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9年6月19日
一、前言
國內COVID-19疫情趨緩且在穩定控制中,為確保防疫成果,所有國家核准入境者原則上仍維持14天居家檢疫及7天自主健康管理,但為使民生及產業逐步恢復正常運作,俾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促進經濟發展,除已推行防疫新生活運動,讓民眾安心從事休閒、消費,同時也規劃陸續開放國際經貿活動,為振興經濟預做準備,惟應符合防疫目的。本作業規範適用於來自低感染及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短期來台停留商務人士,倘欲縮短居家檢疫時間,應依照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申請條件,需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規定: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
宣布可入境之人士。(詳見附件1)
(二)申請來臺停留天數小於3個月1。
(三)短期入境商務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如驗貨、售後服務、技
術指導與培訓、簽約…等),且經在臺合法立案公司提具來臺相
關證明文件之商務人士。
(四)出發地為指揮中心公告之低感染風險或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2,
且登機前14天無其他國家/地區旅遊史。
備註︰
- 商務人士如擬在臺停(居)留3個月以上者, 仍應依規定於入境後完成14天居家檢疫,不適用本作業規範。
- 國家/地區名單,將依各國之疫情規模及趨勢、監測及檢驗量能、疫情資訊透明度、所屬區域及鄰近國家疫情狀況,原則以每2週滾動公布,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專區查詢。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需備妥邀請公司或單位提供之來臺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邀請公司或單位提供之在臺行程表(附件2)及防疫計畫(計畫
內容應包含附件3防疫計畫檢核表所列項目)於申請時提出。申請人
需另備妥前述文件影本於入境時供指揮中心或有關單位需要時查驗。
(二)登機前3日內英文版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於旅客報到
(check in)時或登機前,主動向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出示檢驗報告),
並於申請縮短居家檢疫時提供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備註︰邀請廠商應事先妥為規劃防疫車隊接送、用餐、開會或參訪過程之座位安排及動線規劃,並有專人負責全程陪同以落實各項防護措施,如申請人違反規定或未能落實相關防護措施,除將針對申請人進行必要之檢疫措施,另對邀請廠商之後續申請案將從嚴審核。
四、入境證件申請及出入境管制作業規範
(一)入境前證件申請:
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後,逕向相關單位或授權機構辦理入境許可︰
- 外籍人士:填寫線上簽證申請表後備齊申請文件,得赴指揮中心所列低感染風險或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我駐外代表機構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申請。
- 港澳人士:申請人備齊申請表及申請文件赴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或向居住地之駐外館、辦事處臨櫃申請入境許可。
- 本國籍人士:無須申請入境許可,但須於登機時提供登機前3日內英文版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並於旅客報到(check in)時或登機前,主動向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出示檢驗報告,另預先備齊邀請公司或單位提供之來臺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在臺行程表及防疫計畫,並於入住防疫旅館後申請縮短居家檢疫時,提供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二)管制作業:
- 登機前使用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https://hdhq.mohw.gov.tw/)」線上申報,並確實登錄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手機門號、旅遊目的勾選「商務」及「申報商務人士縮短居家檢疫專案」、入住防疫旅館及在臺聯絡人聯絡資訊等資料,且應於抵臺時主動出示簡訊憑證,始得入境。
- 入境後使用邀請公司或單位提供之手機及門號,或於入境時申辦台灣電信網取得臺灣門號。
- 於機場搭乘防疫車隊前往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
- 邀請公司或單位代為向入住防疫旅館所在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縮短居家檢疫時間,並參考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之「自費檢驗COVID-19指定醫院名單」,先行洽詢預約採檢時間。
- 居家檢疫、篩檢及自主健康管理時間表
入境時,由機場檢疫人員先開立14天居家檢疫通知書,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縮短居家檢疫天數︰
(1)來自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之商務人士:於入境後可向入住防疫旅館所在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於第5天自費篩檢,取得檢驗結果陰性報告後,即可向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改自主健康管理至入境後21天。
(2)來自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之商務人士:於入境後可向入住防疫旅館所在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於第7天自費篩檢,取得檢驗結果陰性報告後,即可向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改自主健康管理至入境後21天。
(3)來自低感染風險或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之商務人士,在臺停留天數少於5或7天,如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條件,並完成應備文件之繳交或查驗,且取得出境前3天內檢驗陰性報告,則可向入住防疫旅館所在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提前離境。
(三)在臺管制期間應配合事項(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
書如附件4、5)
- 入境後自機場前往防疫旅館應搭乘防疫車隊,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申請人入境後至自主健康管理結束前均須入住防疫旅館。
- 居家檢疫期間應留在防疫旅館,禁止外出,亦不得出境,另每日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並配合回復雙向簡訊健康情形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及其他居家檢疫應遵守事項。
- 居家檢疫期間應避免非必要之訪客拜訪,若於防疫旅館與邀請廠商安排有洽談商務,應由邀請廠商先向防疫旅館提出申請,以利安排空間及進行人員管制,且應固定於會客室會談,並保持5公尺以上社交距離,所有會談人員均應全程佩戴口罩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另邀請公司或單位與申請人於防疫旅館洽談商務前,防疫旅館依衛生單位輔導或提供之標準作業流程進行管制及清消,邀請廠商並應就會談時間、參與人員及採取防護措施作成紀錄備查。
- 自防疫旅館前往指定檢驗醫院篩檢及篩檢後返回防疫旅館,均應搭乘防疫車隊,且邀請廠商應有專人協助申請人於醫院之動線安排及管制。
-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每日量測體溫及透過雙向簡訊回報健康狀況。
-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由邀請公司或單位專人專車接送,且負責規劃其住所、動線、活動場所的必要防護措施,另依提報之行程表安排固定有限度商務活動,且採實名制,記錄每日活動及接觸人員,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外出時,嚴格遵守全程佩戴口罩。
- 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異常等症狀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應佩戴口罩,主動與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方式儘速就醫,未經上述程序不得逕行外出就醫就診,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檢疫措施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規定,可裁處新臺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
- 邀請公司或單位應協助申請人落實在臺期間各項防護措施,並充分告知及協助需配合我國相關規定及管制措施,申請人在臺期間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該邀請廠商將列入觀察名單,下次申請案將從嚴審核。
(四)出境
- 申請人於入境後在臺停留期間若未滿14天,應於離臺前3天內前往自費檢驗COVID-19指定醫院採檢,取得檢驗陰性報告後始可離境。
- 依現行規定,所有入境者均須居家檢疫14天,並將由內政部移民署進行出境管制,在臺停留期間若未滿14天之申請人雖已完成縮短居家檢疫作業,惟為避免因註記系統時間誤差,於出境時需出具衛生主管機關新開立檢疫解除日變更之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出境前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以備查驗,並預留出境查驗作業時間。
五、相關費用
(一)申請人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 入住防疫旅館費用
- 搭乘防疫車隊費用
- COVID-19篩檢費用
- 在臺期間經篩檢陽性或通報確診,其門急診及住院隔離治療費用。
(二)自民國109年6月17日起,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得申領防疫補償費用。
六、本作業規範自109年6月22日起施行,其餘非適用本作業規範第二點申請條件者,有特殊商業需求或其他必要活動,可專案提出個案辦理,另在基於互惠原則及各國疫情安全的前提下,亦可與個別國家再商定簡化檢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