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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釣魚臺列嶼的十大事實 - 駐烏蘭巴托台北貿易經濟代表處 Taipei Trade and Economic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Ulaanbaat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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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釣魚臺列嶼的十大事實

事實一:釣魚臺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在地質上與臺灣東北方島嶼一脈相承,是臺灣附屬島嶼,我國固有領土。

釣魚臺列嶼是臺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質上與臺灣東北方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一脈相承,是臺灣附屬島嶼。

釣魚臺附近水深不足兩百公尺,但自赤尾嶼往東或自南小島往南,即以「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與琉球群島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達2,717公尺,水色深黑,歷史文獻稱之為「黑水溝」,形成與中國大陸和琉球之天然海界。在許多歷史文獻中,例如明清兩朝數十位冊封使的《使琉球錄》,這條海槽常被稱為「中外之界」。釣魚臺列嶼位於沖繩海槽靠近我國之一側,自古以來即不屬於琉球。

事實二:釣魚臺列嶼由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使用,自明朝納入我國海防系統,並於清朝隨臺灣納入中國版圖,並非無主之地,他國不得主張國際法上的「先占」。

至今有關釣魚臺列嶼的原始文獻中,最早為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嘉靖35年(1556年)在《日本一鑒》中認定「釣魚嶼,小東(指臺灣)小嶼也」,所附地圖亦顯示釣魚臺列嶼在地理上為臺灣屬島。明嘉靖以後歷任冊封使所撰之《使琉球錄》皆明記釣魚臺地理位置。

明嘉靖40年(1561年)鄭若曾的《萬里海防圖》將釣魚臺列嶼列入;嘉靖41年(1562年),兵部尚書胡宗憲將釣魚臺列入《籌海圖編》的「沿海山沙圖」之中,釣魚臺乃納入我國抵抗倭寇(日本海盜)的東南海防系統。

清朝冊封使所撰之《使琉球錄》明記中琉兩國之間的黑水溝(即今之沖繩海槽)為「中外之界」,並將該列嶼列於「中外之界」界限之內。

1785年日本學者林子平刊行的《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臺列嶼與中國同繪為紅色。

清康熙61年(1722年)御使黃叔璥所著《臺海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艦巡邏航線,並稱「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

清同治2年(1863年)官修鑄版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也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版圖中。

清同治10年(1871年)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亦將釣魚嶼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並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所轄,以上證據皆顯示釣魚臺不是無主地,他國不得主張先占。

事實三:釣魚臺列嶼本不屬琉球國,日本是在片面武力併吞琉球的基礎上竊據釣魚臺列嶼的。

1870年代以前東海,風平浪靜達五世紀之久,日本帝國崛起之後才爭議連連。

自1372年起明朝與琉球締結封貢關係,在長達五個世紀的中琉關係史中,身爲中國至琉球航路的主要航海地標,釣魚臺早在14世紀已成爲中琉友好往來及維繫東海和平的象徵。其間,中琉之間以釣魚臺東側的「黑水溝」為「中外之界」,雙方從未發生任何領土糾紛。

鴉片戰爭後,歐美船隻頻頻到訪琉球,早在1850年代琉球與美、法、荷等國先後簽訂了三份修好條約,然此擧亦未引發領土紛爭。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啓動,開始對東海虎視眈眈。1874年,日本藉口三年前琉球人漂流至臺灣恆春半島遇害,出兵臺灣;1879年明治政府武力強行併吞琉球,並將琉球改名爲「沖繩縣」。

日本是在1879年武力併吞琉球後,繼續擴張領土,並透過於1894年至1895年的甲午戰爭,繼而竊據釣魚臺列嶼的。

事實四:日本明知釣魚臺是清朝時代中國所屬,非無主地,卻在中日甲午戰爭期間(1894年8月至1895年4月),乘勝利在望之際,而於戰爭結束前祕密竊占釣魚臺列嶼,此種行為完全不符合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當然自始無效。

日本政府聲稱其據有釣魚臺與甲午戰爭無關,完全不是事實,因為日本是趁甲午之戰獲勝之時竊占。

日本政府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遂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決議方式,正式兼併此等島嶼」。然而明治時期官方文件證實,日本當時瞭解釣魚臺列嶼為清朝所屬之島嶼之事實。

1885年10月,日本外務省公信局局長淺田德則於便簽中描述:「近時,清國報紙揭載我政府欲佔據清國所屬臺灣地方之島嶼之傳聞,以喚起清政府之注意。是故此際對於該蕞薾小嶼暫時不宜著手,乞請避免不必要之狀況,方為上策哉。」,嗣後日本外務大臣井上馨亦認為:「此時倘公開建立國標,無疑將招致清國猜疑…」,顯見日本明知釣魚臺為我國固有領土,暫時延緩侵占行動。

1885年11月,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就在釣魚臺設立國標事回報內務大臣山縣有朋:「此事與清國不無關係」。山縣乃諮詢外務大臣井上馨意見,井上馨認為清廷已有警覺,「建立國標之事須俟他日適當時機」。

十年後,1895年5月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確認自1885年以來,「期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推翻日本一再聲稱其曾多次調查釣魚臺為無主地之說法。

1894年8月,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日本軍於9月打敗中國北洋艦隊,10月跨越鴨綠江入侵中國,11月佔領旅順。

1894年12月,日本內務省認為兼併釣魚臺列嶼「涉及與清國交涉…,但今昔情況已殊」。可見日本竊占釣魚臺列嶼當然與甲午戰爭及馬關條約有關。

日本於1895年1月14日,當戰爭仍持續之際,以內閣決議通過「秘別133號」文件,決定兼併釣魚臺列嶼。但是上述內閣決議係以機密等級標示,並未對外公布,對照日本占領硫磺島、南鳥島時均有對外公告,可見日本刻意隱瞞兼併釣魚臺之舉,並未依慣例以天皇敕令正式頒布,外界對此所謂「先占」,毫無所悉。因此,此種決議僅為其政府內部的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當時國際法規定要件,自不能拘束當時的清廷,更不能拘束現在的我國。

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的「先占」(occupation)主張釣魚臺列嶼主權不能成立,因為該列嶼從來不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依據國際法原則,「一國不得以違法作為或不作為取得合法權利或資格」,因此日本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上是「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

事實五:清朝是根據甲午戰爭後中日之間所簽署的《馬關條約》第二款,於1895年4月17日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包括釣魚臺列嶼,割讓予日本的。

日本政府聲稱其據有釣魚臺與《馬關條約》無關,並非事實,已如前述。

中國於甲午戰爭戰敗後,被迫於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署《馬關條約》,將「臺灣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第二條)割讓予日本。

釣魚臺列嶼係屬臺灣的一部分,因此日本唯一法律權利之基礎是《馬關條約》,而非秘而不宣的「內閣決議」。

日本取得釣魚臺列嶼主權的依據,因違反國際法的「先占」自始無效,而被合於國際法的「割讓」所取代。

事實六: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中日和約》,釣魚臺列嶼應於戰後隨同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1943年《開羅宣言》明定「在使日本所竊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8條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

1945年《日本降伏文書》第一段及第六段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

上述三項國際法律文件皆收錄於日本外務省之《條約集》及《聯合國條約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中,迄今對相關當事國依然有效,包括美國、日本及中華民國(臺灣)。

事實七: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竊占釣魚臺後,在行政上將其劃歸「沖繩縣」,後更名為「尖閣諸島」,導致1945年戰後初期盟軍受其誤導。

日本於1895年兼併釣魚臺列嶼並在行政上置於沖繩縣管轄之下,另於1900年新設「尖閣諸島」表記。

日本上述單方面行為掩飾了釣魚臺列嶼為中國固有領土之真實身分,以致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後處置(如前事實六所述之各項)未能執行。

日本於1895年竊佔釣魚臺的秘密過程,遲至1960年代末期釣魚臺主權爭議發生後,才由日本以及臺灣歷史學者尋獲明治時代官方文獻而曝光。

事實八:自1945年至1971年止,釣魚臺列嶼係置於美國軍事託管,而非日本治理之下,且中華民國從未承認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

日本聲稱其有效管理釣魚臺列嶼超過一世紀之久,並非事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71年之前,由於釣魚臺列嶼係置於美國軍事託管之下,而非由日本治理,因此中華民國並無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議之理。

二次戰後,國際社會同樣因日本在1900年將釣魚臺列嶼更名為「尖閣諸島」而受到蒙蔽,因此1951年《舊金山和約》誤將釣魚臺列嶼依據該和約第三條劃入琉球範圍而受美國託管。中華民國因未獲邀請參加舊金山和會,因此亦無機會對此事表達異議。

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署之1952年《中日和平條約》並未包括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乃係有所保留。這表示我國當時雖對美國託管琉球不表異議,但亦不承認琉球主權歸屬日本,更不可能承認釣魚臺屬於日本。

事實九:美國於1972年5月15日結束對琉球的託管治理,然並未將釣魚臺列嶼主權轉移至日本

自1971年以來,美國一再重申將釣魚臺列嶼的行政權交予日本,並不構成釣魚臺主權之移轉。

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移交並不影響任一爭論者的主權。

美國至今維持中立政策,並一再重申對釣魚臺列嶼的最終主權不採取任何立場。

事實十:「東海和平倡議」為東海恢復為「和平之海」指出和平解決爭議之正確方向。

釣魚臺列嶼爭議發生後,中華民國一方面堅持主權主張,一方面表示願依據《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所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與日本進行交涉,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共享資源,達到維護主權、保障漁權,以及解決爭議的目的。中華民國政府迄今仍堅持此一主張。

步入2010年代初,中國大陸因日本國有化釣魚臺列嶼而引起20個城市發生大規模抗議示威,東海局勢再度緊張。2012年8月5日,為因應東海緊張情勢,馬英九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在「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原則下,呼籲相關各方,(一)應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二)應擱置爭議,不放棄對話溝通;(三)應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四)應尋求共識,研訂「東海行爲準則」;(五)應建立機制,合作開發東海資源。

在此一政策的驅動下,臺日雙方於2013年4月10日簽署《臺日漁業協議》,劃定釣魚臺周邊7萬平方公里為協議適用水域,保障我國漁民傳統作業範圍,乃能大量減少漁業糾紛,增加漁獲量,解決多年來的漁權爭議。此係「東海和平倡議」緩和東海緊張局勢之一大成功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