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件地點及時間 :
- 文件核發單位或申請人位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南地區及庫克群島、紐埃者,請向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申請
- 文件核發單位或申請人位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北地區(包括Taupo)及法屬玻里尼西亞(大溪地)者,請向駐奧克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30 及 13:30~17:00 (國定假日公休)
- 歡迎追蹤本處Facebook,以獲得休館資訊或重要公告。
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辦理方式及應備文件,請參考下列網站 :
- 1130919 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問答集
- 1130925 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流程
- 戶政司網站 : 同性結婚登記
- 本處網站 - 文件證明 - 驗證結婚證書應備文件與程序 (經驗證之結婚證書為必備資料)
於第三地結婚兩岸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流程 :
應備文件與相關規定 :
- 旅居國外地區且擁有紐西蘭居留身分者: 如紐西蘭護照(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PR、居留簽證等 → 可透過本處面談
- 旅居國外地區的陸籍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後,可以向駐外機構申請以「團聚」事由來臺,經通過面談(詳見上述網址 Q6)、許可來臺團聚後,即可進入臺灣地區,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 透過本處申請團聚證,請參考”旅居紐西蘭大陸地區配偶赴臺灣地區團聚參考資料”,批審時間約需2個月。參考網址如下 : https://www.roc-taiwan.org/nzakl/post/189.html
- 非旅居紐西蘭地區且並無擁有紐西蘭居留身分者 ,僅持有旅遊簽證 → 無法透過本處面談,僅能回台辦理
- 沒有旅居在國外地區的陸籍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後,可以由臺灣地區配偶之在臺親友代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以「團聚」事由來臺,經許可來臺團聚, 並通過面談後(詳見上述網址 Q6),即可進入臺灣地區,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承認同性結婚國家結婚。
- 其結婚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若為駐外館處函轉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提供經驗證之「結婚書約」作為結婚文件,由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登記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其結婚生效日期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又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 國人與陸籍同性伴侶沒有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在臺辦理婚姻登記。
附件下載: ODT文件可供自由編輯 (所有文件應用繁體中文填寫)
- 文件申請表 / 文件申請表ODT←可電腦編輯檔。(申請人必填,以中文及中華民國護照資料優先填寫)
- 團聚入境申請書 /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ODT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ODT
- 保證書 / 保證書ODT
- 戶政-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書約)
- 紐西蘭結婚證書中文譯本 / 紐西蘭結婚證書中文譯本ODT電腦編輯檔(至本處親自簽名 or 事先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