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0-03-01
更新日期: 2023-06-05
辦理「僑居加簽」:
一、 適用者:持有中華民國在台有戶籍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依「華僑身份證明條例」第10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於護照內辦理僑居身份加簽註記,據以認定其僑居身份。目前只有役齡男子(19歲年1月1日起 到 36歲年12月31日止)才需要辦理。其它都不適用,但有特殊需要者可以僑居移簽在新的護照上。
二、 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各項要求)
A – 在僑居地 (美國) 出生之僑民:
- 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及外國護照 (更新護照和僑居加簽可以同時申辦)。
-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在台灣以外居住累計滿4年或1460天 (居住於大陸及港、澳地區之期間亦不予計算)。
- 在僑居地居住連續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請提成績單或薪資證明影本)。
B – 在台灣或在僑居地 (美國) 以外出生之僑民:
- 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及外國護照 (更新護照和僑居加簽可以同時申辦)。
-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 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當年12月31日止,每年返國不超過183天。
- 在台灣以外居住累計滿4年或1460天 (居住於大陸及港、澳地區之期間亦不予計算)。
- 在僑居地居住連續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請提 成績單或薪資證明影本)。
- 申請人屆役齡(19歲之年1月1日後)於第1次返台時,必須已具備上述各項條件才合格。
- 應備文件
- 填寫護照加 (移) 簽僑居身分申請書並在申請人 簽名欄簽名。 未滿十八歲之未 成年人,依規定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在相關欄位簽字(簽小孩名字並寫父代或母代)並提供有效之證照驗核 (如:父、母或監護人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和親子證明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如委託他人辦理時,該代理人須提出授權人簽字屬實並經相關辦事處驗證過之授權書及該代理人之有效身份證明。
護照加 (移) 簽僑居身分申請書,請至本處網站 ”表格下載區”
- 有效中華民國普通護照正本。
- 美國護照或綠卡影本。
- 由本處代送申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申請書至移民署調閱,每本待查護照之規費為
4美元。(若同時有美國護照則為8美元)。
(請分別以台灣及美國身分各填一份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填台灣身分的時候, 請填身分證字號, 填美國身分時, 則填美國護照號碼)。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請至本處網站 ”表格下載區”
- 提供連續在美國居6個月或最近兩年在僑居地居住滿8個月之證明(薪資證明或在校成績單等)
四、 注意事項
- 參考網站:http://www.ocac.gov.tw/OCAC/Pages/VDetail.aspx?nodeid=1469&pid=9430
- 以上各項說明未盡事宜或有爭議,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規定為準。本處將轉送有爭議之申請件由僑務委員會審認。
未成年人(未滿18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同意,同意人須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並繳驗親子關係證明文件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及中華民國護照。(親子關係證明指載有未成年人和父或母資料的戶籍謄本影本或出生證明可以讓本處和當事人的護照比對,若提供的出生證明不是本處美國西北六州的轄區範圍所發,請先向相關轄區辦事處驗證後繳交本處為證。)
辦理「僑居移簽」:
A – 申請人的僑居國不變: 依「華僑身份證明條例」第10條第三項及第11條規定,經 查其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美國護照或綠卡) 仍屬有效者可直接移簽。
B – 申請人跨國辦理者: 倘若本處無法審認申請人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受理申請後由本處函轉僑務委員會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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