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1. 警察署(不可在派出所或「交番」申辦)核發之護照遺失報案證明1份
(指「遺失届出証明願」,必須載有遺失者之姓名等資料。沒載遺失者之姓名等資料之「遺失届受理番号」紙條無法確認遺失者之姓名等資料,為了保護遺失者之權益,請向「警察署」申辦「遺失届出証明願」)。
2. 住民票及在留卡正影本各1份(同時具日本籍者,可以住民票及日本護照代替;非定居日本者可免附)。
3. 彩色照片2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六個月內拍攝白色背景脫帽照片)。
4. 須堤交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一、戶籍謄本。二、國民身分證。三、戶口名簿。四、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
5.回台機票或訂位紀綠
6.未滿20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及日本住民票(全家族的全部事項証明)。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7. 注意事項;
(1)敬請事先來電告知姓名、身分証號碼、出生年月日及在日聯絡方式,以便即時核發證明書。
(2)自100年5月22日起,辦理「入國證明書」後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 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
(3)持有「入國證明書」係為入境中華民國使用。
(4)有關入出境日本事宜,鑒於毎個人身分、在留資格等情事有所不同,仍宜事先經冾 日方「入国管理局」等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