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護照:
- 請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父或母於「父或母親簽名」處親簽。
- 六個月內拍攝之兩張二吋(3.5x4.5)彩色、背景白色照片、五官清晰(照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乙張黏貼在申請書上,另一張浮貼。
- 子女姓氏約定書乙份(子女姓氏約定書),父母必須在約定書親自簽名。
- 申請人柬埔寨護照正、影本1份(如有柬國國籍)。
- 父、母之護照(或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
- 柬埔寨政府核發之出生證明(需經柬埔寨外交部英文翻譯認證及柬埔寨駐越南總領事館及本處驗證)正本、影本1份。
- 國內已辦妥結婚登記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1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得視個案情形請申請人一併提供結婚證書並須先經本處驗證)。
- 若子女在父母結婚前出生或父母結婚後未滿181天出生,須提出子女受胎期間母親之婚姻狀況確認書及DNA(需經柬埔寨外交部英文翻譯認證及柬埔寨駐越南總領事館及本處驗證)正本、影本1份。
- 若子女出生時生母未離婚或從離婚至生小孩未滿302天,須提供法院判決之否認書。倘否認書係柬埔寨官方核發(需經柬埔寨外交部英文翻譯認證及柬埔寨駐越南總領事館及本處驗證)正本、影本1份。倘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
- 1.生母為中華民國國籍,得依母取得國籍(惟依國籍法規定須於民國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 。生母在台戶籍謄本正、影本各1份。
2.生母為外國籍,生父則需先向國內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詳情請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洽詢),辦妥認領登記後,得申請護照。申請護照需乙份已在台完成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1份。
11.若個別案件本處將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 持我國有效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烈不得延期)。預定在臺停留期間逾3個月者,均應先向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15個工作天,規費: 45美元,未成年(未滿14歲者) 31美元。
- 申請「臨人字入境許可證」:
1. 入出境申請書乙份,貼照片(直4.5X橫3.5)乙張、影本乙份。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2. 申請人柬埔寨護照正本、影本三份。
3. 父、母之護照(或身分證)正本、影本各二份。
4. 柬埔寨政府核發給之出生證明(需經柬埔寨外交部英文翻譯認證及柬埔寨駐越南總領事館驗證及本處驗證)正本、影本二份。
* 需3個工作天,免費。連同護照辦理時間共18個工作天。
* 若申請急件, 加收快遞郵費80萬越盾, 辦理護照及「臨人字入境許可證」。--共需8個工作天。 - 注意事項:
- 本人必須親自至本處送件,未成年者由父或母陪同辦理。
- 若父母同時在台,父或母必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申請書簽名同意子女申請護照後,本處收到外交部電報後始得受理護照。
- 在台有戶籍國人在海外所生子女返國後,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及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 戶籍登記完成,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換領新護照,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在台無戶籍國民返台時,所持之中華民國護照內需有有效之「臨人字入境許可證」。
- 倘回台設戶籍,詳情請向移民署洽詢。
- 本處地址:第十郡第四坊阮智芳街336號 336 NGUYỄN TRI PHƯƠNG, P.4, Q.10, Tp.HCM
Tel:028.38349160~028.38349165 轉1111 (護照櫃檯) ; 轉1119 (文件證明櫃檯); 上午轉1112 或下午轉3202 (移民署櫃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