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方充分瞭解中方與日本見解迥異。惟作為該條約之締約國,日本無法動搖前述立場。基於上述觀點,日本政府認為,因台灣目前處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同政權統治下所衍生各項問題,應由中國人自己,即作為中國國內問題予以解決。此外,日本政府並無立場否定與台灣國民政府維持外交關係之各國政策;日本國民之願望係必須避免美中間軍事對決,日本政府之基本看法為,台灣問題至始至終必須以和平方式加以解決。」,該政策至今仍延續,故當時參與《日中共同聲明》之條約法律局課長栗山尚一(前日本駐美大使)提及,倘兩岸以和平方式統一,則屬中國內部問題,惟以武力,則非屬內政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以各種藉口對台舉行6次軍演,明確違反雙方有關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之約定,並不當引用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實則係法理併吞台灣之陽謀。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赴台須申請入出境許可證:目前旅居沖繩縣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倘希望赴台灣觀光,均須來本處申請入出境許可證,2025年達267人,創歷史新高。倘台灣純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旅遊,如港澳,則可逕行前往,完全無必要前來申請,足見台灣絕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
九、 日方至今仍延續之政策及「情勢變遷(rebus sic stantibus)」原則:
(一) 根據「情勢變遷(rebus sic stantibus)」原則,《日中共同聲明》有其歷史背景,如同聯大第2758號決議,即使當時爭議雙方均主張「一中」,然依國際法實踐,情勢變遷可導致雙方權利義務改變。日本至今仍延續之兩岸政策如下:
1、 日本外務省官方網站提及,如同《日中共同聲明》,與台灣維持非政府間之實務關係,並盼兩岸直接藉由對話和平解決。
2、 2025年11月26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公開稱,「依《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日本已放棄對台灣之一切權利,就台灣目前之法律地位,並無作出獨自認定之立場」。
(二) 現今之台海情勢亦與1970年代有所不同,台灣於1996年舉行總統民主直選,台灣人民可自己選出總統,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迥異。據2025年7月15日台灣民意基金會所公布最新民調顯示,台灣有高達77.4%自認為是台灣人,認同自己是中國人比例只剩下6.4%。當時參與《日中共同聲明》之條約法律局課長栗山尚一(前日本駐美大使)亦坦承台灣因民主深植人心,壓倒性多數之民眾不願與體制迥異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詳見2007-10-24日本国際問題研究所 台湾問題についての日本の立場-日中共同声明第三項の意味),故即便日方在《日中共同聲明 日本方案之對中說明》指出,「未設想台灣將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之任何法律地位」,惟其僅為說明,未列入《日中共同聲明》,日本政府亦從未延續該說法,可否具拘束日中雙方效力尚待商榷。加上當今國際情勢與1972年迥異,已發生根本改變,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放棄對台動武,近期更多次舉行圍台軍演,企圖破壞現狀等舉動,實已刻意忽視,甚至完全違反《日中共同聲明 日方草案對中說明》所提「和平解決台灣問題」之必要前提。
十、 結論:台灣從未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經緯清楚,法理與事實亦十分明確,日本未曾承認台灣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此係日本政府所作出之嚴肅且確實之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確實遵守與日方約定之「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立場,不應使其流於實質形式化。台灣將持續與世界各國密切合作,共同遏止中國片面改變台海現狀之野心,共維台海和平及印太地區之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