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稅務局 (IRD) 於2021年10月1日發布第510/2021號公告,財政年度變更過渡期的稅務評估程序,以規定2021年10月1日至3月31日的6個月過渡期的特殊商品稅、商業稅及所得稅的評估程序。
- 特殊商品稅
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若合作社與私營企業在國內生產出售之菸草、捲菸及雪茄的總收入的兩倍超過2,000萬緬元,應依照《特殊商品稅法》與《2021年聯邦稅法》的規定,在此期間的收入中徵收特殊商品稅。
- 商業稅
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若合作社與私營企業在國內生產出售需繳納商業稅之商品、從事貿易業、或提供需繳納商業稅之服務業的銷售或服務收入的兩倍超過 5,000 萬緬元,應依照《商業稅法》與《2021年聯邦稅法》的規定,在此期間的收入中徵收商業稅。
- 所得稅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的收入應按照《所得稅法》與《2021年聯邦稅法》的規定進行評估:
(a)薪資所得:若在六個月過渡期薪資所得的兩倍不超過 480萬緬元,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若薪資所得的兩倍超過 480 萬緬元,則須扣除《所得稅法》第 6 條規定的津貼後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計算金額的一半。
(b)租賃所得:
i.租賃所得少於12個月,則按以下平均12個月的租賃所得計算所得稅:
(-----) 月的總租金收入 xxxxx緬元
平均每月租賃所得 xxxxx緬元
平均租賃所得 (12個月) xxxxx緬元
(扣除)
《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的津貼 (-)xxxxx緬元
扣除後的所得 (剩餘所得) xxxxx緬元
平均應繳稅額 (扣除後的所得 x 10%) xxxxx緬元
應繳稅額 (平均應繳稅額 x (總租賃月數÷12)) xxxxx緬元
ii.租賃所得若為12個月或12個月以上,應從租金總額中扣除《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的津貼後計稅。
(c) 職業、業務或其他所得:應從總所得中扣除可歸屬費用 (attributable expenses),剩餘所得翻倍計算。然後從翻倍所得中扣除《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的津貼,並按剩餘金額計算所得稅。 應納稅額為計算金額的一半。
(d) 上述 (b) 款與 (c) 款的規定僅受限於下列納稅人類型——
i. 個人;
ii.合資企業;
iii.根據《合作社法》註冊之基礎合作社。
(e) 經緬甸投資委員會允許之企業、公司、國營企業及除基礎合作社以外的合作社:應從總所得中扣除符歸屬費用及規定之折舊。折舊率則按照所得稅規定 (Income Tax Regulations) 的折舊率計算,但僅扣除6個月的等值金額。
(f) 計算上述 (e) 款時,針對除基礎合作社以外的合作社,從淨利潤中扣除《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之一半的津貼後,計算剩餘所得。
(g) 資產所得: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緬元,則不課徵資本利得稅。
(h) 逃漏之所得:當期產生的收入、財產價值以及取得該財產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視為當期獲得的收入,並進行所得稅評估。
(i) 非居民公民:除薪資所得外,在此期間從海外獲得的外幣總所得應根據《2021年聯邦稅法》第22條進行所得稅評估。
(j) 新設立的工業型中小型企業:若6個月過渡期在該企業開業的第一個三年內,則6個月的淨利潤將翻倍。 根據《2021年聯邦稅法》第29條,翻倍利潤:-
i. 未超過1,000萬緬元,將豁免徵收所得稅;
ii. 若超過1,000萬緬元,則按超額收益計算所得稅,
iii. 應納稅額為 (ii) 款計算金額的一半。
(k) 個人外籍人士:若在6個月過渡期在緬甸居留的天數的兩倍為183天或以上,則將被視為緬甸居民進行所得稅計算與評估。
(l) 非居民外國人:
i. 針對薪資所得以外的收入,應按 (e) 款方式計算與評估所得稅。《所得稅法》第6條及第 6 條 (a) 項中規定的津貼不得扣除。
ii. 針對薪資所得,總所得應翻倍並按照《2021年聯邦稅法》第19條 (c) 款規定的稅率進行納稅,但不得扣除《所得稅法》第6條與第6條 (a) 規定的津貼。應納稅額為計算金額的一半。
(m)據《所得稅法》第20 條規定之任何收入來源之損失的抵消,6個月過渡期應被視為一年的抵消。
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的所得稅申報表與第18條的年度薪資報表,以及根據《商業稅法》第13條的年度商業稅申報表,須在6個月過渡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