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2019年7月30日頒布第12/2019/TT-BCT號公告規定有關ACFTA貨物產地標準。
第12/2019/TT-BCT號公告取代第12/2007/QD-BTM號決定、第36/2010/TT-BCT號公告、第01/2011/TT-BCT號公告、第37/2011/TT-BCT號公告、第21/2014/TT-BCT號公告及第14/2016/TT-BCT號。
- 第12/2019/TT-BCT號公告之架構
該公告包括4章( 共34條及4個附錄)
-附錄I: 貨物具體標準
-附錄II: 產地證明書Form E 樣本
-附錄III: Form E填寫輔導
-附錄 IV: 越南簽發Form E之機構、組織清單
與舊規定相較,產地標準及貨物產地檢查證書已自附錄內容移至公告條款內容內(第2及第3章)。
II.具體內容:
- 公告內容: https://tinyurl.com/122019ttbct
- 各附錄: https:tinyurl.com/122019ttbctpl
III. 第12/2019/TT-BCT號公告之新內容
- 有關具有完全取得產地之貨物: 補充在成員國生產或消費過程中所取得,且僅適合再生粗原料之廢棄物及廢料被視為完全取得產地。
2.有關被視為享有優惠關稅產地之貨物:對一般之貨物,除之前規定區內自製率(RVC)>=40%外,新規定增加最終製程須在成員國進行。對於第25、26、28、29、31及39、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及91-97章之貨物使用無產地之原料惟已經過貨物稅則號列4碼轉換之過程(CTH);對於29.01、29.02、31.05、39.01、39.02、39.03、39.07及39.08等稅則號碼之貨物適用RVC 40%之產地標準;對第50-63章之貨物補充 “ De minimis”之規定。
3.有關計算區內自製率(RVC)之公式,直接規定如下:
RVC=(FOB-VNM)/FOB*100%。其中: VNM為無產地原料之價值。
- 有關貨物直接運輸俾享有關稅優惠之規定:除原規定外新增更嚴格之規定,具體為: 貨物僅能過境一個 非成員國家( 原規定貨物可過境一個或多個ACFTA非成員國倘滿足各相關條件)
5.關於顏色: 新式Form E原產地證明在白色A4紙上,包括1份正本(Original)及2份副本(Duplicate 及Triplicate)
6.有關簽發原產地證明之時間:明確規定在交貨前或交貨時(之前規定在出口前或出口時,而何為出口時卻須參考諸多相關文件)
7.有關簽發背對背原產地證明之單位: 中國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由海關機關簽發,東協成員國之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由簽發原產地證明機關簽發。
8.有關免提供Form E原產地證明之規定:為避免利用FOB價值不超過200美元之貨物可免提供 Form E原產地證明之規定,本公告規定進口成員國之海關機關不得免除Form E原產地證明。
9.有關簽發Form E原產地證明之單位: 原本海防工商廳為簽發單位現改為由海防地區進出口管理組簽發,並增加3個簽發單位:河靜地區進出口管理組、寧平地區進出口管理組及河內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10.原產地證明上填寫之補充輔導
+第8欄:於申報內容中補充 “ PE”及”CTH”之字樣
+第9欄:記載Gross weight 或Net weight或其他衡量單位,且僅使用RVC標準時始須記載FOB價格。
+第10欄: 可申報初次商業發票或第三方之商業發票。出示Form E原產地證明予進口成員國海關單位時可檢附第三方商業發票。
+第13欄:倘原產地證明係後來簽發,若不可使用電子記號或用電腦打字可蓋 “ISSUED RETROACTIVELY”之戳章(舊規定須打勾)。
若使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在第9欄所寫之價值為自中間成員國出口之商業發票上之價值,且僅在使用RVC標準時始須記載。第一個出口成員國簽發Form E原產地證明之單位、組織名稱,簽發日期及原本Form E原產地證明之號碼記載於第7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