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 無戶籍國民持我國有效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因違反法令遭禁止入國者於管制期間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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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寬無戶籍國民特殊情形延長停留: 無戶籍國民因在臺之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而須留臺處理,該「親屬」將不限縮為在臺有戶籍國民。
三、放寬無戶籍國民居留申請門檻:
(一)國人收養未成年無戶籍國民,被收養者可以申請無戶籍國民居留。
(二)無戶籍國民原本須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改為只要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居留。
四、放寬無戶籍國民定居申請門檻:
(一)無戶籍國民原本須居留滿1年(365日),改為只要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定居。
(二)無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且出生時父或母為國人,入國後就可以申請居留或定居。
(三)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就出國的無戶籍國民,入國後就可以直接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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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寬無戶籍僑生畢業後延期居留:僑生畢業後,可申請延期居留1年,必要時,可申請延期居留1次,延期居留期間總共最長為2年。
六、放寬外國學生居留規定:外國學生的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由最長1年放寬為最長3年;放寬在臺就學的外國人在畢業之後,可申請延期居留1年,必要時,可申請延期居留1次,延期居留期間總共最長為2年。
七、修訂外籍配偶居留規定:
(一)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經在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適當之停留簽證來臺,可申請居留。
(二)外籍配偶因為受家庭暴力而離婚,無論有無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繼續居留;外籍配偶於離婚後,對其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也可
繼續居留。
八、增訂外國特殊專業人才配偶、子女隨同永居: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
於 各 專 業 領 域 得 首 獎 申 請 人 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身心障礙子女,可隨同永久居留。
九、放寬外國人申請延期停留期限: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由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放寬為3個月內可以申請。
十、增訂律師在場權: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經查驗許可入境後至移民署接受面談,可以委任律師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