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出生首次申請
- 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本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供國人在國外填用)」之護照申請書。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 本地身分證件:如美國護(如已過期請攜帶美國公民正紙正本驗完退回)夏州州民證或駕照等本地居留證件。
- 出生證明:須先經出生地之我駐外館處驗證,其轄區館處可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領務轄區」項下查詢。本處接受出生證明郵寄辦理。
-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 父母雙方護照: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亦須繳驗其外國護照。
- 父母結婚證明文件:國內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結婚證書若係國外作成,須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之驗證。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 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得依母取得國籍(依國籍法規定,須於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無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
- 父為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國人者:父須先辦妥認領登記(父若為在台有戶籍國人,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母之單身證明等文件,向國內戶籍單位辦理認領登記,有關認領登記詳情請洽全國各戶政事務所)後,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得申請護照。
- 子女姓氏約定書:父母須共同簽名約定從父或從母姓。可在本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
- 本處依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請事先電洽本處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 護照規費:詳參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一般人民在國外換發
- 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本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供國人在國外填用)」之護照申請書。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現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亦須繳驗,並由本處剪角退還。倘無法繳驗,請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 本地身分證件:如美國護照、夏州州民證或美國公民紙等本地居留證件。
- 本處依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請事先電洽本處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 護照規費:詳參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 倘擬一併依據姓名條例規定辦理中文姓名變更,若無急迫性,建議可於返國時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後,再申換新護照,以免造成護照上之中文姓名與國內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銀行帳戶不一致,產生困擾,影響相關權益。若暫無返國計畫,亦無國內證件不一致可能之疑慮,可一併向申請護照之本處提出變更中文姓名之申請,經本處核轉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先辦理中文姓名變更後,再據以申換護照。
僑居身分加簽
(一)申請要件:
- 已取得外國(不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居住國外累計住滿四年且在僑居地連續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 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必須符合15歲當年12月31日前自臺灣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且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其所持護照依其他法規應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者,必須符合16歲至18歲(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183天;屆役齡(即19歲)倘有返國紀錄(含持外國護照),須於其屆役齡後第一次返國前已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始得辦理。
(二)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外館用):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請參考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須知。
- 美國居留證件正本:如永久居留證或公民證正本。
- 免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