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歐盟經貿觀察
(第35期)
一、 專題分析
1. 我國2015年貿易表現暨其展望
2. 荷蘭課徵資本利得稅的紛紛擾擾
二、 經貿新聞
1. 本期總經要聞
a. 荷蘭公司的外國董監事將不再享有報稅優惠
b. 荷蘭12月份的工業產出創新高
c. 荷蘭徵收資本利得稅的手段違法
2. 本期個經要聞
a. 荷蘭提議打破歐盟藥價壟斷
b. 荷蘭電玩手遊業的發展夢幻一場
c. 荷蘭電玩手遊業仍在萌芽階段
三、其他
出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作者:貿易局綜合企劃委員會,2016年02月15日
我國2015年貿易表現暨其展望
一、2015年貿易表現
去(2015)年我國出口減10.6%,創2009年以來最大減幅;進口減16.5%。進出口貿易總額5,094.1億美元(年減13.3%);出超515.6億美元,年增30.0%,創歷年新高 (詳表1)。
表1 我國2015年貿易表現
單位:億美元,%
期間
貿易總值 出口 進口 出(入)超值
金額 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1-12月 5,094.1 -13.3 2,804.8 -10.6 2,289.2 -16.5 515.6 30.0
9月 398.4 -19.1 225.3 -14.7 173.1 -24.3 52.3 47.8
10月 417.3 -15.1 239.2 -11.0 178.1 -20.0 61.1 32.4
11月 415.1 -15.4 221.3 -16.9 193.8 -13.7 27.5 -34.2
12月 399.5 -14.6 220.6 -13.9 178.9 -15.6 41.7 -5.6
資料來源:貿易局整理自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
(一) 與亞洲主要國家出口比較
以2015年目前各國所公布的統計來看,在亞洲地區全年我國出口成長率-10.60%,下滑幅度較新加坡的-14.36%、馬來西亞的-14.00%、印尼的-14.32%為小,亦較澳洲-21.52%、紐西蘭-17.85%為佳。我國出口成長表現相較於亞洲其他主要貿易國家並非落居最後(詳表2)。
表2 亞洲主要國家(地區)出口表現
單位:%
資料來源:貿易局整理自我國財政部及各國(地區)海關統計。
註:1.各國海關統計發布時點不同,本表採各國目前公布之最新統計。
2.104年累計數據我國及韓國為1-12月;新加坡、香港、中國大陸、美國、日本、泰國、印尼、越南及紐西蘭為1-11月;馬來西亞、澳洲及歐盟為1-10月。
(二)我主要出口市場
去年我對主要市場出口均呈負成長,其中對中國大陸與香港出口1,092.9億美元(減12.3%),對東協六國出口500.2億美元(減14.6%),對美國出口342.6億美元(減1.7%),對歐洲出口255.6億美元(減11.0%),對日本出口192.9億美元(減3.1%);詳請參見表3。
表3 我主要出進口市場
單位:億美元,%
2015年
出口 進口
金額 比重 成長率 金額 比重 成長率
中國大陸與香港 1,092.9 39.0 -12.3 456.3 19.9 -8.2
中國大陸 712.2 25.4 -13.3 441.9 19.3 -8.0
東協六國 500.2 17.8 -14.6 279.1 12.2 -16.6
美國 342.6 12.2 -1.7 264.1 11.5 -3.7
歐洲 255.6 9.1 -11.0 275.2 12.0 -10.4
日本 192.9 6.9 -3.1 387.1 16.9 -7.1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三)我主要出口產品
僅交通運輸設備出口微增0.8%外,其餘產品出口皆下滑。其中,電子產品出口減4.4%減幅最小;國際油價下跌連帶影響我國石化相關產品價格走低,致使礦產品、化學品及塑橡膠產品去年全年出口金額分別縮減41.7%、17.5%及12.8%;光學器材、資訊與通信產品及電機產品,分別為減14.7%、13.7%及11.6%;全球鋼品供過於求,加上反傾銷等貿易保護措施興盛,致使基本金屬及其製品縮減13.1%(詳表4)。
所幸我國仍有許多出口逆勢成長產品如船舶(成長82.8%)、電視及監視器零件(79.8%)、鏡頭(22.8%),自行車(9.4%)、機能性紡織品(8.8%)、隱形眼鏡(16.4%)、化妝品(6.1%)、生醫產業產品等表現不俗。
表4 我國主要出口貨品
單位:億美元,%
產品 12月 1-12月累計
金額 比重 成長率 金額 比重 成長率
電子產品 78.2 35.4 -7.3 956.0 34.1 -4.4
基本金屬及其製品 19.5 8.8 -18.4 251.6 9.0 -13.1
塑橡膠及其製品 16.1 7.3 -15.5 210.1 7.5 -12.8
機械 15.4 7.0 -17.8 194.3 6.9 -6.9
化學品 13.5 6.1 -18.6 178.8 6.4 -17.5
光學器材 10.7 4.9 -31.0 163.2 5.8 -14.7
交通運輸設備 9.5 4.3 -5.5 117.5 4.2 0.8
資訊與通信產品 9.5 4.3 -13.8 112.5 4.0 -13.7
紡織品 8.1 3.7 -10.7 108.1 3.9 -6.6
礦產品 8.1 3.7 -35.1 119.3 4.3 -41.7
電機產品 6.9 3.1 -16.6 89.0 3.2 -11.6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貿易局整理
(四)主要出口衰減原因
因全球景氣不佳需求減緩;中國大陸產能過剩,經濟趨緩且實施進口替代;國際油價大跌;電子產品庫存去化速度緩慢、保護主義盛行等因素,使主要貿易國家及我國出口表現不佳。
二、2016年我國貿易展望
(一)世界銀行(World Bank)於今(105)年1月7日發布預測今年經濟成長為2.9%,優於去(104)年的2.4%,惟認為新興市場國家復甦疲軟嚴重拖累今年全球經濟成長,並警告中國大陸、巴西及俄羅斯等大型新興經濟體展望惡化恐形成全球經濟風暴,顯示今年國際經貿情勢仍無法樂觀看待。
(二)另國內預測機構預估2016年我國出口成長率為-1.75%~2.93%,今年貿易局將積極推動相關措施,訂定之出口成長目標為2%,惟預估今(2016)年上半年我國出口表現仍然不佳,尤其是中國大陸等新興市場經濟不振及國際油價續跌造成全球金融動盪,茲卡病毒等不可預測的黑天鵝,國際經貿及政治事件仍然震盪,今年上半年全球景氣恐難好轉。(謹註:因韓國1月出口衰退達18.5%,全年出口成長預測由2.8%下修至-0.4%)。
三、今年貿易業務推動重點
(一)提振出口
1. 市場面
擴大買主來臺採購、加強拓展非洲、東南亞市場、爭取伊朗解禁商機、開拓南美洲市場商機、掌握國際主軸商機拓展。例如:協助廠商運用東南亞電子商務平台拓銷市場、拓銷節能產品至東南亞市場、成立「經濟部推動非洲市場專案辦公室」、降低非洲買主補助門檻、成立土耳其臺灣機械買主俱樂部(club)及辦理二線城市促銷活動、協助廠商取得Halal清真產品認證開拓穆斯林市場商機。
2. 產業面
強化綠色產業拓展、拓展終端消費品、推動系統整合藍海出口。
3. 功能面
加強貿易金融支援、充實貿易人才供給、運用電子商務延伸拓銷觸角;
4. 形象面
精進臺灣產業形象推廣。
(二)凝聚全民共識,全力加入TPP
1. 成立TPP溝通辦公室,廣泛徵詢利害關係人及公眾意見,凝聚全民對加入TPP共識。
2. 組團訪問TPP成員,爭取支持並展現我做好準備決心。
3. 加強兩岸經貿良性互動與發展,創造推動TPP有利條件。
(三)推動完成TiSA、EGA談判、為我商創造商機
1. 估計若TiSA協定生效,我國外人投資將成長7.44%,進而促使我國實質國內生產總額成長3.11%。除服務業產值及出口均將增加外,由於外資投資增加,農工產業之產值或進出口貿易均將同時受益。
2. 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EGA談判中各國高度支持產品清單(D list)的344項產品中,我國的經貿利益如下:出口總額約660億美元。出超值約172億美元。降稅後出口關稅減免額約18億美元。降稅後關稅淨收入減少額約8億美元。
(四)因應貿易救濟
1. 透過宣導諮詢、補助費用應訴、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等措施,協助廠商因應各國貿易救濟措施調查,2015年來已多案獲致有利判決,如美國特定鋼釘雙反調查裁定我無補貼,馬來西亞熱軋鋼捲防衛措施裁定我豁免防衛措施等。
2. 政府加強貿易管理措施,並與各國諮商,爭取有利我國之判決,例如對太陽能產品、螺絲及自行車等,加強產証核發管理;另我與歐盟就太陽能反規避調查案進行多次諮商及撰擬說帖,爭取有利判決,歐盟於2016年2月正式公告我21家廠商豁免64.9%反規避稅。
出處:De Volkskrant、本刊第23、25以及本期相關報導
作者: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沈建一,2016/02/19
荷蘭課徵資本利得稅的紛紛擾擾
全案始末
荷蘭現行課徵個人所得稅的制度,依不同所得的來源區分為3大類(3 Boxes),分徵不同的稅率。其中第1大類(Box 1)主要是大家熟悉的薪資所得,也就是經由上班工作賺來的報酬,今(2016)年這類所得依3個級距,分別課徵36.55%、40.4%、以及52%等3種稅率;而第2大類(Box 2)是持有公司總股份5%以上股票的大股東,所應申報的股利和買賣股票的資本利得,稅率是25%。
今天要談是第3大類(Box 3)的「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這是普羅大眾申報資本利得時,要適用的規定。「資本利得」顧名思義就是個人資金經由借貸、存銀、抄股、抄匯、買債券、基金、期貨、或買房收租等等賺來的所得,曾在我國沸沸揚揚、起起伏伏地吵了幾10年的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就是資本利得稅的一種。在荷蘭Box 3的所得,現在是課徵30%的所得稅。
Box 3資本利得課30%的所得稅,是經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定稅率,這30%當初要通過立法機關時已經吵過幾回,如今既經合法程序入法實施,除非依同一程序再議,否則也沒什麼可吵之處。這一陣子Box 3在荷蘭掀起波瀾的癥結,不在這個法定30%;引起紛紛擾擾的是財政部訂定的「課稅基礎」,也就是說到底你要申報的「資本所得」是多少?白話一點就是你要申報的私房錢在過去一年裡,到底賺了多少利錢(台語稱為錢仔子)?因為財政部要知道這個金額,才能據以乘上30%的稅率,來計算出你到底要繳多少的資本利得稅。所以吵翻天的是,你錢滾錢所生的利錢真的有財政部所說的那麼多?就是這麼回事。
從生活經驗中,我們都知道講到私房錢和錢滾錢的獲利多少,和問的人是誰或在什麼場合講,有很大的關係?向朋友吹牛或教授投資理財時,你肯定會灌水,說得跟神一樣;但若要報稅,就會像太太查帳時般的遮遮掩掩。所以荷蘭財政部為了給自己和大家方便,創造雙贏;從2001年起,屬於Box 3的資本利得,一律按扣除免稅額度後的「應報稅額」,乘以4%來課徵,不論你實際的利得是多少。例如:你應報稅額為100萬元的話,不管你實際操作的實績如何了得或了不得?一律以4萬的利得來課稅,也就是你要繳4萬元x 30% =1.2萬元的稅金就對了;申報1.2萬元後,大家銀貨兩訖,不必多退少補、囉囉嗦嗦。
財政部這套辦法實施多年來,風平浪靜大家都相安無事,每年有300多萬人申報資本利得稅,稅收總可收個40億歐元左右。但好景不常,2008年金融危機後,各種金融的投資風險日高、房價也跌的讓你不敢碰,投資管道日漸侷限;在這經濟垂頭喪氣的長時間裡,一般人的私房老本沒虧就偷笑,若夢想錢滾錢,得有通天的本領。所以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呆放銀行、龜息養氣;然因各國中央銀行不斷地QE、印鈔票,銀行體系內錢滿為患,所以願給的利息當然很低。
在這段小資族難熬的期間裡,荷蘭的普羅大眾開始感受到財政部所訂的4%利得,簡直高不可攀,與事實脫節太遠;這300多萬納稅義務人每年報稅時,就會覺得政府在搶錢。日子好過時,繳繳稅當然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可是在水深火熱、房價巨降時,老本再被這裡摳、那裡扣,就算本來是多麼守法的人,在報稅時節裡,心裡都嘀滴咕咕地有些怨氣。許多人覺得多年累積的老本,正被快速地侵蝕流失中,難免會產生不安的情緒,尤其是老年人。
荷蘭社會經過幾年這樣的怒火中燒後,聯合執政的自民黨(VVD)和工黨(PvdA)總算在去(2015)年8月間,公布新的課徵辦法並決定自2017年起實施;政府宣稱新制將使大部份的納稅義務人受益,然為兼顧稅收,多數人受益的部份,將從少數比較有錢人的身上撈回。
當時財政部公布的辦法是這樣:原本每人21,000歐元的免稅扣除額,提高為25,000歐元;私房錢扣掉25,000歐元後的淨值未滿10萬歐元者,原本的4%利得,下調為2.9%;而超過10萬以上未滿100萬的部份,則稍為上調至4.7%;而超過100萬歐元以上的部份,再調高為5.5%。
沒想到財政部的新辦法公布後,社會不滿的聲浪反被激發得更高,因為原先被認為會受益的人覺得和現況比起來,那2.9%還是顯得不食人間煙火般的高,所以並不領情;而那些被調高的人,不用說當然心火更怒。於是草擬新辦法的財政部政務次長Eric Wiebes,就常常被罵得裡外不是人。行政機關自己內閧不說,執政黨中本來偏右的自民黨(VVD)、在野中間偏左的66年黨(D66)、以及右派的基督教民主黨(CDA)等朝野議員,當然也義不容辭地加入戰局,為自己或為選票而開罵。
群情激憤中,主張改採按實際資本利得核實徵收的呼聲響起,各種勢力開始在這種主張的旗幟下集結;而推動新辦法的Wiebes次長則柔性地表示核實徵收,因要對300多萬人私房錢的孳息查證後徵稅,工作實在太龐雜也不敷成本,於是他主張按時程於2017年實施新辦法,俟實施3年後,再來檢討改進較妥,雙方僵持。
民主法治國家內,因公共政策引發爭議,致朝野政黨角力、吵成一團的場景,台灣人看得很多,沒啥稀奇;當然直接採取司法訴訟,聲稱要向法院爭取公道的戲碼,也不會少見。本(2)月16日荷蘭國民報(De Volkskrant)第2版以顯著的篇幅登出一則消息:荷蘭主管財稅相關法令解釋、適用的法務總長(Advocaat-generaal) Rene Niessen,在被最高法院諮詢的情況下,為該院寫出他的法律意見書,他明確地表示財政部2001年或2015年提出來的課徵辦法,統統違法應予廢止。
本案的紛紛擾擾目前尚未落幕,但Niessen總長強力介入後,主張改採核實課徵的勢力,似乎已明顯地取得上風;至於最高法院是否會採納他的見解,就待案情依序推演、落定後來證明,讓我們拭目以待。
總長意見摘要
1. Niessen總長認為財政部課徵的稅金,若高於納稅義務人實際的資本利得時,超收的部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有關保障個人財產權的規定;事實上這是2011年間,一位居住在挪威的荷蘭人,向荷蘭政府申報Box 3的資本利得稅時,因不服財政部4%的規定,轉向歐盟法院興訟而獲勝的判決理由。Niessen總長這份意見書的主要內容,就是基於歐盟法院這份判決書。。
2. Niessen法務總長以財政部人為的課稅基礎,因「無法持續」、「專斷、任意」、「不能預知」以及「不符合比例原則」等理由而違法;他認為超過個人報稅資本額實際孳息的利得稅,會使得納稅義務人原有的資本總額減少,這縮減的金額等於是被國家「沒收」,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意旨。他意見書的結論說:「若不依納稅義務人實際的孳息繳稅,就是非法充公的行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3. 國民報(De Volkskrant)依據他的見解,直接地引申說:過去15年來,納稅義務人依個人應報稅額的1.2%繳交資本利得稅者,若實際的孳息不及1.2%時,超繳的稅款,都可以經由司法的訴訟向財政部要回;該報並估計說,民眾可要回數以10億歐元計的稅款。(詳請參閱本期總經要聞-《荷蘭徵收資本利得稅的手段違法》乙文。)
觀察與解析
1. 首先我先來說明一下荷蘭法務總長(Advocaat-generaal,而英文翻成Advocate-general)這個職位,據本組懂荷文的同事告訴我,依荷蘭司法院組織法(Wet op de Rechterlijke Organisatie)第113條規定,法務總長應法院之請,得就本身經管法律的解釋、適用向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其目的在確保相關法律解釋適用的一致性。Rene Niessen總長自2004年1月起出任該職迄今,主管稅法相關事項。
2. 依該職位的法定職權看來,荷蘭法務總長的地位類似我國和美國的大法官;但荷蘭的總長並無權審理個案,僅應法院之請對主管的法令提出個人意見。總長的法律意見書對法院審理個案的法官,並無法定拘束力;但因該職位通常敦請熟悉某類法律的法界碩彥出任,故依實務運作的經驗,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內,通常都會採納總長的法律意見。然而荷蘭司法機關內總長的編制,和台美兩國的大法官可審理個案,並對憲法和所有法令的解釋、適用以合議庭運作的方式,顯不相同。此外,美國大法官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可直接受理各類案件的審理,與一般法官無異;而我國的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兩個不同的「官」。基本上我國的大法官是不受理個案爭議,只能以大法官會議的合議制,來審理依法送來的憲法解釋案、或需統一解釋的法律和命令案件;雖然大法官依法也可組「憲法法庭」,來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案件,但實務上甚少發生。
3. 順便值得一提的是歐盟體制內的司法審判機關為2審制,簡單地說第1審的法院稱為:The General Court,第2審法院則稱為:The Court of Justice of EU (CJEU);這2級法院的法官選取,係由會員國依《歐盟運作條約》第253-4條規定之法定資格,各推荐1名出任之。另外各國也可推荐法務總長(Advocate-general), 歐盟法院內的法務總長原有8名編制,去(2015)年10月7日起,已擴增為11名,各國所推荐的總長一般都是最高法院出來的法官;總長的辦公室則設在盧森堡的CJEU,其功能和荷蘭的法務總長大致相同。
4. 其次荷蘭法務總長提及該國財政部課稅的規定違反《歐盟人權公約》,所以我們來討論一下這公約跟荷蘭法制有啥關係?荷蘭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為何不只就本身的法律體系去考量,還得去鳥《歐盟人權公約》寫什麼?這置荷蘭的主權於何地?我們都知道會員國和歐盟間的關係,經過70多年演變下來,早已是「剪不斷,理還亂。」。原則上,歐盟的權限來自會員國的授權,沒被授予的職權仍由會員國單獨享有,歐盟各機關按理完全沒有置喙的餘地;而會員國課徵國內稅就是這種單獨享有的主權之一,依前述原則荷蘭要如何課徵資本利得稅,是荷蘭自家的事,關《歐盟人權公約》屁事?歐盟法院為何能跑來插花。
5. 這問題的關鍵出在那位住在挪威的荷蘭人身上,因為住在其他歐盟會員境內的荷蘭人,就不再只是單純的荷蘭人,還是「歐盟公民」,可享受歐盟法律的保護。若單純只是住在荷蘭境內的荷蘭人報稅問題,就確實是荷蘭自家人的事,與歐盟無關。1993年11月1日《馬斯垂克條約》生效實施後,每一會員國的國民都自動取得「歐盟公民」的身份(詳請參閱《怎麼盟》第15期),歐盟的法律在這位公民離開自己國家,到其他會員國居住的時候,這可以適用。依母國法律向母國報稅受到委屈時,就可因他跨境居住的事實,可以受到歐盟公民身份的保障,讓歐盟的法院也因此取得了管轄權,可以插手過問這檔子事、修理母國政府,也算是其他社會少見的情況。
6. 縱使如此,歐盟法院的個案判決並不能拘束荷蘭法院,所以Niessen總長要說財政部的規定,違反「無法持續」、「專斷、任意」、「不能預知」以及「不符合比例原則」等行政法原則。「無法持續」、「專斷、任意」、「不能預知」應該是指財政部不依私房錢實際產生的孳息率去課稅,而任意採用人為比率去課的結果,當客觀環境發生變化時,就會發生普遍溢徵或短徵的情形;所以無論是4%、2.9%、4.7%或什麼的,都無法持續、終需因情勢變更而調整,而且究竟會怎麼調整,再聰明的人也無法預知。所以具有這些特性的法令,已埋入穩定性不足的大忌,使這些法令容易朝令夕改。
7. 至於財政部課稅辦法「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部份,應是指該辦法沒有採取對人民傷害最小的方法為之。本案終因未採取據實課徵的辦法,而引起納稅義務人普遍不滿,所以被法務總長認為等於是非法「沒收」、「充公」。這就表示財政部的手段,不但沒有「傷最小」,反而「殺很大」,事後來看,其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甚明。當行政機關的行為被司法機關扣上這些大帽子時,若陳庭證物也確實這樣顯示的話,行政機關要辯駁成合法行為,恐非易事。
8. 若從結果去看,政府課稅等於是把我們口袋裡的錢拿走;所以怎樣拿算是合法,怎樣拿又是非法,全繫於是否取得我們的同意乙節。若得到我們的允諾,當然是合法;反之,非法。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裡,任何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出的稅法,就被推定為獲得人民的同意,實施起來只有是否切合實情?是不是恰當的問題而已?而不會有合不合法的爭議;然若沒有經過這種程序,而由行政機關逕行訂定者,就常會有合不合法的紛爭。本案財政部訂定的4%就是這種性質的行政規定,所以才會被攻擊,有時也被講得實在不好聽。當然若不是民主法治的社會,就沒有這些講究。
9. 本來還想和各位談談案中溢繳的稅金,可否或如何索回的問題,以及分析荷蘭政治人物公開爭辯的一些「官話」,俾與各位分享這些對話的奧妙和機鋒在那?不過文章已經拖得很長,出現了歹戲的味道,我看下次有機會再說。
期間:2016/02/05-16
編譯: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譚培.王利桐.沈建一
本期總經要聞
1. 荷蘭公司的外國董監事將不再享有報稅優惠:荷蘭財經日報(Financieele Dagblad)日前報導:由於財政部建議取消薪資所得報稅用的就業證明文件(Verklaring arbeidsrelatie,VAR),恐將意外地導致任職於荷蘭公司董監事會(Raad van Commissarissen)的外國人,面臨大幅增稅的情境。因為取消VAR後,外國人若擔任荷蘭公司提供諮詢意見性質的董監事職位時,原屬薪資所得而享有報稅優惠的酬勞,將喪失稅法上利基。
據估計約有1,000名以上的外國人將受影響,這些董監事將不得再依薪資法報稅,而享有優惠。蓋荷蘭為吸引具特殊技能的外國白領人員(Knowledge workers)來此工作,荷蘭薪資法容許渠等僅依薪資總所得的70%報稅,也就是一般周知的《30%優待》。
財政部政務次長Eric Wiebes上週向參議院建議取消發給董監事的VAR,因為他認為董監事的酬勞,不是薪資法裡的薪資。但任職於Ernst and Young會計事務所的Jan-Bertram Rietveld認為Wiebes次長在提案時,可能沒有注意到對外國董監事的影響。可是對這些外國人而言,本案可能意味著成千上萬歐元的額外稅金。(2016/02/05,NIS News Bulletin。)
2. 荷蘭12月份的工業產出創新高:荷蘭中央統計局(CBS) 2月9日公布經過季節因素調整後的工業統計顯示,去(2015)年12月份工業產出創下4年新高,特別是製藥、金屬製品和化工業的產出都大幅度地成長。
去年12月份的工業產出較前(2014)年同期成長2.4%,其中製藥業成長19%,金屬製品業成長近8%,化工業的成長則超過7%。運輸工具業的產出漲幅亦超過平均數,食品、橡膠及塑膠工業也都高過去年同期;只有機械業和電機設備業的產出,較去年同期為低。經季節性及工作天數等因素調整後,本月份的工業產出創下2012年以來的新高。(2016/02/10,NIS News Bulletin。)
3. 荷蘭徵收資本利得稅的手段違法:日前荷蘭綜理租稅法的法務總長(Advocaat-generaal) Rene Niessen給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見書(advisory opinion)中明確地指出,財政部所課徵的資本利得稅,若高於納稅義務人實際的資本利得時,超收的部份已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有關保障個人財產權的規定。依據他的法律見解,過去15年來,凡納稅義務人依個人報稅資本總額的1.2%繳交資本利得稅者,若資本實際的孳息不及1.2%時,超繳的稅款,都可以經由司法的訴訟向財政部要回。
Niessen法務總長給最高法院的這份意見書,是依據歐洲法院於2011年審理一件居住在挪威的荷蘭人,向荷蘭財政部報稅的爭議判決所寫。依照慣例,最高法院通常都會採納法務總長的法律見解去審判案件。當最高法院真得依照法務總長的見解判案時,荷蘭財政部自2001年開始生效實施的資本利得稅的課徵制度,將被法院廢止;而且目前所提的替代法案,亦得訴諸高閣《此替代法案部份,請參閱本刊第23期總經要聞-《荷蘭將調整資本利得稅》-乙文》。
若納稅人真的採取訴訟行動爭回溢繳的稅款時,據估計荷蘭政府得退回數以10億歐元計的款項;因為2001年至今,每年繳納資本利得稅的人超過300萬人,財政部這項稅收的總額每年約有40億歐元。
Niessen法務總長形容財政部課稅的手段為:「無法持續」、「專斷、任意」、「不能預知」以及「不符合比例原則」等;他認為超過個人報稅資本額實際孳息的利得稅,會使得納稅義務人原有的資本總額減少,這縮減的金額等於是被國家「沒收」,讓民眾的財產沒有保障而違法。
自2001年起,荷蘭財政部依人為假設,認為納稅人的的資本總額每年可獲得4%的孳息,這個4%的孳息額就是財政部法定的資本利得,這4%的孳息額依法應繳30%的資本利得稅;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每人得依報稅資本總額的1.2% (4% x30%=1.2%)繳納資本利得稅。另外,財政部新提出的課稅草案也是依同一方法徵稅,只是再度用人為的方法調整資本的孳息率而已,仍非依納稅義務人實際的孳息課稅,所以仍然違法。
Niessen法務總長說:「若納稅義務人單純地將資本放在銀行的儲蓄帳戶裡時,沒有人真能獲得4%的利息;尤其是2008年發生金融危機後,更是如此。」。因為納稅義務人處理資金的方式因人而異,孳息也不同;所以若均依同一孳息比率繳交資本利得稅,法務總長認為顯失公平。因此,他意見書的結論說:「若不依納稅義務人實際的孳息繳稅,就是非法充公的行為,就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財政部政務次長Eric Wiebes並不贊同Niessen法務總長的意見;他引述總長本人以前的意見和最高法院據以判決的案例來反駁。他說當時荷蘭的司法界並不認為box 3的資本利得稅,違反《歐洲人權公約》。Niessen法務總長對此表示,那是過時的意見;如今他已改變看法,因為後來比利時、法國和德國等都認為:不應以高於納稅義務人實際的資本利得課稅。他說:「讓我們靜候最高法院的判決。」。
Wiebes次長倒是同意法務總長有關多年來,因為存款利息遠低於4%,所以財政部的人為設定已引發民眾的「躁動與不滿」。所以財政部宜儘快地改依民眾實際的孳息來課稅。但Wiebes次長說:「這需要仔細的研析準備。」。但在真正的落實變革之前,法務總長認為:「最高法院可能會就財政部違法超徵的部份,判決中止徵收。」。(整理自2016/02/16,De Volkskrant第2版)
期間:2016/02/02-08
編譯:駐荷經濟組譚培.沈建一
本期個經要聞
1. 荷蘭提議打破歐盟藥價壟斷:荷蘭衛生部長Edith Schippers頃向國會提出的報告-《藥品白皮書》(Medicines Outlook)-中表示:將利用今(2016)年上半年,荷蘭輪值歐盟主席國的機會,倡議藥品改革;渠將利用主席的職權結合同儕力量,設法修訂相關規範,打破製藥業壟斷歐盟藥價的行徑。
Schippers部長認為現行歐盟規範製藥行為的法規,旨在激發創新和研發出更好的藥物;但實施多年後,卻變相地成為保障藥品壟斷市場的保護傘。如今藥廠只要將現有藥品略加改變,就可以持續享有多年的專利保護,導致市面上的藥價達到前所未聞的昂貴水準。同時,Schippers部長對製藥業動輒以保密協定為由,拒絕提供有關藥品訂價的資訊表達不滿;此舉導致同一藥品在歐盟會員國間因差別取價,而任由藥廠宰割。
Schippers部長盼能利用輪值主席的機會,改變現狀。她說:「藉由同儕間交換購買同一藥品的價格,以及了解差價的原因;會員國間可以同一陣線,增加和藥廠議價的力,避免產生藥價被壟斷的現象。」。
Schippers部長表示:已經和許多會員國交換過意見,目前不是每個國家都贊同她的看法;但她說:「我不會等到每一個國家都被說服後,才採取行動,我將和已有共識的國家開始著手草擬相關變革。」。
除此之外,Schippers部長也將先向製藥業遞出橄欖枝,她將就現行藥品研發和生產的商業模式應如何儘快地改變,和業者展開面對面的協商。她認為目前政府為鼓勵研發新藥,似乎被業者剝了2層皮;政府先是支付研發經費,而新藥上市後,政府又得編預算支付藥錢。她認為未來政府對創新研發應附條件,也就是說被補貼的研發有成後,政府應分享收益。最後,Schippers部長將在荷蘭成立「藥品採購專業知識」的平台,鼓勵荷蘭的醫院和保險業者在採購藥品時,能聯合陣線增加議價能力。(2016/02/02,NIS News Bulletin。)
2. 荷蘭電玩手遊業的發展夢幻一場:根據2015 The Games Monitor 2月5日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多年來荷蘭電腦遊戲產業慣常誇大其營收總額和成長率,而事實上該產業發展得並不理想。據估計本產業的總營收總額僅在1億5,500萬至2億2,500萬歐元間,而且過去5年來,幾乎沒有成長。
過去5年間,約有110家遊戲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停止製作新的遊戲;創設荷蘭電玩公會De Nederlandse Game Dagen (NLGD)的前理事長Seth van der Meer說:「現在你可以說,我們製造了一個泡沫。」
過去數週,鹿特丹商報(NRC)曾與10位業者進行訪談後發現,以往荷蘭一直都認為電玩產業是創新成長的新興行業,是荷蘭未來經濟發展的寄望;各級政府對於補貼此一產業,也不遺餘力。於是各地開設的培訓課程如雨後春筍,拼命地培育電遊手遊的工程師;如今全國共計開出66個設計遊戲程式的課程,每年培訓出1,600個畢業生;但工作的職缺才只有60個。
NLGD電玩公會在2006年時,曾概估此一產業的產值為3億7,500萬歐元;隔(2007)年起,電玩業開始陸陸續續地取得政府的補貼。多年來,遊戲業虛報的產值讓外界產生電玩業正在蓬勃發展的印象,van der Meer前主席表示「荷蘭遊戲產業正在大幅成長」這句話,似乎已成為一句「口頭禪」。2007年時有媒體報導說:產業營收已達10億歐元;2009年時亦有報導表示:本產業在7年間,產值已增為10倍云云。
這些全國性媒體的報導,從現在看起來,似乎沒有經過嚴謹的查證。例如:從業人員的人均產值就明顯地被高估、而被歸類為遊戲業的統計定義過於廣泛、還有營收因歸類錯誤被灌水等等。10年來,這些被捏造的數據讓不明究裡的人感覺良好(Hosanna feeling)。而第1份比較獨立、透明的研究報告是在2010年始出爐,根據該報告遊戲產業的總營收是介於1億2,500萬至1億5,000萬歐元之間;產官學代表組成的「Utrecht經濟發展委員會(EBU)」的委員Ton van Mil就曾批評業者:「炒作得實在太離譜!」。
雖然遊戲的程式設計師,對前景感到悲觀;但荷蘭的教育機構仍認為此一產業是創造就業的引擎,進而大力推廣。ROC Nederland也還在鼓吹本課程適合喜愛電玩的藝術家來唸,而且:「荷蘭的遊戲產業正在穩定地成長。」。事實上,目前本產業的職缺不多,所以想實習的學生都得爭破頭;普通的一人公司(ZZP)就可輕易地找到3個實習生。最近剛畢業的3D遊戲藝術家Bas Vegter就找不到工作,他說:「最糟的是學校都將電腦遊戲業描述成既“酷”又可以“賺錢”的行業;但畢業的學生卻得面對看不到希望的產業窘況。」。(整理自2016/02/05,NRC Handelblad頭版。)
3. 荷蘭電玩手遊業仍在萌芽階段:甫出爐的《2015 The Games Monitor》指出,Utrecht地區有許多從事開發電玩、手遊軟體的小公司,而依據產官學代表組成的「Utrecht經濟發展委員會(EBU)」觀察:電玩業、或說整個的創意產業,因許多原因迄今仍未能發展為成熟健壯的產業,業內具有雄才大略的企業領袖不夠多,在沒有大咖的帶領下,整個產業仍呈現小公司四散的局面。而EBU認為一個健全的產業結構,應該是由大、小咖混合組成的生態系統,所以委員會正設法改善產業的發展環境。
EBU認為電玩、手玩的遊戲沒有必要侷限在娛樂用途而已,也可以運用在醫療保健、運輸工業、市場行銷或國防產業的教育及培訓上,但荷蘭的遊戲公司規模太小,沒有人有能力帶領大家往這些方向發展。
去(2015)年荷蘭遊戲產業的總銷售額約在1億5,500萬至2億2,500萬歐元之間,約有60%的公司的營收是在成長;但大部份都不賺錢,絕大部份公司的淨利都沒有超過10萬歐元。去年荷蘭遊戲公司的家數從5年前的2,730家,略增至3,030家,提供的工作機會則幾乎沒有變,只有860個全職工等數(Full-time Equivalent,FTE)。(註:本則新聞是中譯文,英譯文的就業人數確實是如此寫,似與公司的家數統計對不攏。)。(2016/02/08,NIS News Bulletin。)
本刊宗旨和聲明
1. 我國商人實為「台灣奇蹟」最重要的推手,他們長期在艱困的環境下奮鬥、茁壯,逐漸成為全球知名的企業;他們的努力除了帶給自己財富外,也帶來台灣社會長期的經濟繁榮,值得國人敬重。目前台灣企業在荷蘭投資設點者,約有200家左右,且絕大多數為我國上市櫃公司,而派駐來此、或被荷商聘用來此的人,都有很高的專業智能和流利的英文能力,他們以荷蘭為基地並在歐洲各國市場征戰。
2. 荷蘭和台灣一樣都曾有很艱困的環境,但對社會主義的實踐程度,卻有很大的不同。這裡領最低工資的人要繳36.5%的所得稅,中上階級繳納最高52%所得稅的人,比比皆是;而花可支配所得時,除食物外的貨品及服務,須再繳21.5%的消費稅。所以這裡的政府很「夠力」,手上握有許多資源,在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和醫藥方面,執行著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此外,勞資關係和我國相比,也很不同。凡此總總,均讓習慣自由經濟思維的台商,來此後得重新學習、適應。
3. 荷蘭是個法治國家,政府執行龐大的「所得重分配」工程時,得先有法律授權、再依法行政。然英語在荷蘭雖可通行,卻非官方語言,所以荷蘭龐雜的法令體系和日常所見全是建立在荷文基礎上。在荷台人雖英文流利,卻往往囿於業務繁忙,而疏於學習荷文。因此凡涉及經營企業的法令問題,大都逕向當地會計師或律師洽詢;然專業詢答所費不貲;且時因兩國制度、思維和文化相距甚遠,導致溝通不夠精準,而影響詢答效果,進而影響業務推動。因此如何增進台商對荷蘭與歐盟經貿環境的認識,讓渠等能更加順暢地推動業務,繼而增強我對歐洲的貿易力度,便成為關心台歐經貿關係人的重要課題。
4. 有鑒於此,本組認為協助台商建立一套有參考價值的中文資料庫,應是可行之道;但要建立有系統、對每一行業都有用的資料庫,談何容易。於是本組決定自今(2015)年起,將平日業務收集的荷文或英文經貿動態、財經資訊或法令等,酌予消化後,擇要以中文逐一解析,而每彙集8-9則便發行1期電子報,e給需要的在荷台人、以及關心台荷、台歐盟經貿關係的國人參考,希望以涓滴成流、聚沙成塔的方式在1-2年內,讓收閱的人能於累積足夠的資料量後,再各自按自己的需求分類整理成有用的資料庫。
5. 本刊係利用政府編制內資源以及依職權範圍編撰的開放型期刊,屬贈閱性質;故歡迎索閱、或無償性的張貼、轉寄、或主動提供資料和意見。而刊物內凡涉及觀察、評析或感想的內容,均係執筆人個人的意見,其目的或在提供該則資訊的背景資料、或在協助讀者了解、比較不同的思維或現象、或為增加刊物可讀性等,不一而足;但完全與我政府任何的官方立場無關。另索閱者提供之姓名、e-址或公司聯絡資料係供寄送本刊物為目的,同時並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