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緬甸出生首次申請我國護照
申請須知
一、依據現行國籍法規定,民國 69(西元 1980)年 2 月 10 日以後出生者,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二、申請人若於民國 69(西元 1980)年 2 月 9 日以前出生者,必須出生時父親為我國國民,始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三、首辦必須確認人別,申請人本人親自至本處提交申請簽名,本處方能受理。未滿 18 歲者,父母陪同申請。
四、父或母為歸化我國籍人士者,取得我國籍前所生子女,無法依父或母申辦護照。
申請所需文件及規定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1)供國人在國外或在臺無戶籍國民填用(填寫 1~10 欄位)
(2)護照申請書背面第 11 欄位「申請人簽名」處不得空白,依規定除無法簽名者外,不論是否親自申請,申請人均應親簽。
(3)如為無法書寫之兒童則可由父或母書寫「當事人全名 +(父代)或(母代)」。
(4)未滿 18 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父或母或監護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第二格紅框內貼妥臺灣身分證件影本。
二、申請人當地身分證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1)申請人之他國護照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倘未具他國國籍者,無須檢附)
(2)申請人之出生證明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
(3)6 嵗以下申請人之疫苗證明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
(4)申請人之身份證及戶口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倘尚未申請者,無須檢附)
三、父母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文件
(1)父母中華民國護照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
(2)父母中華民國身份證或居留證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
(3)若父母一方為緬甸人(具有他國國籍者),亦須繳驗其緬甸護照、身份證及戶口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緬甸證件須經緬甸外交部驗證。)
四、申請人為婚生子女:
(1)父母雙方在臺有戶籍且已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請提供國內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2)父母其中一位在臺有戶籍:國外結婚登記須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之驗證,須在台戶籍完成結婚登記。請提供國內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影本兩份。(緬甸核發之結婚登記需結婚面談通過後才能夠驗證。詳情請查看連結。)
緬甸籍配偶依親簽證面談所需程序與須知及相關表格 - 駐緬甸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Myanmar
(3)父母其中一位在臺無戶籍:國外結婚登記須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之驗證,須在台戶政完成結婚登記後,請提供國內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載無戶籍國民結婚證明書。(緬甸核發之結婚登記需結婚面談通過後才能夠驗證。詳情請查看連結。)
緬甸籍配偶依親簽證面談所需程序與須知及相關表格 - 駐緬甸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Myanmar
(4)小孩出生時,倘父母尚未結婚登記,生母需出示已驗證(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單身宣誓書。
(5)小孩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 181 日,生母需出示已驗證之婚前單身宣誓書。
(6)小孩出生於生父與生母結婚第 181 日之後,需出示已驗證之結婚證書或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 父母之結婚證明文件經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結婚證,婚姻狀況宣誓書,離婚證,單身宣誓書,監護權宣誓書等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驗畢歸還。
五、子女姓氏約定書
(1)申請人為 18 歲以下之婚生子女,須提供「子女姓氏約定書 - 海外首次申請護照使用」,其護照之姓氏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簽名以書面約定姓氏從父或從母姓。
(2)申請人為成年者(依民法滿 18 歲者),請填寫「聲明書」。
(3)非婚生子女依母者應從母之中文姓氏。
(4)惟經生父依法認領者,得約定或同意變更姓氏。
六、護照規格照片 2 張
最近 6 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 3.2 至 3.6 公分)(詳參「申辦晶片護照繳交相片應注意事項」: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七、護照規費 ※ 本處僅收美金新鈔現金
(1)晶片護照:14 歲以上十年長效期晶片護照規費 45 美金。14 歲以下兒童五年效期晶片護照規費一本 31 美金。
(2)非晶片護照(一年效期)10 美金。
※應個別申請案件,本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以供審核。
其他身分或情況者需增附之文件
「臨人字入國許可」填寫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境申請書」
首次於海外申請護照者,都屬於「在臺無戶籍國民」,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無戶籍國民來臺停留規定更新如下:
(1)預定在臺停留期間在 3 個月內者:持有我國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 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如無前述機船票,仍應向本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方能持護照回臺。另請自行確認擬前往之次一目的地之簽證及入境等規範。
(2)預定在臺停留期間逾 3 個月者,或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第 1 項之涉嫌重大犯罪(如跨國販毒)等情形者:不論所持護照有無晶片,均應先向本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3)「臨人字入國許可」於效期內得多次使用,每次在台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倘停留時間擬超過三個月以上,可於停留期限期滿前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僅可延期一次。
(4)倘須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另需多提供 1 張護照規格照片,上述所有文件附件請再提供影本一份。
(5)「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免規費。
本處收件及作業
- 送件時間:上午 9:00 - 11:30,上班日週一至週五(六日及緬甸國定假日除外)。
- 本處不接受郵遞收、寄件。
- 作業時間:晶片護照:一般件約 4 週至 5 週。非晶片護照(一年效期):4~7 個工作天
- 領件時間:下午 1:30 - 3:00,上班日週一至週五(六日及緬甸國定假日除外)。
※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審核中經本處或外交部領務局要求補件等情,作業時間隨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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