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定居證副本
應備文件:
- 申請定居證副本說明需備文件:
一、 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白底脫帽相片一張(另附一張相片以製證)。
二、 6歲以上者檢附最近3個月健康檢查證明(須經越南外務廳驗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建議可到統一或大水鑊醫院作檢查)。
*6歲以下者,得檢附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或臺灣兒童健康手冊正本、影本取代。(預防接種證明為越文請先翻譯中文並經越南外務廳驗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預防接種證明為英文只須經越南外務廳驗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三、 經駐外館處驗證載有父母全名之外文出生證明及中文譯本正本、影本。但中文譯本未經駐外館處驗證者,應經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四、 小孩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或入境證;或外國護照(越南)正本、影本 + 父母護照影本
五、 父(或)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其未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且註明符合行為地法之外文結婚證明及中文譯本正本影本;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影本。
六、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者,附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同意書)。
七、 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檢附DNA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建議到輸血醫院作鑑定)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八、 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九、已成年人提供一年內之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2號司法履歷表)。
注意事項:
- 申請在臺定居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駁回其申請。
- 未成年之計算標準:以本署服務事務大隊各服務站或駐外館處受理定居申請之日為準。
- 依規定檢附之文件係在越南製作者,須經越南官方所屬司法科翻譯中文及外務廳驗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該文件為外文者,本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政府於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或海基會驗證。
- 申請人在國外,得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收件後將申請書送本署審核,俟本署將許可之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郵寄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時,申請人應於該副本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屆滿前持憑入國後,再至服務站換領定居證(副本換正本需三個工作天)。
- 申請人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30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設籍後身分已轉換,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6.本處受理後須核轉國內內政部移民署審核,故辦理時間約需 4-5 週(不含例假日及公共假日),請於取得許可證後再訂機位。
申請費用:美金31元
- 2號櫃台送件時間為上午08:00-11:30AM, 下午沒有收件。
- 於8 號櫃台辦理驗證時,請告知櫃台用作申請定居證副本,以便可於早上領件。
文件影印2份,正本對照後會退還申請人。
- 各類表格下載,請到移民署網站:未成年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定居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