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 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二、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二) 上述所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
三、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 保證書。
(三)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 計畫書。
(五) 符合第一點各款要件之一所定邀請單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但最近一年內已提送邀請單位基本資料者,得免附。
(六) 團體名冊(二人以上附團體名冊)。
(七) 職務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 單次及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現金18美元整;多次入出境旅行證,二年以下效期證照費現金30美元整、三年效期證照費現金60美元,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申請核發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請於證別欄內註記)。
四、申請方式: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 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申請。
(二) 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並備具第三點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第三點各款所定文件一式三份,代向本署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申請。
上述申請,邀請單位應於預定來臺行程之日十個工作天前代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行程之日五個工作天前代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代申請:
(三) 初次申請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
(四) 初次申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前項經許可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及子女,亦得申請延期,停留期間與該大陸地區人民相同。
(二) 邀請單位對於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期間,應協助辦理保險。
(三) 邀請單位應告知因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臺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離職或申請原因消失者,即須依規定離境,邀請單位並應於三日內通報本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者,發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六個月。但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持前項所定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後,經本署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得向本署申請換發三年內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個月。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檢附原邀請單位同意函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五) 大陸地區人民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並於出境時如數帶回,不得出售或轉讓。
六、延期條件及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或申請來臺原因消失時,應依規定離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期:
(一)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病危或死亡。
(二) 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二個月;第二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一個月。
(三) 應備文件: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
3、 延期計畫書。
4、 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
5、 延期費新臺幣三百元。
(四) 逕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櫃檯辦理。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