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辦理在臺無戶籍護照要件如下:
辦好後選擇郵寄給您之注意事項(若親自領件請帶收據):
除了您的辦理要件,敬請附上一個已貼好正確足夠的回郵郵票並寫好您地址的空信封,以利本處辦好寄回您的文件和新護照。
本處接受:
- 已貼足回郵郵票的 USPS Priority mail 或 Express mail 及各自所使用的信封(可在 USPS 免費取用)
或
- 已預付的 UPS or FedEx 及各自所使用的信封(可在 UPS or FedEx 免費取用,並請於信封上寄件人及收件人處一律寫明您的姓名和地址,請勿填寫本處地址!)
(若回郵使用已預付的UPS or FedEx作為回寄方法,但寄件人填寫本處地址,本處將一律退件不予受理,請您見諒!)
(恕不接受使用 USPS first class 或 certified 回郵方式,以免 USPS 在萬一遺失了您的護照或文件時不予負責賠償。自貼郵票時請注意勿將郵票重叠貼或未貼足郵資以免郵局不受理,另不接受郵局雷射印出的貼紙因為有使用期限。)
除了郵寄辦理,您也可以臨櫃親自辦理,不需預約也不需事先以電郵繳驗。開放臨櫃辦理時段為上午 09:00 到中午 12:00,星期一到星期五,謝謝您。
晶片護照統一須寄返國內製作,約需 5-6 週方可核發,請民眾儘早提出申請,或改辦 1 年有效 10 美元就地製發的紙本護照,約 7-10 個工作天,等回臺後再更新為晶片護照。
- 本處辦理護照收件地址:
One Union Square, 600 University St., Suite 2020,
Seattle, WA 98101
(護照組收)
- Tel: (206) 441-4586 , Email: infoseattle@mofa.gov.tw
- 規費可支付:
- 美元現金(Cash,恕無法找零)
- 匯票(Money Order,抬頭請寫TECO)
- 銀行本票(Cashier’s Check,抬頭請寫TECO)
(不接受個人支票,也不接受信用卡[Credit Card]或金融卡[Debit Card])
(首次辦理所有要件請一律提供在有效期內之原正本證件併影印本,正本驗畢歸還)
(1)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駐外館處領務櫃檯取得,或自本處網站下載(表格下載區)。未滿 18 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 11 簽名欄申請人處及 12 簽名欄領照人處簽上孩子名字旁寫(父代)和(母代),並於 11 簽名欄申請人下方簽上父和母自己的名字表示同意(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另請在第 12 欄「領照人簽名」同欄上方的「兹聲明已領訖」1 處簽上孩子名字。
(2)申請人(小孩)的當地身分證件(在有效期内的美國護照 ,但若尚未申請免繳)。
(3)出生證明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若在本處轄區之六州内發給不須驗證,若外州必須先經出生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其轄區館處可在本局網站「領務轄區」項下查詢,至於出生證明可否郵寄辦理,請洽詢該轄區館處)。
(4)最近 6 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不能被頭髮或其它遮住)、嘴巴不張開之白色背景之晶片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 3.2 公分至 3.6 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但一年紙本臨時護照無以上規定,按本地護照的要求即可。
(5)父母雙方之在有效期内的護照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需繳驗其外國護照)。
(6)父母之結婚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結婚證書若係國外作成,若在本處轄區之六州内發給不須驗證):
以下分兩類情形:
(A) 父或母一方為在臺有戶籍國民者:
- 父母在臺設有戶籍且已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請提供國內之結婚證書或最近 3 個月內核發載有結婚登記之記事欄的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 父母在臺設有戶籍,在國外結婚尚未在臺辦理結婚登記者:國外結婚證書須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之驗證。另須提供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並有記事欄的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作為雙方在臺單身證明(記事欄內須印有個人詳細資料),正本驗畢歸還。
- 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a)父為外國人,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母取得我國籍(惟依國籍法規定須於 1980 年 02 月 10 日以後出生者)。申請人之母有戶籍者應提供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並有記事欄的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在臺無戶籍者,則須填寫單身具結書。
(b)倘其父為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國人,其父應先辦妥認領登記(父若為在臺有戶籍國人,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其母之單身證明或填寫單身具結書等文件,向國內戶籍單位辦理認領登記,有關認領登記詳情請洽全國各戶政事務所)後,其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得申請護照。
(B) 父母同為在臺無戶籍國民或一方為外國籍者:
- 父母在臺無戶籍,在國外結婚者:除國外結婚證書須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之驗證外,另父母須提供單身具結書證明各自在臺為單身身份。
(7)子女姓氏約定書(18 歲以上成年人不需提供,取中文名只要從父或從母姓即可)。
- 申請人為 18 歲以下之婚生子女,須提供「子女姓氏約定書」,其護照之姓氏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簽名以書面約定姓氏從父或從母姓。
- 申請人為成年者(依民法滿 18 歲者)免提供。
- 非婚生子女應從母之中文姓氏,免提供姓氏約定書。惟經生父依法認領者,得約定或同意變更姓氏
- 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且申請人要求依其外籍父或外籍母之姓為中文姓氏者(未成年申請人須經父母共同填具並簽名同意子女姓氏約定書),該外籍父(母)須填寫 中文姓名聲明書 先取得中文姓名,並經本處文件驗證( $15 美元)後,據以為其子女(申請人)從其姓氏。
(8)其他:駐外館處依地區或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請事先電洽該館處,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9)護照規費:一年紙本臨時護照 $10 美金,五年晶片護照(14 歲以下) $31 美金,十年晶片護照(14 歲以上) $45 美金。
(10)請注意:首次辦理在臺無戶籍護照
- 以上所需證件都一律必須繳交原正本證件併影印本,正本驗畢歸還,若以郵寄辦理,為免護照類重要證件在郵寄中遺失,可以經本處轄區內或外轄區之公證人公證或經領務局驗證正影本相符的影本( True Copy )代替,但其餘要件(如出生證明和結婚證明等國外發給證件)必須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 在臺無戶籍護照入境一次只能停留 3 個月,而且必須辦理臨人字入國許可證貼紙才能入境,辦理臨人字入國許可證請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一份並貼一張照片(連同以上護照用共繳交乙式三張照片)。
- 如要直接辦理海外新生兒回臺入戶籍,請參照本處網站定居設籍說明或來電本處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