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驗證聲明書文件證明申請案應注意事項
8/8/2018 修訂
- 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驗證聲明書(doc)
- 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驗證聲明書(odt)
- 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驗證聲明書(pdf)
- 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註銷)報備聲明書(doc)
- 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註銷)報備聲明書(odt)
- 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註銷)報備聲明書(pdf)
說明: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於2011年月3月8日修正發布「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內容可自退輔會官方網站下載參考(www.vac.gov.tw→「主要服務」→「就養服務」→「相關法規」→「行政規則」項下)。
- 依據上述「作業要點」,經報備後之旅居海外退除役官兵須填具「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驗證聲明書」(以下簡稱「驗證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後,並檢附最近年度全家人口海外所得等相關資料(例如生活狀況切結書)於規定期限前寄達服務照顧之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
向本處申請方式:一、親自辦理。二、郵寄辦理。三、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文件:
- 親自辦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詳填申請表乙份並親自簽名。空白申請表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www.boca.gov.tw或本處網站www.taipei.org下載,或至本處領務大廳索取。
- 身分證件:申請人之有效我國護照或新版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後退還)。倘我國護照已逾期,請先申請換發新照;倘我國護照遺失,須辦遺失補發。
- 填妥之「驗證聲明書」及應檢附之所得相關資料或生活狀況切結書:「聲明人簽字」處請先留白,俟本處受理申請案後,在領務人員親自見證下,申請人再簽字;
- 照片:上半年請備申請人最近6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2張;下半年請備前述二吋半身照片1張及最近兩個月內拍攝之生活照片1張,分別用在「驗證聲明書」及「生活狀況切結書」。
- 郵寄辦理(建議以certified mail或registered mail等級以上郵件處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同”一、親自辦理”之第1項。
- 身分證件:有效之我國護照影本1份(請特別注意無需寄我國護照正本)。
- 填妥之「驗證聲明書」及應檢附之所得相關資料或生活狀況切結書:「聲明人簽字」處須經本處轄區內公證人(Notary Public)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
- 照片:同”一、親自辦理”之第4項。
- 委託他人辦理
- 文件證明申請表:同”一、親自辦理”之第1項。
- 個人身分證件:申請人有效之我國護照影本1份。
- 填妥之「驗證聲明書」及應檢附之所得相關資料或生活狀況切結書:「聲明人簽字」處須經本處轄區內公證人(Notary Public)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
- 照片:同”一、親自辦理”之第4項
- 授權信:代理人須提出經本處轄區內公證人認證授權人(即申請人)簽字屬實之授權信
- 代理人身分證件:代理人之有效身分證明乙件,例如我國護照、外國護照或駕照。
費用:15美元。如郵寄辦理,所需規費請以現金或銀行郵局匯票(money order,Payable to: TECO in NY),恕不接受信用卡及個人支票。上述規費並不包含回郵郵資,如需本處寄回,請備妥「已附回郵之美國郵政USPS信封」,以利完成後寄回(僅限使用美國郵政USPS)。回郵信封均須請事先貼妥回郵郵資(含回郵標籤),並自行事先填妥寄回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訊。郵資以美國郵政官網USPS最新規定為準。本處不接受美國郵政USPS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提供如FedEx, Airborne, DHL, UPS等寄回服務)。
其他相關資訊:有關榮民就養之法規及各地榮民服務暨安養機構之地址電話,均請自行查詢退輔會之官方網站(www.vac.gov.tw),並以該網站公布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