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1月1日34類新罪犯受嚴懲。(示意圖源:互聯網)
利用未成年人誨淫、搗亂會議、阻礙示威遊行、浪費國家財產等目的,就是犯下刑事罪。
於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15年《刑法》共有426條,比1999年《刑法》多82條。
其中加入34類新罪名
●佔奪或毀壞死者的遺物
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佔奪或毀壞死者的遺物,刑罰是受管制3年,或被判從6個月到3年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佔奪或毀壞死者的遺物,刑罰是受管制3年,或被判從6個月到3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指揮官或軍官佔奪或毀壞兩名死者以上的遺物,可入獄2至7年。
●擾亂法庭、會議秩序
按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在法庭、會議上謾罵、嚴重觸犯審判官、陪審員、有訴訟權力者或法庭參與者、與會者的名譽、人品,或有破壞財產的行為,將被罰款從1000萬至1億元,並受管制至3年,或受6個月到2年有期徒刑。
按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在法庭、會議上謾罵、嚴重觸犯審判官、陪審員、有訴訟權力者或法庭參與者、與會者的名譽、人品,或有破壞財產的行為,將被罰款從1000萬至1億元,並受管制至3年,或受6個月到2年有期徒刑。
若所犯行為導致法庭、會議須停止,或對審判官、陪審員、有訴訟權力者行兇,將被判處從1到3年有期徒刑。
●利用16歲以下兒童為誨淫目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滿18歲以上人者若唆使、引誘、強迫16歲以下兒童參加淫猥表演,或在任何方式下見證淫猥表演,將被判從6個月到3年有期徒刑。
若是兩人以上有組織的犯罪,使得受害者出現精神上、行為上障礙,甚或自盡,刑罰可提升從7至12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滿18歲以上人者若唆使、引誘、強迫16歲以下兒童參加淫猥表演,或在任何方式下見證淫猥表演,將被判從6個月到3年有期徒刑。
若是兩人以上有組織的犯罪,使得受害者出現精神上、行為上障礙,甚或自盡,刑罰可提升從7至12年有期徒刑。
犯罪者還可能被禁止擔任某規定工作和職務或禁止執業從1至5年。
●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新聞自由權、接近資訊權、抗議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以暴力、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阻止公民實行言論自由權、新聞自由權、接近資訊權、抗議權;曾因其中之一的行為受紀律處分或行政違規處罰,但仍重犯,將受管制至2年,或被處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以暴力、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阻止公民實行言論自由權、新聞自由權、接近資訊權、抗議權;曾因其中之一的行為受紀律處分或行政違規處罰,但仍重犯,將受管制至2年,或被處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
對於有組織、利用職務、權限對安寧秩序、社會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的罪犯,採取最高的處罰是5年有期徒刑。另外,犯罪者還可能被禁止擔任職務1到5年。
●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財產流失、浪費
按第二百一十九條,獲交付國家財產管理與使用的人,若違反財產管理與使用規定,造成1億到3億元以下的財產流失、浪費,或造成1億元以下損失、浪費,曾因此行為受紀律處分而又重犯,將被管制至3年,或從1至5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10億元以上的財產損失,將入獄從10至20年,另外還可能被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從1至5年,被沒收一部分或全部財產。
按第二百一十九條,獲交付國家財產管理與使用的人,若違反財產管理與使用規定,造成1億到3億元以下的財產流失、浪費,或造成1億元以下損失、浪費,曾因此行為受紀律處分而又重犯,將被管制至3年,或從1至5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10億元以上的財產損失,將入獄從10至20年,另外還可能被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從1至5年,被沒收一部分或全部財產。
●串通,包庇納稅人,造成嚴重後果
按第二百二十三條,利用職務、權限違規減免,取消欠稅款項、欠稅罰款、違規退稅,或對納稅人的實行納稅義務沒有按照規定予以證實,造成1億元到3億元以下的稅款損失,或造成1億元以下的稅款損失,曾因此行為受紀律處分,但仍再度違反,將受管制至3年,或1至5年有期徒刑。
按第二百二十三條,利用職務、權限違規減免,取消欠稅款項、欠稅罰款、違規退稅,或對納稅人的實行納稅義務沒有按照規定予以證實,造成1億元到3億元以下的稅款損失,或造成1億元以下的稅款損失,曾因此行為受紀律處分,但仍再度違反,將受管制至3年,或1至5年有期徒刑。
對造成10億元以上稅款流失的場合採取的最高處罰為20年徒刑。
其附加處罰為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從1至5年,沒收一部分或全部財產。
●違法收集、收藏、交換、買賣、公開化銀行帳戶資訊
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違法收集、收藏、交換、買賣、公開化他人的銀行帳戶資訊,數量從20至50個帳戶,或非法取得2000萬至5000萬元以下,將被罰款從2000萬至1億元,或受管制至3年。此罪名的最高刑罰是從2至7年有期徒刑,罰款2億到5億元。
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違法收集、收藏、交換、買賣、公開化他人的銀行帳戶資訊,數量從20至50個帳戶,或非法取得2000萬至5000萬元以下,將被罰款從2000萬至1億元,或受管制至3年。此罪名的最高刑罰是從2至7年有期徒刑,罰款2億到5億元。
其加重情節是違法收集、收藏、交換、買賣、公開化他人的銀行帳戶資訊,而數量從200個賬戶以上,非法取得2億元以上。另外,犯罪者還被罰款從1000萬至5000萬元,禁止執業或某規定的工作從1至5年,沒收一部分或全部財產。
●違法登記戶籍
按第三百三十六條,利用職務、權限違法辦理戶籍登記、簽發手續,曾受紀律處分,但仍重犯,將受警告處分並受管制至3年。
按第三百三十六條,利用職務、權限違法辦理戶籍登記、簽發手續,曾受紀律處分,但仍重犯,將受警告處分並受管制至3年。
若違規為2人以上辦理戶籍登記、簽發手續;使用違規登記、簽發的戶籍有關證件實行違法行為的兩個場合之一的犯罪者可受2年有期徒刑,另外還可被禁止某規定的職務從1至5年。
●違法發佈命令
按第三百九十三條,利用職務、權限違法發佈命令,造成嚴重後果,將被處罰管制至3年,或被判從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行為,或在其他特別嚴重的場合下,可被處以從7至15年有期徒刑。
明年1月1日起34類新罪犯受嚴懲。(示意圖源:互聯網)
●蓄意干擾無線電通訊系統
蓄意干擾、阻撓無線電通訊系統的正常運作,造成從2億至5億元以下損失,或曾因此行為受行政違規處罰而仍未取消犯罪記錄,又繼續違反,將被罰款從5000萬到1億元,或受管制至3年。
如果犯罪有組織、造成5億元以上損失、危險性重犯等場合之一,將被判至5年有期徒刑。
●買賣、佔奪人體器官
2015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買賣、佔奪人體器官的行為將被處以從3至7年有期徒刑。對此罪名的處罰分成許多框架,包括:有組織、為商業目的、犯罪兩次以上、具專業性、造成他人受傷或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或致人死亡等的加重情節,將被採取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
此罪名的補充處罰是罰款從1000萬至1億元,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禁止執業從1至5年。
此罪名的補充處罰是罰款從1000萬至1億元,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禁止執業從1至5年。
●組織以商業目的代孕
按第一百八十七條,組織以盈利目的代孕將被罰款從5000萬至2億元,受管制至2年,或受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若犯罪行為涉及2人以上、犯罪兩次以上、冒充機關或組織的名義、危險性重犯等,採取的處罰框架將提升1至5年有期徒刑。
另外,犯罪者還可能被罰款從1000萬至5000萬元,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禁止執業從1至5年。
●強迫勞動
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用暴力,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工作,曾因此行為受行政違規處罰而仍未取消犯罪記錄者,將被罰款從5000萬至2億元,管制至3年,或受6個月到3年有期徒刑。
若造成兩人以上死亡,造成兩人以上受傷、身體傷殘(總傷殘率達122%以上),可被處罰12年有期徒刑。
另外,犯罪者還可被罰款從3000萬至1億元,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禁止執業從1至5年。
●劫持人質
按第三百零一條,扣押、拘留他人作為人質以脅迫某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或機關、組織、個人做或不做某事,作為釋放人質的條件,將受處罰從1至4年有期徒刑。
若在犯罪過程中造成2人以上死亡;造成2人以上受傷,每人的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造成3人以上受傷、身體傷殘,而總傷殘率達122%以上;造成5億元以上財產損失等場合其中之一,將被處罰15年有期徒刑。即將犯此罪的人也被判處從6個月到3年有期徒刑。
●社會保險、失業保險欺詐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造假卷宗、故意做錯卷宗;使用假冒、偽造卷宗欺詐保險機關以非法取得社保金、失業保險金從1000萬至1億元以下,或造成從2000萬至2億元以下損失的行為其中之一,將被罰款從2000萬元到1億元;管制至2年,或受從3個月到2年有期徒刑。
若犯下包括:非法取得的社保金、失業保險金從5億元以上;造成5億元以上損失的各個加重情節,採取的刑罰可提升至10年有期徒刑。另外,犯罪者還被罰款從1000萬元到1億元,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禁止執業從1至5年。
●醫保欺詐
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虛造病案、虛造藥方,或虛造病人不使用的藥物數量、種類,或醫療 物資、病床開支等;偽造醫保卷宗、醫保卡以騙取保險金,將被管制至2年,或受從3個月到2年有期 徒刑。
若非法取得的保險金超過5億元,可面臨10年有期徒刑的處罰。附加處罰是罰款從1000萬元到1億元,禁止擔任某規定的工作和職務,禁止執業從1至5年。
其餘的18類罪名包括: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第二百一十六條);違反競爭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違反傳銷經營規定(第二百一十七a條);違反拍賣財產的規定(第二百一十八條);違反公共投資資金管理與使用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第二百二十條);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第二百二十一條);違反投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第二百二十二條);違反建設工程投資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第二百二十四條);違反有關在國家回收土地時予以補償、輔助、安置的規定(第二百三十條);違反維護野生動物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違反有關維護水利工程、堤壩和預防天災的規定;違反維護河畔、河岸安全(第二百三十八條);生產、買賣、交換,或贈送用於違法目的的工具、設備、軟件(第二百八十五條);違法使用專供急救、保安、搜索、救護、國防、安寧目的的無線電頻率(第二百九十三條);海盜(第三百零二條);違法組織,或為他人出入境或逗留越南有關事宜工作仲介(第三百四十八條);違反拘留規定(第三百八十八條);偽造證券報價、上市卷宗資料(第二百一十二條);保險經營欺詐(第二百一十三條)。
(資料來源:西貢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