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備申請文件及須知
一、適用對象及申請表格下載: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二) 為外國人之配偶
(五)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辦理方式:
(一) 由本人親自向本處申請,之後由本處函轉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申請人如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二) 國籍案件進度查詢網頁請按此: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484
三、應備文件:
(一) 喪失國籍申請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 申請人應親自簽章。
- 僑居國外現(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申請書應詳實填寫國內戶籍地址;無在台設有戶籍者,於喪失國籍證書住所欄位請登載「無」,英文登載「NONE」。
-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 檢附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之現持有效護照(正影本各1份)。
- 檢附戶籍謄本等親子關係證明書、或申請人之PSA出生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 申請人為0-6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 申請人為7-17歲之未成年人:除父母雙方/親權者外,申請人亦應親自簽章。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提憑單獨行使之證明文件,由行使之父或母簽章。
(二) 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2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當事人應繳交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亦得繳交數位相片。規格說明: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三)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1份。
(四)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正本【申請人於申請書中勾選「授權由戶政機關代查」者,「免」附此項文件,並得由戶政機關代查無欠稅證明文件】:
- 國內現(曾)設有戶籍者:檢附「X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及「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申請)各1份。
- 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由申請人委託其在國內親友向臺北市國稅局申請「X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及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各1份,委託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五) 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1份【在台無戶籍者可免】:
- 本人應親自簽章,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正本。
- 申請人為0-6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 申請人為7-17歲之未成年人:除父母雙方/親權者外,申請人亦應親自簽章。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提憑單獨行使之證明文件,由行使之父或母簽章。
- 僑居國外現(曾)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時,應一併檢附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後,該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將函送申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24條及第62條規定辦理。
(六) 菲律賓I-CARD、ICR或菲律賓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七)「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指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者)」之僑居國外男性國民,於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如未免除服兵役義務且尚未服兵役者,應繳交已加簽為僑居身分之我國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各1份)。
(八)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已服完兵役或已免除服兵役義務者,應繳交退伍令、替代役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書影本2份。
四、作業時間:喪失國籍手續流程約需2~4個月,本處將另行通知取件時間。依個案情形經內政部審核需補正文件者,作業時間將隨之延長。
五、規費:2,600披索。
六、注意事項:
(一) 申辦喪失國籍期間,申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將由本處保管。於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申請案後,本處將併同內政部核發之喪失國籍許可證書及截角註銷之護照發還申請人。
(二) 以上內容應以新修正法規及主管機關內政部戶政司最新規定為準。
(三) 詳細內容請洽審查單位: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