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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服務專區 -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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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服務專區

一. 海關服務電話 213-380-4855 傳真: 213-739-2883  

二.入境旅客報關規定

申報(紅線與綠線通關)

 入境檢查分設有 紅線(應申報)檯與 綠線(免申報)檯通關檢查通道,以便迅速辦理入境旅客的通關手續。

(一) 紅線通關(應申報檯)(pdf檔案)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pdf檔案)」向海關申報,並經 紅線檯通關:

攜帶菸、酒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二)

攜帶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三)

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一)

攜帶超量或管制藥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二)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三)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有不隨身行李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四)

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綠線通關(免申報檯)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對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旅客行李進行檢查。若有任何疑問,請走紅線檯向海關詢問。

三、菸酒免稅、應稅數量及裁罰規定

※  攜帶菸酒產品入境,以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為限。

※  以下數量均包含免稅商店購得之菸酒產品。

(一)免稅數量

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  超逾免稅數量,請主動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通關,以免受罰。

(二)限量規定

 酒類5公升(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5條(1,000支)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

※  主動向海關申報,得於扣除免稅數量後,於限量內予以徵稅放行。

※  超逾限量規定,應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以廠商名義報關進口。關於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請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電話:(02)2397-9491

(三)裁罰規定

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以下 同)500元、每磅菸絲處3,000元、每25支雪茄處4,000元或每公升酒處2,000元罰鍰。

※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請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電話:(02)2397-9491

四、其他行李物品免稅、應稅之範圍及數量

(一)免稅範圍:

     1.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1)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2) 免稅菸酒及上列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

      2.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備註:

(1)旅客攜帶貨樣等貨物,其價值合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所規定限額者,視同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辦理徵、免稅放行。

(2)貨樣之通關,應依據「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旅客如對所攜貨樣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或有疑義時, 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二)應稅範圍: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1.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三)其他

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 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稅放。

(四)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或上列(二)、(三)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補充說明

一、 洗錢防制物品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申報地點

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行,自106年6月28日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

(一)新臺幣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電話:02-23571945) 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二)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四)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 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六)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藥品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 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 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 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 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

  (三)西藥:

      1.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2.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四)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五)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1.中藥材:每種至多1,合計不得超過12種。

      2.中藥製劑(藥品):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3.於前述限量外攜帶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六)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

(七)自用藥物限量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八)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環境用藥限量表動物用藥限量表

 (九) 另依行政院衛生署衛藥字第84030835號公告: 「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故進口化粧品包裝如為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者,不得進口。

考量部分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或自國外寄送(郵包、快遞)輸入該類化粧品,得填具含藥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專案輸入,惟該類化粧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申請書得於該署網站查詢(網址:www.fda.gov.tw)之化粧品業務專區/表單下載。

(十)輸入許可申請或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證明書申請,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

 

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pdf檔案)

(一)農畜水產品類,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二)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三)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鮮果實。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請洽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02-23431401。

(四)為防範非洲豬瘟,保護臺灣豬隻健康,旅客違規攜帶肉製品(含真空包裝)入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修正案(已於107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規定,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疫情資訊,請參考防檢局網頁非洲豬瘟專區旅客入出境檢疫專區

不隨身行李物品

(一)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

(二)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三)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四)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旅客自行辦理相關手續請參考旅客通關 後送行李

 

禁止攜帶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 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應施檢驗商品

 (一) 常見應施檢驗商品:資訊設備(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桌上型電腦)、家電或影音設備(電視、音響、吹風機、吸塵器、燈具)、幼兒產品(兒童用自行車、手推嬰幼兒車、嬰幼兒服裝)、防護用頭盔或玩具...等。欲查詢是否屬應檢驗商品,請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檢索網」查詢。

(二)旅客隨身攜帶合於免驗規定之商品者,海關逕予放行,惟以非銷售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途為限;超出免驗金額數量或非屬前述用途者,則需向標檢局申請檢驗。相關規定請至「商品免驗園地」查詢或電洽該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特別注意事項

切勿替他人攜帶物品:若所攜帶的物品是禁止、管制或需繳稅物品,旅客必須為這些物品負責。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紅綠線檯通關檢查:入境旅客必須自行決定應該使用哪個通道通關,選擇綠線檯將被視為未攜帶任何須申報物品。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入境行李檢查:旅客自行打開行李供海關檢查,並在檢查完後收拾行李。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三. 出境旅客報關規定

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海關報明:

1.攜帶超額新臺幣、外幣、人民幣現鈔、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

2.攜帶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如:個人電腦、專業用攝影、照相器材等),其價值逾免稅限額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

3.旅客隨身攜帶非屬樣品出口(特殊物品通關)

         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行,自106年6月28日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

新臺幣: 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電話:02-23571945)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人民幣: 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出口限額

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禁止攜帶物品

1.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

2.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4.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6.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出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7.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其他出境相關規定

1.攜帶物品上飛機之規定,請詳航空警察局網站或電洽03-3983281

2.提醒您!需事先注意配合入境國家之入境規定,以免受罰。其他國家入境相關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中國大陸入境相關規定,請參考海峽交流基金會網站

3.機場捷運A1車站海關服務檯,辦理以託運方式攜帶物品出境通關業務。

四. 進口舊汽車相關規定

1.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客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17.5%。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客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2.進口小客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稅率17.5%)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

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1.參酌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在合理範圍內,彈性運用核估完稅價格。

2.如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自北美  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查無前述離岸價格,即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須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AVERAGE TRADE-IN價格比較後,從低核估。但改裝車、手工製造車、少量車及其他具保值性之特殊車輛不適用本款規定。

3.參考駐外單位提供之輸出國出口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或參據向國內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之行情價格核估。

4.以其他合理方法查得之價格核估。

前項第一款所稱在合理範圍內彈性運用,指下列核估原則:

1.同樣貨物:有關同樣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相近日期輸出之規定,得為彈性之解釋;與進口貨物不同輸出國所生產之同樣進口貨物,其交易價格亦可作為關稅估價之依據;已按關稅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定之同樣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亦得採用之。

2.類似貨物:有關類似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相近日期輸出之規定,得為彈性之解釋;與進口貨物不同輸出國所生產之類似進口貨物,其交易價格亦可作為關稅估價之依據;已按關稅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定之類似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亦得採用之。

3.國內銷售價格方法:依關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貨物應按其輸入之原狀出售之條件得為彈性之解釋;該條第三項規定「九十日」之條件,得為彈性運用。

4.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稱少量車,指每年全世界生產量在一萬輛以下且於我國前一年度銷售量在三百輛以下之車種;所稱其他具保值性之特殊車輛,指同年份舊汽車N.A.D.A.雜誌折舊率為附表一折舊率一半以下之車種。

5.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一。(附表一(doc)、(pdf)、(odt))

6.旅客攜回之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其折舊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二。(附表二(doc) 、(pdf)、(odt))

7.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三、四、六點之規定。舉例說明如下(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

某進口人於2011年10月5日自美國進口國外自用2006年份BMW328i 3,0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依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 31,000(假設車身價格) ×(1-65%)(2006年份舊車於2011年進口可折舊65%,詳見本說明四、五) =USD10,850。

依N.A.D.A.(2011年10月版)trade-in價格假設為FOB USD12,000。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10,850。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11,516(FOB+I+F)

完稅價格=USD11,516×30=TWD345,480(實際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進口稅=完稅價格× 17.5%(進口稅率)=TWD60,459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21,782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26,386

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TWD138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TWD208,765

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五之規定。

另進口時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CIF),依固定稅率第1欄核計,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逾新臺幣194.5289萬元者,或小客車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047萬元者,依規定須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10%),其計算方式如下: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10%。

為了讓進口人能更清楚了解進口小客車應繳之全部進口稅費,可點選下列進口稅費計算小程式自行參考估算,但最後仍以車輛進口後,經海關核定之稅費為準。

 註:

1.我國進口小客車之總稅費仍高(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2.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如遇適用該旬之中間日恰為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即以扣除實際假期後之前一日匯率為準。)

3.舊汽車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檢測合格後方得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五.外籍旅客退稅規定

105年5月1日起,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銷售特

定貨物退稅標誌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

幣2,000元以上,並在9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使用

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向退稅服務櫃檯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

業稅;如果該商店係貼有經核准辦理現場退稅標誌,且外籍旅客當日

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24,000元以下者,則可以在該商店辦理現

場小額退稅;此外,另可於設有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之商店購買特

定貨物後申辦退稅,退稅金額無上限,但須自申請退稅日起20天內攜

帶貨物出境並提供國際信用卡(VISA等)供退稅服務櫃檯預刷擔保金

(含稅消費金額之7%)。

六. 攜帶犬貓回台相關規定

犬貓進口同意申請書

申請犬、貓之輸入同意文件,欲以線上申請方式者,  請至 「輸入犬貓檢疫資訊網 」https://pet-epermit.baphiq.gov.tw/

詳情請依財政部關務署官方網站為準,請點此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