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務請先詳閱本頁及移民署線上系統資訊,並依相關說明辦理】 此類許可證僅供赴台從事觀光活動,不可用於商務等其他事由。 倘申請件任一應備文件不足或相片不符合規格,將直接退件,申請人須另重新進行線上登錄重新預約時間提交申請。 申請資料如填寫不實或未依規定上傳正確檔案項目與格式,將影響審核進度與結果,風險由申請人自負;另許可證核發與否屬內政部移民署權責,請於確認獲發後再購買機票。 申辦資訊或時有更新,請以主政單位移民署及本處公告為準。 |
申請資格
申請當下所持瑞典/挪威居留證效期尚餘 3 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身分: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瑞典/挪威留學者。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瑞典/挪威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瑞典/挪威並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且有等值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存款者。
-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瑞典/挪威1 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 前四款人員的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隨行旅居瑞典/挪威者。
申請程序
- 【確認個人申請資格】
- 【至移民署系統詳實登錄資料】:請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登錄申辦資料<點此開啟網頁>,並透過該系統預約向本處臨櫃送件時間(不接受另以電話或電郵預約)。
- 【預約日來處送件及繳費】:申請人本人應於預約日攜帶自系統列印的「預約確認單」、所選申請資格的「應備文件正本與影本」及「規費證明」來處繳件。(證件正本於現場驗證完畢後即歸還申請人,不會存置本處)規費務必於遞件日前匯款至本處帳戶,否則拒絕受理。
- 【配合補正資料】:申請人所繳文件倘有缺漏或不符規格,本處將退件並請申請人補齊後,自行重新上網登錄,並另行預約提交。
- 【自行彩色列印符合規定之入台證】:申請人倘獲發許可證,本處將以電子郵件轉發許可證電子檔供申請人自行彩色列印。
- 辦理一年多次入境者,於本(2025)年10月1日起必須經網路填寫入國登記表(TWAC)。詳情請見移民署網頁。請點選此處填寫入國登記表。
※請注意※
- 申請案已完成線上申請程序者,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遞補或替換人員。
- 整體作業時間自確認資料完備翌日起算,約需15個工作天,不含以下補正時間:
- 線上申請件經退(補)件者,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 文件不全經本處通知補正,自本處通知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列印許可證時應使用 A4 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單證單面彩色滿版列印(不得使用回收紙或雙面列印);另除非入境前發生許可證遺失或損毀情形,否則請勿重複列印。
證別及費用
以下許可證可供持有者自入境翌日起在台停留不超過 15 日,每人每年在台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另每人每次僅得持有一證,在獲發的許可證仍屬有效且未使用下,不得重複申辦。
-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 自核發日起 3 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延期
- 費用為 180 瑞典幣。瑞典銀行帳號持有者請繳費至本處帳號BG886-8812,挪威及其他國家銀行帳號匯款人請參考本處匯款資訊。
-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 申請人所持瑞典/挪威居留證效期自預約送件日起算尚餘 1 年以上者,方得申請此證別。
- 自核發日起 1 年內有效,不得申請延期
- 費用為 300瑞典幣。瑞典銀行帳號持有者請繳費至本處帳號BG886-8812,挪威及其他國家銀行帳號匯款人請參考本處匯款資訊。
申請應備文件
以下文件與證件原則需由申請人自行掃描,並將檔案上傳至移民署線上系統,影像大小應以原物尺寸為準,請勿刻意縮放,另請留意移民署系統就檔案大小的限制。
| 項次 | 項目 | 說明 |
| 1 | 申請書 | 請直接至移民署線上系統填寫<點此開啟網頁>。另需填寫大陸地區觀光申請書一份並將正本送交本處。請注意:申請書上「僑居地身分證」號為瑞典/挪威居留證上右上角的號碼,請勿填寫錯誤。 |
| 2 | 有效中國護照 | 本項須將掃描檔【上傳系統】,另攜帶【正本】及【影本 1 份】送交本處。 依國際慣例,護照至少須有 6 個月以上效期;倘護照所餘效期未能涵蓋擬赴台觀光期間,應先換發新照再據以申辦入台證。 |
| 3 | 大陸居民身分證 | 本項須將正、反面掃描檔【上傳系統】,另攜帶【證件正、反面影本 1 份】送交本處。 |
| 4 | 證件照片 | 本項須將檔案【上傳系統】,另攜帶實體照片 1 張送交本處。 照片規格說明(未符規格者將直接退件,申請人須重新至移民署系統登錄資料及預約臨櫃送件時間):尺寸:2吋(4.5 x 3.5 公分),其中人像的頭頂至下巴距離應介於 3.2-3.6 公分之間。*請自行以尺測量實體照片大小 顏色:照片背景應為白色,人像應為彩色。 容貌: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耳朵或眉毛,非合成照片。 時間:應為最近 2 年內拍攝。 示意圖: ![]() |
| 5 | 瑞典/挪威居留證 | 本項須將正、反面掃描檔【上傳系統】,另攜帶【正本】及【證件正、反面影本 1 份】送交本處。 申請當下所持瑞典/挪威居留證效期應尚餘 3 個月以上,並於旅台期間居留證仍有效;擬辦一年多次證別者,所餘效期則應超過 1 年。 |
| 6 |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 以下各類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均須將掃描檔【上傳系統】,另攜帶【影本 1 份】送交本處(※ 請留意,學生證、結婚證明、出生證明等類有正本者,併請攜帶正本來處以供查核)。 ※請確認資料均齊備後再上傳系統 1、旅瑞/挪留學者: 現讀學校最近 3 個月內核發的在學證明 1 份(通常載有學生姓名、生日或護照號碼等資訊)。旅台期間亦須具有瑞/挪學生身分。 2、旅瑞/挪並取得當地永居權者: 請提供瑞典/挪威政府寄發之永久居留卡正反面正、影本。 3、旅瑞/挪並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且有等值新台幣逾 10 萬元存款者:
4、旅瑞/挪 1 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5.前四類人員的大陸地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隨行旅愛者: |
| 7 | 申請一年多次入境者 | 填寫多次入境說明書〈下載〉,說明書多次入境中華民國之理由,且須將掃描檔〔上傳系統〕,另攜帶〈影本一份〉送交本處。 |
| 8 | 預約確認單 | 在移民署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及預約送件程序後,請列印此份文件,並於送件日連同【各項應備文件】及【繳費證明】攜至本處。 |
※請注意※
倘申請人未滿18歲,父母應填寫同意書 <點此開啟>,並於親簽後掃描上傳系統,另應將父母雙方護照資料頁影本,以及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例如出生證明)上傳系統,並備影本送交本處。
本處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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