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郵輪產業近年來正在快速興起,根據「國際郵輪協會CLIA(Cruise Lin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統計分析,一九九○至二○○九年期間全球郵輪旅客平均成長達到百分之七點二,值得注意的是新興的亞洲郵輪市場年成長平均已達百分之八至九,高於全球平均成長率。亞太地區是目前全球最繁榮的郵輪業客源市場,全球郵輪公司已將發展重心逐步轉移亞洲,積極開發亞洲郵輪市場;有業界觀察家預測,亞洲在二○一五年時,每年將有七百萬郵輪乘客,潛在需求值得關注。而臺灣位處於東北亞及東南亞的交會點,加上旅遊風潮趨勢,更是客貨及旅運航線樞紐,極具發展郵輪市場潛力;為積極爭取全球各地區郵輪載運外籍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旅客來臺停靠觀光,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計十點,規範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及獎助對象。(第一點、第二點)
二、郵輪及郵輪旅客定義(第三點)。
三、國外郵輪來臺獎助條件及獎助基準。(第四點)
四、國外郵輪來臺申請獎助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第五點)
五、申請獎助之審查標準及作業規範。(第六點)
六、受獎助對象之經費結報及請撥機制。(第七點)
六、獎助經費來源(第八點)。
七、對受獎助對象之督導及考核規範。(第九點)
八、本要點實施期限。(第十點)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國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
Directions for Tourism Bureau, MOTC Incentives for the Promotion of Visits to Taiwan by Foreign Cruise Ships
一、 目的: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爭取全球各地區國外郵輪搭載外籍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旅客來臺停靠,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
指經外國主管機關立案認定可經營載運旅客之國外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郵輪公司。
三、 本要點所稱郵輪及郵輪旅客定義如下:
(一) 郵輪:係指由國外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郵輪搭載旅客從境外港口來臺靠泊臺灣本島港口旅遊,或經本局專案認可之國際線郵輪。
(二) 郵輪旅客:指搭乘該郵輪之外籍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旅客。
四、 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 國外郵輪來臺停靠一個港口以上者,以一航次論;獎助航次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包船來臺之航線。
(二) 每航次獎助入境旅客人數基準:
1. 未達二百五十人次不補助。
2. 二百五十人次至五百人次者,每位旅客獎助十美元。
3. 五百零一人次至一千人次者,每位旅客獎助十五美元。
4. 一千零一人次至二千人次者,每位旅客獎助二十美元。
5. 入境旅客人數達二千零一人者,每位旅客獎助二十五美元。
前項人數之計算,不含船員、工作人員及中華民國籍旅客。
五、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郵輪公司入出臺灣港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 申請獎助可由郵輪公司或其代理船務公司提出,並應於停靠臺灣港口至少三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1),送本局轄管之駐外辦事處(以郵輪公司所在地或郵輪停靠港所在地之辦事處或其鄰近辦事處)轉本局審核,逾期將不受理申請。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申請案之內容(含郵輪之船籍、行程、預定募集人數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
七、 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停靠臺灣港口航程完成後起算)提出申請(如附件2)並檢附郵輪公司領據、郵輪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提供確認之成果資料(包括抵離港口時間、入境旅客名單與人數及郵輪航線資料), 報請本局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送本局核撥;逾期申請或未在申請時效內提供完整資料者,視為放棄申請獎助。核撥獎助金額以實際入境外籍旅客數計算,並直接匯撥於郵輪公司所提供之美金帳戶內。
八、 經費來源:
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九、 督導及考核:
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郵輪獎助申請案負督導責任,除就獎助對象發生下列情事進行考核外,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
(一) 虛報、浮報入境外籍旅客人數,應繳回該部分獎助經費。
(二) 實際入境外籍旅客人數低於原申請募集旅客人數目標值百分之六十以下,由應核撥獎助金額扣減百分之五以激勵達成目標。
十、 實施期間:
本要點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