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去(2024)年12月31日第182/2024/ND-CP號議定,有關「投資基金成立、管理及使用相關議定」 (以下簡稱高科技基金),該基金將用於協助高科技企業(如半導體、AI等)、有從事生產高科技投資案或應用高科技投資案等企業、研發中心(R&D)投資案,目前優惠條件如次:
- 符合補助資格的企業必須達成的條件(第18條):
- 投資研發中心之企業
- 有高科技應用專案之企業
- 針對高科技產品進行投資或生產之企業
- 高科技企業
- 符合補助資格的企業(第16條第2項):
- 高科技企業,或投資、生產高科技產品之企業,或有高科技應用專案之企業,須達到下列任一條件(第18條第1項):
- 高科技企業投資金額至少12兆越盾(約7億美金),或年營業額達到20兆越盾(約7.9億美金);
- 投資、生產高科技產品之企業,或有高科技應用專案的企業,該專案金額規模至少12兆越盾(約7億美金),或年營業額達到20兆越盾(約7.9億美金);
- 高科技企業,或投資、生產高科技產品之企業,或有高科技應用專案之企業,若是投資晶片、半導體或AI數據中心,投資金額達6兆越盾(約4億美金)或年營業額至少達10兆越盾(約3.9億美金)。
- 高科技企業,或投資、生產高科技產品之企業,或有高科技應用專案之企業,雖然投資金額或營業額未達本議定規定門檻,但其高科技項目屬於越南總理批准的高科技或具突破性高科技、且政府優先進行研究開發之清單項目。
- 從事晶片設計,雖然投資金額或營業額未達本議定規定門檻,但必須承諾在越南營運之5年後聘用至少300名越南工程師及管理人員,且每年支持越南訓練至少30名晶片設計之高階工程師。
-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另依據第18條第2-5項之其他規定,例如必須在5年內實際投入12兆越盾投資款或3年內實際投入10兆越盾;本議定生效時投資額不足上述門檻,可在本議定生效日調整增加投資資本;申請補助的企業不得有欠稅或國家預算債務。
- 投資研發中心之企業(第18條第6項):
- 企業依據科學及科技相關法律設立及登記該研發中心;
- 該中心從事的科技活動包括優先開發的高科技項目;
- 投資金額至少3兆越盾(約18億美元),且在前3年內實際投入至少1兆越盾(約4千萬美元)。
- 可獲補助之項目直接以現金(越南盾)支付:
| 補助項目 | 補助比例 |
| 人力培訓及發展
(第19條) |
補助最多投資案財務年度實際支出之50% |
| 研究開發費用(第20條) | 依據研發費用,針對高科技企業,或投資、生產高科技產品之企業,或有高科技應用專案之企業,以及投入研發中心的企業有不同的研發費用補助級距(1-30%) |
| 固定資產投資(第21條) | 每年不可以超過、投資主章核准決定、投資證書投資總額0.5% |
| 高科技產品之生產成本(第22條) | 不同對象有不同補助額度:
- 高科技企業,或有高科技應 用專案之企業:產品附加價值1%;若利潤達200兆越盾,聘用達1萬人,產品附加價值達30%,則補助可達產品附加價值的3% - 投資、生產高科技產品之企業:產品附加價值0.5%,若利潤達200兆越盾,聘用達1萬人,產品附加價值達30%,則補助可達產品附加價值的1% |
| 社會基礎設施投資(第23條) | 對於財務年度實際發生及本議定規定之社會基礎設施工程投資之實際支出款項,補助最多25% |
有關研究及發展支出補助,根據財務年度已支出研究及發展之款項,企業可享有不同補助額度。
- 其他:
本議定自簽署即公告日起生效實施(註:即2024年12月31日),適用包括2024年會計年度。本議定的主管機關為越南計畫投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