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瑞士出生證明/ 結婚證書/ 單身證明之文件證明程序說明:
一、請向居住地戶政機關申請瑞士出生登記(Geburtsregister/Acte de naissance),於申請前三個月內開立之結婚登記(Eheregister/Acte de mariage)或單身證明(Personenstandsausweis/Certificat individuel d' état civilC之謄本(Auszug/Extait du registre)
二、向當地邦政府秘書處(Staatskanzlei/Chancellerie d'Etat)辦理簽名驗證(Beglaubigung/Légalisation)
三、備妥以下文件郵寄、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透過代理人申請者,並應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授權人簽字屬實之授權書) 至本處辦理 –
1. 填妥之「文件證明申請表」(請見下列附件)
2.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及瑞士居留證影本各一份
3. 經邦秘書處簽名驗證之瑞士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4. 該瑞士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翻譯譯本之注意事項及範本請見下列說明及附件)
5. 規費 (說明網頁連結) (同時辦理正本+譯本,規費則以兩份計費)
6. 填妥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乙只 ( 註: 自2024年1月1日起掛號郵資為5.80,請確認貼足掛號回郵郵資,以利寄送。)
注意事項:
1. 辦理結婚登記時,外籍配偶必須同行且取妥中文姓名,並於翻譯本上註明中文姓名。外籍配偶如無法一同返台辦理結婚登記,需親自至本處辦理「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規費以1份文件證明驗證計算。
2. 國人於國外結(離)婚或當事人死亡,相關文件(結婚證書/離婚證書/死亡證明)經本處驗證後,須於30日內親自或委託親友(須至本處辦理授權書)辦理登記。逾期恐將被罰鍰。因此建議國人於回台前2至3週始向本處辦理上述文件驗證,以免文件過期受罰。
3. 離婚文件,請留意文件上是否有: Dieser Entscheid ist am **.**.**** rechtkräftig und vollstreckbar geworden. 或類似的字句,以符合戶政事務所的要求。若是無上述類似字句則請至法院補蓋上述字句,即可至法院所在地的邦秘書處申請簽名屬實驗證。
4. 在台無國籍國民返台辦理出生登記(初設戶籍)之程序說明。
5. 辦理內政部定居證所需之健康檢查證明可向衛生署指定之公立醫院安排檢查,需時約8日。
翻譯驗證之注意事項 (依據100年11月16日起施行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辦理) :
申請人可就原文內容自行翻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親自辦理 - 請事先預約時間,親至本處於領務人員面前在文書譯本上簽名,本人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外文原件文義相符;或
(2) 郵寄辦理 - 申請人先將該文書之中文譯本請當地公證人認證,並向邦政府秘書處(Staatskanzlei/Chancellerie d'Etat)申請辦理簽名驗證後,再郵寄本處辦理複驗。
駐外館處僅能驗證中文譯本上邦秘書處或申請人簽字屬實,不負責審核中譯文。另倘原文件未經驗證,不得僅申請中文譯本驗證。
*辦理以上文書譯本驗證時,須併同經邦秘書簽名之瑞士文件正本交由本處驗證。