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2026年度「臺灣文化光點計畫」提案徵件(開放受理至2025年11月30日止)
一、計畫目標
本計畫期透過我國駐外館處,尋求與全球主流、專業藝文機構及重點大學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共同資源挹注,辦理多元而深入之臺灣文化主題活動,以促進我國文化與國際交流、培養海外社群對臺灣文化之認識與欣賞。
二、合作原則
(一) 以全球專業藝文組織、高等教育研究機構或國際主流媒體等為目標合作對象,並以可發揮主流社會或專業社群影響力者為優先。
(二) 鼓勵合作雙方共同出資,倘申請機構具相對出資規畫,將優先審酌所送提案。
(三) 優先辦理可對外宣介文化部施政主軸及輔導成果,或可串接與文化部駐外據點、所屬機關(構)或相關法人等合作之臺灣藝文系列節目。
三、規畫面向
(一) 活動內容:以推廣臺灣當代藝術文化為核心,領域可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電影及電視、文學及出版、工藝、文創、文史及文資、社區營造等。
(二) 活動形式:以主題系列節目或複合式活動為形式,結合提案機構所在地之主流藝文機構或展會資源舉辦之表演、展覽、影音放映、講座、論壇、工作坊等,或基於以上形式發展之人才培訓及產業合作等。
(三) 目標受眾:以當地主流社群及藝文專業人士為主。
(四) 文宣工作:除活動訊息公告及新聞稿發布外,亦鼓勵透過新媒體、多元媒體運用策略廣為露出。
四、經費核列
(一) 本計畫屬全球競爭性提案,文化部經費以部分分攤為原則,將優先考量合作機構可共同出資者,以促平等、互惠及雙贏之成果。
(二) 獲核定者每案最高以支應3萬美元為原則。惟經評定具特殊性且有傑出可期之效益,或串聯多方資源及駐外館處跨館合作、具整體性及前瞻性規畫者,得不受3萬美元之限制。
五、提案方式
(一) 由符合資格機構提出具體企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1),透過我國駐外館處向文化部提案,每駐外館處以薦送1至2案為原則,115年計畫受理截止日為114年11月30日。
(二) 提案企畫書應呈現重點包括:
1. 活動內容:擬辦理之活動領域(如視覺藝術、電影、音樂、文學等)、主題及形式、合(協)辦單位、目標受眾及預期效益等。倘擬邀臺灣專業藝文人士或團體參與,應予敘明。
2. 辦理期程:各項活動辦理期程規畫。
3. 預算編列:全案預算架構及細項說明,包括總金額、自籌款、其他經費來源、向文化部申請金額、向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或相關法人等單位申請經費等,及以上各項於全案金額之占比。
4. 相對資源投入:包括提案單位行政支援、人力、場地、設備等。
5. 文宣規畫:當地媒體管道及活動宣傳媒介等,如設立活動網頁、透過社群媒介推廣、發佈媒體新聞稿、舉辦說明會或記者會等。
6. 提案人或提案單位簡介及重要性說明。
7. 駐外館處初審意見(如提案單位為往年曾合作者,請亦敘明過往活動辦理情形、行政配合度等)。
六、審核要件
(一)執行及影響力評估:提案單位之重要性、推廣影響力及活動執行能力。
(二)內容完整度:提案項目多元性、豐富度、預算編列合理性、宣傳規畫及觸及主流觀眾之策略等。
(三)主題明確性:以臺灣當前藝文優勢(如科技藝術),或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法人之獎掖成果為主,或彰顯臺灣文化之獨特性、文化主體性者,將優予考量。
(四)合作延續性:合作網絡及成果之未來發展前景,尤以可與國際藝文單位、藝術節、展會接軌,並建立長期夥伴關係者,將優予考量。
(五)網絡運用及資源整合:運用多元系統化藝文網絡及新媒體複合宣傳手法,並以當地專業社群及主流外文媒體宣傳、整合或響應文化部外館年度計畫,或為多點巡迴展演規畫者,將優予考量。
駐芝加哥辦事處提案收件電郵信箱:
chi@mofa.gov.tw
文化部聯絡人:
張凱群kchng@moc.gov.tw
+886-2-8512-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