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方式:
- 當事人親自來處辦理;未滿18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陪同申請。
- 預約臨櫃申請:請先透過領務網路預約系統預約時間。
應備文件:
1.繳交申請書表格乙份,正反兩面均需詳實填寫資料並簽中文姓名。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須在申請書第11欄之下半部分的「兹聲明本案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業經□父□母□監護人正式同意」處勾選和簽名。同意人須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代簽,簽名後加上”代”。
2.父母身份證明:父母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身份證影本各1份(倘父母一方為外籍人士,亦須繳交外國身分證明文件 )。
3.父母之結婚證明:
(1)在台有戶籍者且已經在台辦理結婚登記者,請提供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能省略,內需註明結婚日期。)
(2)在台有戶籍者但尚未在台辦理: 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本處文件驗證轄區為德拉瓦州、馬里蘭州、華盛頓特區、維吉尼亞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可同時向本處申請結婚證書驗證。非本處轄區州政府所簽發之結婚證明,請先送文件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
(3) 婚前受孕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婚生推定之受胎期間),需另檢附母親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單身證明文件(不受理個人切結書及聲明書),母親倘有戶籍,應提供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4)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a.父為外國人,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母取得我國籍(惟依國籍法規定須於1980年2月10日(含)以後出生者)。申請人之母有戶籍者應提供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b.倘其父為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國人,其父應先辦妥認領登記(父若為在臺有戶籍國人,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其母之單身證明等文件,向國內戶籍單位辦理認領登記,有關認領登記詳情請洽全國各戶政事務所)後,其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得申請護照。
4.申請人身份證件:
(1) 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1份。本處文件驗證轄區為德拉瓦州、馬里蘭州、華盛頓特區、維吉尼亞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可同時向本處申請驗證出生證明驗證。非本處轄區州政府所簽發之出生證明,請先送文件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所載父母親英文姓名須與中華民國護照之英文姓名或別名相符。如有不符者,需附上改名文件或其他證明例如歸化證明、結婚證明、舊護照、駕照、社安卡等,以資連結證明為同一人。
(2)有照片之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如美國護照)。
5.子女姓氏約定書1份,請以正楷詳實填寫,並由申請人之父母雙方親簽;已成年申請人免附。
6.照片: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半身正面相片2張。建議您照相時不要配戴眼鏡、嘴部閉合不露齒,眉毛、眼睛及耳朵不可被遮住、五官影像清晰可資辨識,晶片護照照片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相關規範,相片高度及寬度為4.5 X 3.5公分,申請人臉部須佔照片垂直尺寸的70%到80%,即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 X 3.6公分之相片。如未依規定提供符合規格照片,本處將於接獲外交部領務局退件通知轉知申請人重新拍攝補件,並相應延長審理時間。
7.規費美金45元。申請人可選擇以美元現金、匯票(Money Order)或銀行本票(Cashier’s Check)支付,本處不接受個人支票或信用卡。如擬以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方式支付,受款人請填寫TECRO。
8.應個別申請案件所需,本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 作業時間:作業時間約為6至8週。晶片護照需送回台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製作,需較長製作時間。請您務必預留足夠申請時間。
- 注意事項:
- 國外出生,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1980年2月9日(含)以前出生者,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得申請我國護照;1980年2月10日(含)以後出生者,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得申請我國護照。
2.申請人若為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氏由父母雙方約定;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氏從母姓。
3.相關護照申請法規仍可能有所變動,最新資料敬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或洽本處查詢(護照專線電話:1-202-895-1812、領務組電郵:consul.tecro@mofa.gov.tw)。
請點選: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