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之未成年國民申請換發護照
申請須知:
- 臨櫃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30至12:30,以及下午2:00 至4:00 (國定假日不辦公)。
- 為節省您寶貴的時間,請事先填妥申請表,並備齊所需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及整數規費
- 如要變更中文姓名、外文姓名或外文別名,請在護照申請書上填入新資料並填寫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 護照內已蓋有僑居身分加簽章者,請加填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晶片護照由台北製發,本處受理後申請時間約為6週 (不包含文件驗證與郵寄時間)。
- 無晶片護照(一年效期),本處受理後申請時間約為5個工作天(不包含補件與郵寄時間)
- 各國簽證規定不同。部分國家僅接受持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晶片護照免簽、落地簽或電子簽證。持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非晶片護照者,請於出發前向目的地國家駐外使領館或官方移民機關確認入境規定,並視需要事先申請簽證。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免申請入國許可及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須知
- 郵寄申請地址如下: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Consular Division)
Unit5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02-6120-1030
※ 文件驗證請依文件作成地之轄區辦理;非本處轄區作成之文件,請向該文件作成地有管轄權之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
適用對象:
- 護照汙損,不堪使用
- 護照逾期,或剩餘效期不足一年
- 所持護照非最新版本護照
- 形貌改變,照片不易辨識
- 申請者年紀未滿18歲
| 應備文件 | ||
| 1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普通護照申請書填寫方式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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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身分證明文件 |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 正本+影本2. 申請人父母雙方有效護照 正本+影本
父母持中華民國護照者:優先提供,郵寄辦理可僅提供護照影本。 父母一方如為外籍人士:郵寄辦理者可僅提供影本,須先經澳洲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 JP)驗證與正本相符後,再行郵寄 |
| 3 | 澳洲居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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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兩張 | 請提供近6個月內拍攝之兩吋相片。請勿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請參考領務局晶片護照相關規定。五官清楚、雙耳需清楚露出並請勿配戴有色瞳孔放大鏡片,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繳照片不符上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
| 5 | 子女出生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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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父母婚姻關係/監護人關係證明 |
請擇一提供下列婚姻證明文件: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 或近3個月內載有結婚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
1. 近3個月內載有結婚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 2. 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配偶欄不得為空白)以確認婚姻關係。 |
父母已離婚者:請提供足資證明有權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之文件,例如相關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其他正式證明文件;國外作成之文件須經文件作成地有管轄權之我駐外館處驗證ACT/WA政府核發之離婚判決書驗證請點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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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提供最近3個月內載有親子關係之詳細記事戶籍謄本 2. 或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生母於受胎期間(子女出生日起往前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期間)之單身證明: ACT/WA政府核發之單身證明驗證請點此 如戶籍資料不足以確認親子關係,本處得視個案要求提供經驗證之出生證明、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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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護照加簽申請 | (1) 新增或修正外文別名,請詳填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 並檢附澳洲政府機關核發之憑證(例如:經本處驗證之ACT/WA Change of Name Certificate) (2) 更改外文姓名,請詳填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及第14-1條規定,修正外文姓名或別名者須提供外國官方機關核發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佐證,修改外文姓名者需將原外文姓名改為外文別名。申請更改中文姓名、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或/及出生日期者,需同時重新申請護照。(3) 中文姓名變更:依據姓名條例規定,辦理中文姓名變更,建議在返國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姓名之後,再以新名字申請換發新護照,以免造成護照上之中文姓名與國內身分證件戶名不一致之困擾,影響相關權益。 (4) 僑居身分加簽/移簽,請詳填「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5) 已換僑居地 - 如在澳洲之外其他國家有辦理過僑居加簽,但目前已移居至澳洲居住,按照僑委會規定,護照已過期者,請確認已符合澳洲僑居加簽資格,需重新申請僑居加簽。僑委會連結 已換僑居地申請說明 |
| 8 | 規費受理型式 | 一般晶片/非晶片護照規費 (無受理急件):1. 一般晶片護照 – 未滿14歲者 $ 45澳元
2. 一般晶片護照 – 已滿14歲者 $ 65澳元 3. 無內植晶片護照 $ 15澳元 (此為一年效期護照,請同時檢附機票證明或航班訂位紀錄)
規費受理形式: 1. 現金 (僅限現場辦理者),現金不找零,請備妥整數規費。 2. Bank cheque本處不接受個人支票, 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3. 郵局匯票 Money order,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
| 9 | 回郵信封(郵寄申請者) | (1) 信封規格為型號B4(353mm×250mm)之大件信封。(2) 信封請填好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預付郵資之回郵信封。
(1) 快捷郵件 Express Post
如需自行安排快遞寄送,請檢附紙條隨同申請件說明,本處屆時會告知時間收件。 免責聲明: 本處提供之郵局代寄服務實屬便民,倘因澳洲郵局造成郵件遺失、延誤或損壞,恕無法賠償或免費重辦,若仍有疑慮,敬請考慮自行寄送,不便之處敬請見諒,郵件寄送進度則請直接向澳洲郵政查詢。 申請件郵寄地址如下: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Consular Division) Unit5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
|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者:除依本頁申請人身分備妥一般護照換發應備文件外,另須檢附護照遺失相關文件,請參考遺失未逾效期護照補發申請須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